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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对职务代理的法典化,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体现。但是,该规定并未充分虑及商事代理的特殊性,存在职务代理授权主体范围过宽、职务代理权限不明确、越权职务代理效力不确定等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路径予以澄清和解决。职务代理的类型化不仅是团体自治的内在需求,亦是促进交易安全的重要方式。德国商法上的经理权和代办权,与职务代理权一样,在性质上属于商事意定代理权,且皆为商主体向其内部工作人员授予的代理权,可以作为职务代理权类型化的借鉴对象。在职务代理类型化的基础上,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将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范围法定化,最终明确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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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经理人既可作为营业主委任经营之人,也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作为企业法人之机关(包括代表机关)。经理权的本质是商事代理权,有关学说将经理权分解成对内管理与对外代理两种权能并不科学。大陆法系经理权依委任并公示取得,未经委任但具有经理外观者可赋予其表见经理地位。经理权的消灭也有特殊的要求。经理权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共同经理权并非对经理权范围的限制。经理人的主要义务是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是公司或营业主享有归入权或介入权。根据法人理论的不同,经理和法人机关或存在交集或完全不同。大陆法系的商业辅助包括经理人,无论冠以何种称谓,其核心权限均为商事代理权,其区别仅在于根据各自与商人的关系或所处职位不同而享有不同权限。代理商属广义之商业辅助人,是企业或商人的外部代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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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术语是受苏俄民法启发而来,苏俄民法上类似制度的特征有二:其一,代理人具有行政文件所任命的职务;其二,相对人因代理人的工作环境而信赖其被授权。《民法典》第170条不应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某一职务的工作人员以组织名义的行为是否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仍须求诸委托授权或表见代理进行具体判断。也不宜以经理权、代办权和店员代理权阐释或建构职务代理。从立法论上检讨,单独规定职务代理的意义较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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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权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2)
本文主要比较分析了西方各个国家对经理权规定的特殊规则:经理权的性质与授予,范围规定及其限制等系统规范。而且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了经理有代表公司签名或为诉讼行为的权利等。反观我国,新《公司法》虽已出台,但对于经理权的性质、地位未明确定位,尤其是没有确定其代表权能等。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对其利弊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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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经理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引起的讼争,存在着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两种裁判思路,其依据分别是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和《合同法》有关代理的规范。这两种裁判思路是学理上有关法人行为能力的代表说和代理说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现。公司法仅从公司内部机关的层面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但对于经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则存在制度供给上的不足。把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和经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区分开来,前者适用一般代理规则,后者由法律赋予经理法定代表权,就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单纯以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解决经理行为问题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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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职业经理人作为一个重要阶层应运而生,给公司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动力支持。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公司经理滥用职权的现象。本文通过对公司经理权基本问题的阐述,分析得出完善我国公司经理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了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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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 ,对经理的概念、立法上的设置模式以及权力来源进行了分析 ,认为在多元法律关系中 ,经理充当了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和雇员的多元化角色。文章提出了经理外观权力与内部分配相分离的理论 ,并用该理论探讨了在董事会改革背景下我国公司经理权力的重新构造问题 ,主张通过公司法的改良将经理真正纳入经营层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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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人是唯一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对外代表权的机关,公司哪一机关能够作为公司代表人,在公司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将经理规定为公司代表人的备选人范围之一,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突破。这一突破不仅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董事长法定单一代表制,也是对传统公司法的董事会代表权制度的一个挑战,从而陷入了经理作为公司代表人享有的公司代表权与经理本身的经理权水火不容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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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适用,房地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而且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即隐名共有人的出现。而且由于《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不够完善,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因此本文从对改善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和在立法中增加夫妻联名登记权的建议来进一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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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秀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4):65-68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改革的切入口,是实行检察官制的一种过渡形式,其意义在于局部修正了以行政管理方式行使检察权,责任和权力分离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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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国有资本经营领域,国家对国企享有的"国家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这一观点违背"资本不是物"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无法解释国有资本领域内劳动者(国企职工)的法律地位,也与诸多部门法制度和我国的现实相冲突。从物权法律制度和理论上讲,国家既不可能对投入国企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也不可能对国企本身享有所有权。实际上,此等"国家所有权"乃是国家通过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享有的对于国企的控制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是一种经济公法领域中的公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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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是一种从宪法正当程序和其他基本权利中推导出的宪法性权利,是保障其他权利实现的权利,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听证权的制度化建立在主权在民的深厚法理基础之上,集中体现了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宪政理念,它能够加快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宪政化步伐,对实现社会正义、形成宪政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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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不只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特有概念,其他诉讼中同样存在诉权问题.近年来,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公益诉讼的案件时被提起,但是获得支持的很少.关键在于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诉权确认不够.因此,赋予社会公益权利主体相应的诉权就尤为必要.公益诉权本身是一种民主管理的权利,是一种社会公益权利主体以诉讼方式直接参与国家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宪政权利.从宪政的高度,反思传统诉权理论的不足,论证公益诉权存在的法权基础,通过公益诉权切实践行人民主权,正确处理公益诉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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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应当重建公司法人治理基础 ,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有效统一 ,由部分所有者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层而成为经营者 ,这种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内部监督 ,较易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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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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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宪法史可分为人权财产权和国家财产制两个阶段。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产制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宪法创设的用以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垄断,其基本工具价值是垄断。以权利观审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权利的专有性、不可变更性和价值优先性等特点。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是管理权,而非自由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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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救济权是基本的法律术语,但是与人们对救济权这一名词的高度熟悉和救济权在法律中的基础性地位形成对照的是,对救济权的专门研究很少,甚至迄今为止,关于救济权的为数不多的概念界定仍然是模糊不清或带有浓重的部门法色彩的。基于救济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对其依基本法理作出阐释,以明晰其确切所指和作为一种人权的基本属性,从而为救济权保护的理论模式和制度设计给出基本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