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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骆福林 《知识产权》2012,(10):65-69
虽然一审判决深圳唯冠公司拥有iPad商标在我国大陆的专用权,但iPad商标的价值是或者主要是苹果公司创造的是不争的事实.存在着在同类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地域为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商标权人与商标价值的创造者会不一致,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应当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解决这种冲突,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不能仅仅是司法者的自觉而应当在立法中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诺基亚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审理中,判决被告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的一条理由为"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带有系争商标的旧手机,或即便其销售的是原告旧手机的翻新机,同样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会对原告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这一理由忽视了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殊为可惜.如果能考虑到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其限制,将其引入本案的审理中,可能对我国商标法的司法实践有更好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论商标权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泽 《科技与法律》2005,1(2):68-72
构成商标的“符号”而非商标本身是智力成果,“符号”的智力成果性和创造性不是商标权的内容,也不能作为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商标权的正当性应从“人与人”的而非“人与商标”的关系上寻找根据商标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混淆,符合公众利益;商标权只是赋予权利人在特定商品上使用特定符号的权利,不属于垄断,商标权的存在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对商标权进行过度保护,将增加他人选择商标的成本,并最终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注册和使用都能产生公示公信力,都是商标权正当性的表现形式,在注册原则之下应承认使用取得。  相似文献   

4.
商标权与信托相结合是开发商标权潜在价值,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新途径.运用信托方式管理商标,可以使闲置的商标得到利用,促进资源配置.商标权人也因此获得专业的商标信托机构服务,省去管理维护商标的烦恼.但是,商标权信托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许多问题.采取完善商标权信托价值评估体系,建立商标信托登记机构等措施,促进商标信托健康持久发展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5.
版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管育鹰 《知识产权》2004,14(4):25-29
本文讨论的是商标作品的合法商标权人与版权人或其他合法使用作品者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做商标使用,则商标权人即获得了依照商标法“使用”该作品来标示其商品来源的权利;版权人原则上不应阻止后者依商标法使用该作品,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标的进一步利用必须得到原版权人许可。另一方面,若作品被注册使用在常见的作品载体商品类别上,则版权期满后商标权人极易与其他任何依著作权法使用该作品的人产生冲突。因此对将此类商标作品注册为图书等作品载体商品上使用的应持慎重态度;另外,将无版权的作品做商标,应被推定为是在该作品的第二意义上使用该商标,其使用应适用商标权的有限限制原则,即不能禁止他人为说明自己有权印制的作品载体的内容而在该载体上印制该有代表性的图形作品。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不论是因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产生纠纷的案件,还是其他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对注册商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当事人可以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及时保全注册商标,保证实现诉讼目的。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这项措施,可以方便案件的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以注册商标权属纠纷为例,如不及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有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生被告将注册商标转让…  相似文献   

8.
刘维 《知识产权》2023,(1):87-108
商标权穷竭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构成不明确。商标功能理论正成为法院裁判商品转售类案件的支配性学说,商标权穷竭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功能被虚置。质量保证功能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缺乏独立性,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不应当将这些内容纳入《商标法》第57条兜底条款的保护范围。“商品状况的实质性差异”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的因素,混淆可能性理论可以实现商标权穷竭规则的功能价值。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可以统一消费者预期与相关公众的认知,区分不同类型的商品属性、不同购物情景对消费者预期的影响,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排除影响混淆可能性的情景,进而提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客观性。  相似文献   

9.
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商标就仿佛专利与版权的婢女,扮演着最为卑微的角色。其情形正如欧共体判例所述,商标权与其他工商业产权的区别就在于,后者的保护对象更为重要。该判例甚至直言不讳地指出,洗面奶商标“Prep Good Morning”的“发明人”对人类的贡献,显然不及青霉素的发明人。诚如斯言,“Prep Good Morning”这一简单的标志岂能与青霉素相提并论?但问题在于,商标法所保护的并非商标标志本身,而是其所代表的商誉以及标示与区分商品出处的  相似文献   

10.
论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相似文献   

11.
刘期家 《知识产权》2009,19(4):65-72
商标权的传统定义存在诸多缺失,商标权概念有必要进行重构.商标的本质是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信息或服务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直接支配特定商标,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知识产权.商标权是一种有限的支配权和扩张的禁止权,其中扩张的禁止权来源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权概念的新界定对于构建科学的商标法理论和指导商标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其存在之目的即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商标设立合理使用,可以平衡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使商标权制度运行更为合理、和谐。我国应根据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国内外发展的现状,结合司法、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建立符合国情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13.
"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兴。"①在商标权司法保护中,正义价值的实现要求我们应准确界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使商标权人和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都能够各得其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也明确  相似文献   

14.
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美国司法判例创设的,它不同于传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是否构成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中,我们除了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必要外,还要判断商标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商标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使用商标的结果是否会带来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之间存在赞助或者许可关系发生误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不充分,关于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亟待法律法规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类型进行总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15.
商标权与商号权都承载着企业商誉的重要价值,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企业需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商标权与商号权。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存在权利冲突时企业的权利保护包括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补救措施,预防措施主要是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策略,而事后补救措施则包括寻求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6.
刘佩 《法制与社会》2011,(13):99-100
商标的本质是联系。商标是商誉的指代工具。这种指代商誉的联系体现着经济利益,保护这种利益的方式便是商标权。所以,保护商标权是保护商誉的重要手段。我国商标法中商标权的规定主要针对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指代的商誉得到了相应保护。但是未注册商标所指代的商誉同样应当得到保护。本文以商标与商誉的关系为切入点,分析商誉视角下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保护,以及目前未注册商标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相似文献   

17.
王洪友 《科技与法律》2010,(6):27-30,72
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对象及内容得以无形扩张,除对象扩大到网络服务商标以外,内容还扩大到域名领域,形成对网络资源的占有。基于利益平衡理由,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应当受到必要限制,包括特定情况下域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限制普通商标任意侵占域名资源以及限制驰名商标在域名权人善意的情况下侵占域名资源等等。  相似文献   

18.
假冒商标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为严重的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假冒商标商品的生产行为往往比较隐蔽,注册商标权人难以直接起诉生产厂家,只能起诉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由于生产厂家没有参加诉讼,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被诉商品是否假冒容易产生争议。以往的审判中,认定商品真伪多采用鉴定比较的方法,但在大量商品没有使用防伪标记或者只使用了简单防伪标记的情况下,使用鉴定比较法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关于商品真伪的判断,还是应当从商标的本意出发,要求当事人证明被诉商品的来源。  相似文献   

19.
商标权共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泽 《知识产权》2003,13(1):33-37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合同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形成的商标权共有为法定共同共有。因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商标权共有,其性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在共同关系解除时,共有商标权可以通过权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将其所持份额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20.
商标和商号作为两种重要的商业标记,由于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最密切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使用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权利冲突,对于这种冲突,不论是行政手段还是司法手段都不可能彻底的解决,单就司法实践方面主要以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为指导、严格界定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范围和依法合理的扩展和限制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范围等手段来解决二者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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