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雇员因违规操作引发安全事故,治疗中左手被截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选择工伤标准索赔,并与厂方达成赔偿协议。其后不久,该雇员以选择赔偿标准存在重大误解和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重新计赔。7月1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上诉人徐某撤销调解协议的愿望再次落空。  相似文献   

2.
《民主与法制》2007,(3S):66-66
我朋友程某有一份《接受遗赠公证书》,遗产是其妹妹遗赠的。公证三年后,程某的妹妹因病去世。此时其妹妹的儿子要求法定继承,向公证处申请撤销程某的《接受遗赠公证书》,公证处在接受申请后,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撤销了公证书,公证处的撤销法律依据是《公证暂行条例》第26条。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3个月前,我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我的外甥女,还签了赠与合同,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她,也没有去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我们当时认为这属于亲戚之间的事情,这个合同就没有去公证处公证。现在,她对我的家人的一些行为让我感到非常失望。我很后悔把房屋赠与她。请问,我还能收回这一套房屋吗?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1988年,我女儿与香港屈氏集团林先生结婚后随丈夫迁居香港。现在我女儿与其丈夫感情已经破裂,并于去年回到成都与我们同住。不知道与香港居民离婚是否一定要在香港办理手续?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成都棕北小区领事馆路徐遐文 内地居民迁居香港与当地居民离婚,手续应在香港办理。 香港的离婚案件由法院的家事法庭受理,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至少要一年才可以申请离婚。申请分两种情况:一是单方面申请,申请人需填妥一份《离婚呈请书》表格,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二是夫妻双方共同向法庭提出申请,需填写一份…  相似文献   

5.
梅晓兰  陈静 《当代广西》2009,(11):55-55
【案情】侯某系南宁市某银行的职员。2006年,丁某到侯某所在的营业部购买基金,二人相识。之后,侯某介绍丁某购买了广西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份。后该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丁某交纳给该公司的钱血本无归,便多次找到侯某要求侯某赔偿其损失。  相似文献   

6.
小保:我是将乐煤矿职工,2003年3月被诊断为Ⅱ期矽肺病;同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2004年4月经市职业防治机构诊断,病情发展到Ⅲ期矽肺,请问能否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复鉴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按复鉴后新的等级标准执行? 唐先生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7日,国某等三人投诉某市某酒吧拖欠工资及非法收取抵押金。监察人员在调查时发现,该酒吧已经停止营业,工作场所关闭,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鉴于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案撤销,并向国某等三人书面送达了“撤销立案通知书”。国某等三人接到通知后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和“违法事实调查不清”在法律层面上是两种不同概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案件作撤销立案处理适用法律有错误,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撤销《撤销立案通知书》,对案件继续调查处理。  相似文献   

8.
《中国保安》2014,(2):77-77
我是一名驻某酒店保安员,最近听说有这样一则案例。2013年6月份,我们县的一位私营企业主刘某到县里的学校参观,当他看到学校因缺乏经费而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的情形后,当即表示要捐赠10万元,用于学校维修教室并改造校门的经费。为了不影响教学,放假后校方已将原校门拆掉,做好全面维修校舍的准备。但当校方再找到刘某时,他却说当时没有考虑好,现在情况有变化,不想再出资捐助了。请问,赠与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吗?校方能否通过起诉要求他履行口头赠与承诺?  相似文献   

9.
案例案例一:拐卖成婚。甘肃农村姑娘张英娜,初中毕业后在家不甘寂寞,2004年8月经“好心人”牵线,来到鲁西南,不料被人贩子卖到某县偏僻山村。同年11月28日她在“介绍人”的忽悠威逼下,成了大龄男青年王栓中的合法妻子。张英娜不习惯这个陌生的环境,惧怕突如其来的夫妻生活,整天思念家乡亲人。但她不想一走了之,想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与王的婚姻关系后再离开王家,因此,她想方设法准备相关材料。经多方努力, 终于搞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其本人系被拐卖成婚的证明。2005年11月29日,她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严格审查后,做出了不予撤销的决定。案例二:包办换亲。某县沟寨村姑娘孟文静,身材修长,脸蛋漂亮,为她提亲的人  相似文献   

10.
改革不可以一阵风、赶热闹,更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机构上的加减撤并,而是要以一个系统工程统筹设计,尤其要着眼于政社分开、转换政府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放松社会管制,完善社会规制  相似文献   

11.
肖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5):2+129-F0002,F0003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待遇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继续工作期间,不应认定为用人单位与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之前劳动合同的延续期间。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中级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撤销终局裁决部分事项的民事裁定。  相似文献   

12.
一些单位以为不签劳动用工合同。就可以将员工呼来唤去,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曲解。顺德人梁某以顺德XX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无故拖延不签合同、以广东XX塑胶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依法判定两公司败诉,赔偿梁某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13.
为了更全面地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引进并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而与原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形成了相互补充、共存并行的格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制度虽然在功能作用上有着共同或相近之处,但也明显具有各自的属性色彩与程序特征。这两种制度的适用存在交叉重叠,可以通过明确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划定两者可能发生竞合的领域,进而探索两者竞合时的协调方式。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做出的《起诉意见书》认为:某国有公司物资部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内设部门,在以犯罪嫌疑人林某为主的物资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和要求下,物资部在与多家企业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以“技术服务咨询费”的名义收取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4万元。收取的回扣、好处费均入物资部小金库帐中,用于发放部门职工的加班费、奖金和业务费用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单位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15.
16.
中小学学生负担过重之症如何疗治?多年来一直众说纷坛。1993年6月10日明华科同志在《光明日报》撰文说“取消统考才是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良策”(以下简称该文为“明文”)我以为言之有理,一矢中的。但读后,又想:若不深深地掘掘统考  相似文献   

17.
<正>上世纪80年代后期苏联共产党的经济改革政策最初提倡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结合,并且使国有企业起支配作用。几年之后一些群体开始批判这一政策并转而要求自由市场经济和全部企业的私人所有制。正是后者所占的统治地位在1990—1991年迅速导致了苏联经济的崩溃和苏联国家的解体中国只有保持和改进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市场和计划的混合模式,其为达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必要变动才是可能的。而向自由市场模式的转变则会阻止这些必须的变化  相似文献   

18.
[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工资等共计3万多元。2008年8月12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9.
《浙江人大》2012,(10):58-59
2011年底,在县乡人大换届中,湖南省某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鉴于下属某镇镇长当选有拉票行为,作出了对该镇人代会选举结果无效的决定。有人认为,地方各级人代会的选举结果不属于人大的决议决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无权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孙轩柏上级人大无权撤销下级人代会选举结果上级人大能否撤销下级人代会的选举结果,必须先搞清楚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及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都是国家权力机关,上下级人大之间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在组织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这是人大机关与政府机关的重要区别。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下岗后在市区内开了一间餐馆,因人手不够,就让初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女儿到餐馆洗碗、洗菜和端端盘子。女儿刚满15周岁,在店里干了一个月的时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贯彻执行劳动法大检查,说我们非法使用童工,要我们立即改正,并接受罚款处罚。我们是叫自己的孩子到餐馆帮忙,也没有给女儿付工钱,可以说是让女儿从事家务劳动,难道也算雇佣童工吗?劳动行政部门说要罚款,不知要罚我们多少钱?读者范红燕范红燕同志:首先应当明确,你与丈夫让不满16周岁的女儿到餐馆帮忙,也属于非法使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