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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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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法学》2012,30(4)
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及法官三方力量博弈的角度看,受制于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当地法院管辖”、“法院裁定管辖”使得强势的行政权与次强势的司法权强强联合成为现实,进而导致弱势的原告“告状难”.司法权行使去当地化,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司法权行使去裁定化,杜绝司法权不当行使;赋予原告充分的案件管辖选择权,提升其对抗行政权、司法权的能力,促成三方力量平衡,是解决民告官“告状难”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2.
冯一文 《河北法学》2012,(4):146-153
从行政诉讼原被告及法官三方力量博弈的角度看,受制于现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当地法院管辖"、"法院裁定管辖"使得强势的行政权与次强势的司法权强强联合成为现实,进而导致弱势的原告"告状难"。司法权行使去当地化,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扰;司法权行使去裁定化,杜绝司法权不当行使;赋予原告充分的案件管辖选择权,提升其对抗行政权、司法权的能力,促成三方力量平衡,是解决民告官"告状难"的一剂良方。  相似文献   

3.
应诉管辖制度尊重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中的意愿,彰显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并最终服务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但是,受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严重不足的应诉管辖制度可能异化为某些法院争夺或推诿管辖权的工具。为争取案件在其诉讼成本较低或者可以动员更多司法干预资源的法院审理,某些原告故意向无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促使应诉管辖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外观上得以成就。为防止被受诉法院强制适用应诉管辖制度,逾期未提出管辖异议的理性被告不得不考虑采取不应诉策略。应诉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结果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亟需对其司法嬗变情形进行类型归纳和理论反思,并在解释论上构建促使应诉管辖制度回归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4.
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在发挥其积极功能的同时,也日渐显露其弊端与不足。“条块相结合”的复议管辖体制具有尊重申请人选择意愿、方便于民和制衡监督的优点,但也存在着共同管辖过多、复议机构和人员重复配置、影响法制统一性与权威性和立法疏漏多等缺陷。半垂直领导部门复议案件中的“条块冲突”源于部门体制变化,但这种变化不足以限制相对人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自我管辖”的存在虽然情有可原,但因有违程序公正原则应予改革。  相似文献   

5.
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相似文献   

6.
周翠 《中外法学》2023,(4):983-1002
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相似文献   

7.
论侦查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侦查管辖、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不甚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也不全面,不统一。立法上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的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且分工过于绝对化,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等规定亦不科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设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和案件管辖的监督权。  相似文献   

8.
王次宝 《现代法学》2011,33(5):161-173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专属管辖一般包括职能专属管辖、事物专属管辖与地域专属管辖三个方面。而我国的专属管辖则从属于地域管辖之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理论解读我国的专属管辖制度,不难发现我国的专属管辖概念过于狭窄,一些重要事项被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而现有内容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当考虑接受广义的专属管辖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设定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调整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之间的关系以求充分发挥专属管辖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公、检、法三机关对继续犯、牵连犯、想像竞合犯和连续犯等实质上或处断上的一罪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应如何确定管辖权,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本文作者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合并管辖,并应确立一系列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制度主要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它的专属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赋予了它排他效力、排除效力、限制效力、职权调查效力、上诉撤销效力、拒绝承认效力。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是根据本国或地区的需要来确定专属管辖的范围,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把不动产物权案件、身份关系案件、与公司登记相关的案件、再审案件确定为专属管辖的范围。我国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应当适当扩大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强化专属管辖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之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廖永安 《法商研究》2006,23(2):7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体系欠科学,条款方面逻辑混乱;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欠周到;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欠充分。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弱势群体诉权、保证法律条文简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之下,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协议管辖制度;确立保护性管辖,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是民事地域管辖制度中的一对基本概念。我国现行立法偏离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二分制架构设计的初衷,结果导致管辖规定出现体系性缺陷并引发了一般管辖的"一般"与"例外"的冲突、一般管辖的例外规定与特殊管辖的冲突等逻辑性问题。只有转变我国的管辖立法理念,使一般管辖中不再包含例外情形,把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定位为竞合适用关系,并适时建立保护性管辖,才能真正理顺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以不足50字的篇幅对应诉管辖进行原则性规定。基于具体适用规则供给不足,受诉法院强行认定应诉管辖以及当事人滥用应诉管辖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为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愿、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立法宗旨,应诉管辖原则应当在推定合意管辖模式的解释框架下予以制度化。为避免新增的应诉管辖制度打破既有民事诉讼制度系统合理的相对稳定性,应诉管辖规则应当坚持应诉管辖与相关制度相协作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14.
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管辖案件类型集中、受案范围具有“动态性”、管辖方式具有灵活性、与基层法院涉网案件管辖存在包含关系。目前该制度存在现有管辖范围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管辖模式与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不适配、管辖案件的跨地域性与法定地域管辖规则相冲突、协议管辖规则适用泛化等问题。对此,应当将互联网法院管辖模式转变为专门管辖、对现有案件管辖范围某些“特定类型”作“减法”、对现有案件管辖范围以“列举式”方法作“加法”、拓展部分类型案件的管辖连接点、优化互联网法院的意定管辖规则,以符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5.
为摆脱地方干扰,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而作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试点来推进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宪法、法律赋予法院的行政审判权有效运行。这种做法实为改革过程中的无奈之举,故而需要宽容、理解和支持。但是,改革试点也面临着如何符合实定法相关规定的挑战。对于确实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的改革举措,应当通过修法予以合法性支撑。不应将集中管辖确立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制度,因为它不能有效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无法充分利用各级法院既有资源,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相悖;要根除行政诉讼的体制障碍,需要在行政体制改革上下功夫,真正确立尊重法院裁判的行政责任体系。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试错探索予以科学评价,对实践和理论误区予以逐步矫正,确立正确的方法论和科学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以基层管辖、本地管辖等法定管辖为一般管辖,以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裁定管辖为补充管辖。  相似文献   

16.
职能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各部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迄今尚未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同形形色色的犯罪作斗争。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规定精神,从理论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划分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论述,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制定更为完整、科学的职能管辖划分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19,(4):24-35
我国的监察管辖模式是一种以干部管理权限为标准,兼顾地域和行业分工的分级管辖模式,该模式中存在着多种管辖权变更和移转的形式。监察改革之初的监察制度设计任务紧张,该模式吸收了纪委管辖和刑事诉讼管辖的部分合理内核,适应了党纪调查程序和监察调查程序趋向一体化的要求。唯因建立时间尚短,部分监察管辖法律条文内容不够精确,仍需进一步完善监察立法,整理党内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文件规定,解决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管辖交叉冲突,明确监察委和刑事侦查机关在关联案件管辖中的分工,以刚性规定来规范监察管辖权的变更。  相似文献   

18.
19.
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 ,专属地域管辖在其适用上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之特质。主要表现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排斥一般地域管辖之适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协议管辖之适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诉之追加与反诉、违背专属地域管辖得为判决被上诉法院撤销的理由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20.
随着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发展及诉讼民主观念的深入,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该制度在贯彻两便原则、避免管辖冲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多数学者不断从比较法的视角指出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建议在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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