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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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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微博转发超过500次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此项解释存在较大的合法性争议。从宪法的维度进行分析,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由法律保留,司法解释对入罪与否的问题进行规定已经逾越了其权限。同时对"微博转发"的行为入罪处理构成了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不当限制与侵害。  相似文献   

2.
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危害较大,且呈日益猖獗之势;而在《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既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对这一危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该种行为入罪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然而,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正常经营与非法套现难区分、行为危害大却难以入罪等问题。对此,需明确合理套现与非法套现的区分标准,通过设置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增加作案频率、累加未处理金额等方式完善入罪追诉标准,以有效惩治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  相似文献   

3.
醉驾入罪是网络舆情促推的结果,并非立法理性的必然体现.现行醉驾入罪的法律规定与刑法价值理念相冲突.应当取消醉驾入罪,或者将一般醉驾行为回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调整,要么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将所有醉驾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根据情节或后果规定不同档次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4.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盗窃行为归入盗窃罪中,并没有规定盗窃数额的限定,从而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盗窃罪的打击力度。自从三种新型盗窃罪的规定出台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诸如对新型盗窃罪中"户"、"凶器""扒窃"内涵的界定,新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及犯罪形态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犯罪的理解适用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待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相似文献   

5.
"两高"出台的《解释》针对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做了细化规定。本罪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不能对《解释》做机械理解。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动用行政处罚权予以处理,而不能无所作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相似文献   

6.
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后,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几种盗窃类型做出了具体的条文解释,为进一步准确适用盗窃罪奠定了法律基础。解读2013年新司解条文,扒窃行为能够独立构罪,突破了盗窃罪传统数额犯的藩篱,但2013年新司解中对扒窃的解释在整个盗窃罪体系中仍旧存在着定位不清晰与界限模糊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扒窃相关问题的厘清,希冀对实践中具体适用扒窃入罪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7.
198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定罪界限、量刑标准等问题作了说明。本文拟就《解释》的有关规定谈谈以下几个问题。一、盗伐木林罪的对象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这里,笔者认为尚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公民个人所有的林木能否成为盗伐林木罪的对象。过去,通常认为只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才能作为盗伐林木罪的对象,而把公民个人所有的林木排除在盗伐林  相似文献   

8.
2013年11月“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将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恐吓他人等手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规定引发了较大争议,部分学者和司法界人士认为本《解释》是对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做了类推解释。文章从寻衅滋事罪的理论来源、立法定位、法律解释等角度来论述新的社会环境下寻衅滋事犯罪客体的定位,希冀为司法实践中适用寻衅滋事罪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9.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10.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刑法上的罪名,而是由一系列具体犯罪所组成的罪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两大罪名。判断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入罪,可根据是否具有"吸款"行为、是否具有偿还意图以及集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的三段式梯阶。对非法集资犯罪应防患于未然,通过科学的立法、良性的宣传和规范的管理,来铲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土壤。  相似文献   

11.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犯罪化,但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名定罪的案件数量很少,效果并不理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难题,但从该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还有一些概念仍存在争议,需要从法理与实践视角,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枉法仲裁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枉法裁决行为的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枉法仲裁行为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这一新增犯罪的罪名,可考虑定为“枉法仲裁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枉法仲裁罪的行为方式、主体范围,枉法仲裁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以及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中简称"解释"),对各地法院处罚严重扰乱电信市场的犯罪行为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关于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徇私枉法罪是规制刑事司法人员职权行为的重要法律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共犯等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应根据徇私枉法罪司法实践与重要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日对渎职罪的立法解释来进行。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法与刑法有关"发行"的规定归属于两个问题(发行权与发行)、演绎为两种视角(权利解释与行为解释),这决定了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进行独立评价具有正当性基础。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的实质内涵是将制作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发出。侵犯著作权的产品被非法复制后的首次销售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首次销售后,针对该批侵权复制品的批发、零售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  相似文献   

16.
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前科犯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了减半的规定。其实质是将一个本来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仅就前科这一条件而予以入罪,可称之为"前科入罪"现象。前科入罪的理论基础是新派的社会责任论。其在立法论层面存在动摇罪刑法定原则和违反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理论缺陷;在解释论层面也存在与立法目的和共犯原理相冲突的问题。前科入罪折射的是我国社会治理的过度刑法化,对此应当引起反思。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缠混难分,问题的源头在于司法解释出于扩大犯罪圈的考量,将"复制发行"理解为"复制并发行"。对两罪不加区隔,仅通过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理论解释的进路要么违反罪刑法定,要么违反罪刑均衡,不具有妥当性。将"发行"脱离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另做解释的方案违反了法秩序统一原则,引发诸多问题。应当根据加功行为的不同故意等级区分"通谋型"加功与"明知型"加功,二者均成立帮助犯,但"通谋型"的加功处罚更重,以此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罪名及定义从《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的规定看,笔者认为出现了独立的新罪名。这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所谓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入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相似文献   

19.
驳嫖宿幼女罪取消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多数学者批评刑法中嫖宿幼女罪之规定不具合理性.从先解释论后立法论的立场出发,应尽量通过对实定法的解释,实现法律规定内部的平衡与合理.我国刑法的嫖宿幼女罪在保护法益和行为结构方面都具有独特性,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罪名规定具有合理性.作为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参照系的并非强奸罪的法定刑.通过与和奸幼女行为、非强制猥亵儿童行为的量刑范围进行比较,本罪的法定刑也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将恶意欠薪入罪,我国在除刑法之外的其他部门法中也对恶意欠薪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恶意欠薪入罪迎合了现实需要,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举足重轻的作用,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针对入罪后适用的法律问题,应当对具体罪状作出相应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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