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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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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妥善处理赃物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性,对赃物的认定也具有多样性。但由于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我国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与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做法的混乱。从维护交易安全、私权限制公权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角度出发,我国应建立赃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各国民法均做了规定。但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各国立法不同。通过对三种不同立法体例的分析 ,认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稳定现有的经济关系 ,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这不仅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也符合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  相似文献   

3.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必然给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问题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本文试从赃物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国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我国相关立法和学说进行分析,提出赃物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从而平衡财产权利的动态保护和静态保护,实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是交易安全的价值观在立法上的反映。关于赃物、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立法不尽相同。我国《民法通则》未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认为我国物权法在建立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对赃物、遗失物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各国民法均作了规定,但对于盗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同。我国《物权法》及之前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均采取了回避态度,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从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承认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但要有所限制。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具备的要件: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自由流转的普通流通物,建议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其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许多国家民法规定赃物是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而合法占有的,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不够完善。文章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含义、赃物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赃物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观点,并就具体保护措施提出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重刑轻民,公法优位的观念导致追赃活动中司法自治功能缺失。赃物有限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并不违背价值冲突规则,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客观要求,能实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交易成本的可控与节约。其中,善意标准应从价格和交易环境两个方面客观考量,善意证明责任应公平分配,并应设立特定物有偿赎回和特殊物品不得回复的限制性规定,以便真正衡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宜设立善意第三人的补偿制度和国家对被害人的救助机制。在立法完善之前,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和漏洞补充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有些问题还是没有达成共识,文章就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遗失物和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建议。  相似文献   

10.
犯罪所的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共识、结论各异,主要存在承认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否定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补偿善意第三人这三种做法。综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得出犯罪所得赃物可以善意取得的司法适用结论。  相似文献   

11.
与国外立法比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扩张.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出发点,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权利外观理论出发 ,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进行评介 ,认为在现代社会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较动产有更多的依据。并通过考察先进国家的立法 ,认为法国、日本等未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实与其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审查主义有关。我国乃实行实质审查主义 ,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有其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善意取得对于第三人善意的要求,是与动产一样,要求第三人对处分人无处分权“不知且不应知”,还是仅要求“不知”,存在不同看法。从解释论角度,以文义、体系和逻辑、立法、比较法等诸方面解释,都应作与动产善意取得相同解释。德国民法、理论学说不应作为解释依据。从立法论角度,德国标准,排除了“不应知”,不仅保护对登记将信将疑者,而且保护基本不信者甚至完全不信者,违背了信赖保护的本质和意义,并不可取。从我国国情出发,采“不知且不应知”更合理。善意的认定,应由否定第三人善意的权利人举证。要求第三人实际查阅登记簿没有必要,但占有、交付可作为认定是否善意的依据。若登记人与占有人一致,或登记人能现实交付不动产,受让人即为善意。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财产权利的一种取得方式,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理论依据是公示、公信原则;构成要件上应着重强调并严格把握权利取得人的“善意”并同时兼顾取得要件;适用范围上应采取“相对极端主义立场”,有条件的适用民法上的一切财产权利,而不仅仅适用于物权。  相似文献   

15.
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上看,不动产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包括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已登记的、有登记瑕疵的、尚未进行登记但不违章的以及已登记的属赃物的不动产。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的构成需要第三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而占有之取得不限于通过现实交付 ,在第三人依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取得占有的情况下 ,也可以构成善意取得。只是在简易交付的场合 ,第三人已取得之占有应可追溯到处分人处 ,并且期间未曾出现过所有人占有之情形 ;而在指示交付场合中 ,直接占有人对处分人控制力的认可 ,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但是 ,占有改定不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在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情况下 ,仅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 ,方可构成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登记公信力基础之上,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严格限定其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在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之间产生物权关系,而真实权利人和物权让与人之间以及与登记机关之间则产生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18.
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与恶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效取得制度是否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存在不同观点及立法例。权衡利弊,不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的时效取得制度更为可取。作为这一制度选择的体系化要求,有必要对占有人的占有方式、时效期间、溯及力及相关债权关系等作相应调整,以谋达既能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物之效用,又能协调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时效取得制度之构建。  相似文献   

19.
本文作者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制度基础和立法基础的分析提出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立法之可行性。并以此为基础排除了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立法障碍;继而提出了抵押权善意取得存在的几点理由,为其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石。  相似文献   

20.
论诚信原则的适用--源于一则案例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实信用作为我国《民法通则》所宣示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在民事司法中的功能集中体现为具有最高的指导作用 ,而不是直接适用于个案的裁判。当我们滥用了这一“帝王条款”的核心价值和功用 ,法律的尊严也将遭遇挑战和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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