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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国建,男,37岁,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时聘任人员,2002年9月30日被逮捕,11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振伟,男,24岁,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临时聘任人员,2002年9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冯小强,男,34岁,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温沟村人,无业,2002年9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惠国威,男,52岁,河南省禹州市宋庄村人,2002年9月30日被逮捕。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国建、何振伟、冯小强犯贪污罪,被告人惠国威犯伪造国家印章罪,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国建与被告…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以轻微暴力索要少量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6)
被告人为诋毁他人商品的声誉,故意歪曲、夸大事实,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3)
一、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二、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其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其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9)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进明知是侵权的音像复制品后高价向境外售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0):44-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某(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刘某(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任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李某(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在"新时代"网吧二楼上网。刘某与其女朋友打电话发生争吵,在刘某挂断电话后,金某指着坐在四人对面上网的被害人程某(男,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4)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抢支或开枪射击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毫无针对性地将枪持在手中则不属于使用枪支,而是携带枪支行为。携带枪支而使用的情况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被告人非法携带、运输枪支,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理论,应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只能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不宜改变指控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携带公司银行帐户凭证和全部炒股手续潜逃,将其中的公款置于自己控制之下,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8)
【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8)
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36-40
福利彩票是国家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特许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垄断发行的有价凭证。受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在彩票投注站代销福利彩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以不交纳彩票投注金的方式擅自打印并获取彩票,是侵犯彩票发行机构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3)
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2):41-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
幼儿教育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本单位接送幼儿的专用车辆有安全隐患,不符合行车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检修措施,仍让他人使用该车接送幼儿,以至在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引起车辆失火,使被接送的幼儿多人伤亡,该负责人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8):40-44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7)
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8):44-48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