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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地方人大立法中的应有之义。创新始终是地方立法机关考虑和规划立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评判地方立法质量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立法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执行性立法权,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性规定;二是自主性立法权,即可以相对独立地制定针对地方性事务的法规;三是先行性立法权,也称"实验立法",也就是对国家尚未立法的空白地带,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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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 )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而具有法律性质 ,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但自治法规不能规定和约束上级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和批准机关对于自治法规都享有“半个立法权”的说法 ,实际上是把报请批准自治法规视同提请审议自治法规案 ,把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法规制定权视同拟定权。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规定 ,是一项宪法原则 ,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一大特点。在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问题上的分歧 ,源于如何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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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限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范围界限。设定立法权限是《立法法》的重要任务。《立法法》用了3个条款分别就哪些“事项”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事项采取了列举式,列举了10项属于专属立法权,即只能制定为法律的事项。第56条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主要为“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宪法》具体列出的事项共有18项,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间接的列举式。第64条规定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则不同于列举式,而是较为原则地归纳为三类事项: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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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批准的具体程序,这就使各地在立法工作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有一个]变过程。从建国初期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起民族自治地方就拥有立法权,只不过当时不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叫单行法规,由民族自治机关制定,而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其中的关键词始终是自治和变通,这是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证。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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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法学理论中,立法制度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立法制度,仅指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法律规范的制度。这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日本政治体制中一项基本的制度。而广义的立法制度,则不仅包括国会立法,还包括国会之外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和地方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制定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虽然名称各异,但是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不同的层次上调整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本文以介绍日本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为主题,故采用的是广义的立法制度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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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内容和重点议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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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地方立法的实践和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来看,地方立法主要有创制性立法和实施性立法两种形式。所谓创制性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除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调整地方社会关系、解决应当由地方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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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统一性原则的法律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的统一是中国政体的特点。在现行中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属于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中的地方立法范畴 ,从属于中央立法 ,应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 ,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 ,统一性原则应当成为自治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在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及相关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本文拟从自治立法权的属性、自治法规的内容及其生效与监督程序三个方面分析制定自治法规应坚持统一性原则的法律规定 ,以便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统一性原则的法律精神 ,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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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法制与法治民政
(一)法制与法治
法制是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国家和社会秩序。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法令(包括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条例、章程、命令等。(2)制度,即根据宪法和法律建立起来的国家基本制度,如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3)国家和社会秩序。包括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的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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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的法规文本中时常出现诸如由相关主体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条款,此类条款往往被人们误读为地方人大授权立法。授权立法的核心是立法权的转移,解析地方人大及相关主体立法权的结果表明,此类条款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授权立法条款,但不能否认其现实的宪政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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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性法规是指在国家已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某一部法律所制定的为保障这一法律实施的法规。实施性法规与自主性法规不同,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它必须以国家某一部法律为主要依据;二是它是为保障某一部法律的正确顺利贯彻实施而制定。而自主性法规则是指在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国家尚未制定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有立法权的城市制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此文主要探讨制定实施性法规的有关问题。——法律明确授权就某一部法律制定实施细则或就一部法律的某一项内容制定配套实施的办法,被授权的机关应在法律生效施行时,同步或尽快出台实施性法规。否则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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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制的立法权分为归属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与归属行政机关的剩余立法权两类,前者是对立法机关专属性、稳固性法律创制功能的发挥,而后者则是对管制机构专业性、灵活性行政功能的发挥。世界各个国家基于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情势的差异,不同程度地采取通过"授权"或"收权"的形式使两者之间部分地发生立法权限的转移和立法权之间的相互竞合。文章从立法权解构的角度分析了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立法规制类型及规制权力的竞合关系,并以此为分析框架探讨了中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规制的机制缺陷与规制效率等问题。文章结论认为要解决立法规制的效率问题,必须对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立法权进行重新解构,并着重提升不同规制立法权之间的协作竞合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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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布法规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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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5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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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6):61-67
202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第3款赋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力。与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依“授权决定”立法不同,这是以“法条授权”的形式,赋予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高的立法自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来源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被法律授权的主体,其法规制定权限不能逾越宪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法规制定权的定位,不能绝对化地等同某一特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也不能片面地认为介于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其性质是地方性立法、授权立法、变通立法,并根据其变通情况动态变化,是复合型的法律位阶。当对法律保留事项进行变通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变通的法律、法规处于同一位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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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省16个州市中有7个市不享有地方立法权。在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这些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有了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一些地方事务,实现社会公共职能的现实需求。在立法实践中如何探索一条有效的途径解决其立法需求?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