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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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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算法规制伴随着算法风险的产生而兴起,但效果差强人意.个体赋权与结果问责路径存在着算法特性认识不清,思维局限以及数字鸿沟的难题.本文通过对现有路径的审视,提出算法规制应注重公法手段,包含技术与制度协同推进,促进多元主体的沟通协调,以此完善算法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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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人们逐步形成了一种以技术性和流动性为核心的在线生存样态.人们日益被数据化和被算法化.技术平台往往会利用自身在数据处理和深度学习算法上的技术优势,生成一种隐性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从而形成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人工智能算法独特的运行逻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以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并诱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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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行政促生法律代码化,并引发算法噬夺立法权现象。这表现为算法规则对法律规则的技术性修正、对实施性立法的替代、对上位立法的僭越以及对法律规则体系的整体性架空。算法对立法权的噬夺成就一项立法性算法权力。立法性算法权力的产生原因表明其具有技术层面的存在必要性,却并不必然具备法律面向的合理性。对立法性算法权力施加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同时存在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在技术层面,这种必要性体现在立法性算法权力基于自身技术特性具有负外部性影响;在法律层面,这种必要性体现在立法性算法权力对依法行政原则、立法权分配格局产生根本动摇。对立法性算法权力进行法律规制,需要汲取当下算法规制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实践,并结合立法性算法权力的自身特征,着眼于权力内容的实体限定与权力行使方式的程序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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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 《财经法学》2019,(2):17-28
共享经济以平台化模式广泛发展,用户数据容量和决策算法模型成为决定运行质效的关键。当算法基于大数据做出差别决策,且未对消费者进行事先说明时,则显然违背技术的中立性原则。对于这种信息不对称诱发的决策算法预设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制措施,但确已影响到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实现。规制主体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平衡决...  相似文献   

6.
算法自动化决策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因其决策过程的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而对某些群体造成歧视。实践中,算法歧视主要表现为偏见代理的算法歧视、特征选择的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三种基本形态。为了消除算法歧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从规制的空间维度来看,这些措施包括原则性规制和特定性规制方式;从规制的时间维度来看,包括事后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从规制的主体角度来看,包括自律性规制和他律性规制方式。在司法审查层面,不同待遇审查和差异性影响审查是两种基本模式。强调平衡“数字鸿沟”,抑制算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国家权力的运用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的基本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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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乐 《政法论丛》2023,(4):69-8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与大规模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安全与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统领下设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推动构建以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性管理办法为补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根本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9.
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政府职能的逐步扩大,传统的以权力为核心的经济规制方法逐步让位于更关注人权、民主,更注重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衡平的现代服务性规制手段。其中一个突出现象就是政府事实行为在经济规制中的广泛运用。事实经济行为因为其自身的特点能更灵活地对市场和经济现象作出反应,但如果缺乏法律对其应有的规范,事实行为也会对市场及市场参与者的权利造成损害。从"SK-II"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对政府规制经济的事实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性权利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始终没有受到立法机构和法学界的足够重视。性权利源于宪法、蕴于民法,包括性快乐权、性自主权、性健康权、性防卫权等多项权能,蕴含着丰富的法理价值、伦理价值和人文价值。当前,我国有关性权利的立法存在诸多缺憾,公权对性权利的无理干涉也十分严重。准确界定性权利,合理张扬性权利的价值意蕴,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性权利,同时也会为对性权利进行合理规制创造必要条件。合理规制性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性权利,维护性文明,减少性骚扰一类的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1.
性权利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始终没有受到立法机构和法学界的足够重视。性权利源于宪法、蕴于民法,包括性快乐权、性自主权、性健康权、性防卫权等多项权能,蕴含着丰富的法理价值、伦理价值和人文价值。当前,我国有关性权利的立法存在诸多缺憾,公权对性权利的无理干涉也十分严重。准确界定性权利,合理张扬性权利的价值意蕴,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性权利,同时也会为对性权利进行合理规制创造必要条件。合理规制性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性权利,维护性文明,减少性骚扰一类的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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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认知偏差不仅扭曲事实,还影响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质效。法学文献中的“算法”常用于指代影响权益的人工智能系统。不同于传统编程,机器学习算法是通过向数据学习以形成模型。数据、算力、AI框架、模型框架、人为干预等因素深刻影响算法作用的发挥。算法并不是对利益得失的精巧算计。大部分算法也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属性。算法是人工智能体系中相对透明和确定的因素。“算法黑箱”并非人为“黑幕”,而是因基本原理所限导致的验证性和解释性的不足。滥用算法概念会导致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失焦、失据、失鹄、失度。数据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是人工智能规制的恰当立法形态。过度强调算法不仅造成权利、产业和科技目标难以调和,还可能导致过度监管。算法只有在以人的责任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系统中才能得到稳妥规制。我国未来应该制定人工智能专门立法。业已开展的算法治理不宜过度冒进,宜审慎处理好当前与未来、名义与实质、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在准确的算法认知指导下,算法备案和公示的问题能够得到良好解释和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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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 《中国律师》2012,(11):68-70
植入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传播形式,近年来得到迅速地发展。由于植入广告具有隐形广告的特点,使其规避了对传统广告严格的法律约束,游离于广告的监督审查制度之外,对影视作品以及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域外关于植入广告的法律监管措施,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我国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植入广告进行有效管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植入广告纳入合理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同时注重引导行业自律,维持广告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4.
TikTok的海外被禁,既反映了在中美博弈的现实背景下美国对数据控制权的追求,也映射出新技术对现行法律规则的挑战和产生的风险.面对当前的困境,中国企业应在合规与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中国更应在支持与开放中保护本国企业并争取数据博弈优势地位.TikTok所代表的技术创新尽管会与现行法律产生龃龉并引发风险,但有效的法律创制、解释与适用是能够规制风险的.而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法律与科技的内在矛盾也将日益凸显,简单地判处技术死刑并无益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秩序的维护,秉持包容性规制的法律回应模式才是构建未来法治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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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基础性社会制度,必然带来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变革。精准规制是市场规制的高级形态,是弥补传统市场规制不足的必然结果,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规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大数据背景下的精准规制要求市场规制法进行相应的调适,包括主体的开放化、内容的信息化、证据的电子化以及责任的多元化等多方面的发展。食品安全领域是精准规制得以实现的典型领域。依据精准规制的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完善应该以信息为中心,在信息的公开与互享、信息的公众参与、信息法律责任的强化方面进行补充与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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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林 《法商研究》2004,21(5):17-24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反竞争性质非常明显的非结构性垄断行为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受关注、制裁也最严厉的部分。 2 0 0 3年 1 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草拟稿 )》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构成、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豁免规定以及处理原则和程序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相比 ,这些规定还要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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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 《法制与社会》2011,(36):62-63
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启动反垄断调查。两家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行为,本文拟对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一法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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