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城关镇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名孩童当场死亡,另有3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之余,各种奇谈怪论也随之而来,甚至有人认为,袁厉害收养弃儿是为了骗取低保。令人欣慰的是,主流舆论讨论的不是袁厉害的收养目的,也不是袁厉害是否应当担责,而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与完善。笔者认为,这才是健康、成熟的社会民众心理的应有之义,而救助制度的完善,亦不应仅限于讨论层面,而应当以此为契机,建  相似文献   

2.
正记者:张庭长您好。河南兰考大火事故发生后,社会对此十分关注。您如何看待这一事故?张勇健:河南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家发生火灾造成其收养的7名孩童丧生的悲剧发生后,全国震惊。悲剧之所以发生,表面上是因一场意外火灾,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当前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相关法律制度滞后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孤儿弃婴收养领域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除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3.
李妍 《法庭内外》2013,(2):43-43
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城关镇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名孩童当场死亡,另有3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舆沦一片哗然之余,各种奇谈怪论也随之而来,甚至有人认为,袁厉害收养弃儿是为了骗取低保。令人欣慰的是,主流舆论讨论的不是袁厉害的收养目的,也不是袁厉害是否应当担责,而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与完善。笔者认为,这才是健康、成熟的社会民众心理的应有之义,而救助制度的完善,亦不应仅限于讨论层面,而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首先,要建立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立法。社会救助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因为,获得权利救齐既是尊重和实现受助对象的生存权,也是受助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要明确救助范围,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还应当进行专门立法,对救助机构、救助程序、救助标准、不作为的惩戒措施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再次出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相互推诿,幸灾乐祸,关门打牌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2013年1月4日清晨,发生在河南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家中的那场大火,在夺去7名孤儿和弃婴生命的同时,也烧出了中国孤残儿童收养现状的窘境。尽管在此之后,以河南省为代表的全国各省市都将"修订收养制度"、"放宽收养条件"等列入政府重要民生议题,但是,这种停留在讨论层面的关注能否解我国孤儿归宿的燃眉之急,能否避免孤残儿童伤亡事故再次发生,还是一个沉重的问号。  相似文献   

5.
正河南兰考袁厉害收养的孤儿被大火烧死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此异常痛心,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儿童的福利保障等提出了质疑和反思。为此,本刊记者特别采访了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记者:您如何看待兰考事件暴露出的有关孤儿弃婴的收养问题?贾西津:孤儿弃儿收养首先应从如何更好保护这些儿童权利的角度出发。家庭收养、民办福利机构、公立福利机构,都应该完善途径、多元选择、相互补充。但目前民办收养机构很难获得合法身份,造成它们一方面获取社  相似文献   

6.
1月9日,民政部发表《民政部回应河南兰考火灾事件:我国孤儿收留养育能力亟待全面提高》,介绍了中国现有孤儿数量及养育模式、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民政部近期部署等几方面的情况。民政部称,兰考火灾事件暴露了孤儿救助体系存在漏洞。就民政部门而言,将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主动做好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全面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兰考一场大火,夺去了7名孤儿的生命,这是谁都不愿看到的社会悲剧,作为收养人的袁厉害,好心的收养虽是"违法"的,却在用朴素的大  相似文献   

7.
兰考火灾将“爱心妈妈”袁厉害推向了风口浪尖,也“烧”出了弃童民间收养之惑。  相似文献   

8.
7名孤儿和弃婴命殇民辟火灾,收养者被警力控制,当地干部却发表系列言论撇清责任,唯独没有深感伤痛于内,检讨工作于外、事件发生时间正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抓作风一个月之际,发生地点足好干部焦裕禄汗水所洒、梦牵魂系的河南兰考县。  相似文献   

9.
正美国:实行公开领养制度美国是典型"法制"国家,其儿童保护和收养法规,是以儿童本身的利益(而不是家长的权力)为基础的。因此在美国,领养被严格地限定在"保护被收养者为本"的原则上。美国国内收养实行"公开收养"的模式,即被收养儿童的生身父母不仅全程参与收养抉择和养育过程,还和收养父母共同养育被收养儿童:收养父母和送养父母相互认识、保持联系,也让被收养人知道谁是自己的生养父母和收养父母,孩子常常往来于双方家庭。  相似文献   

10.
《法治与社会》2005,(7):43-43
2005年3月,我与妻子由于结婚多年未育,所以打算收养一名孩子。于是,我们通过民政部门联系收养了一个女孩.请问:收养公证该如何办理?  相似文献   

11.
初看起来,威廉夫妇的故 事是很平常的。30几岁 的威廉夫妇患有不育症,决定收养一个孩子。1992年,他们的收养申请获得批准,便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家名叫“收养选择”的私人机构签署了委托文件。1993年1月,该机构来电告知,可提供一名叫特  相似文献   

12.
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13.
残疾儿童作为被收养儿童中更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在收养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但他们对于收养父母的要求更高也更迫切,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一步规制涉外收养中对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如何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于残疾儿童的涉外收养过程,本文将根据中国在涉外收养中的实际情况,从对收养人的制度设计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希望能以此引起相关机构的重视,加强对残疾儿童的保护,给他们一个更美丽的明天。本文讨论的范围仅限定于本国被收养残疾儿童和外国收养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15.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16.
一、对收养公证三个历史阶段的划分 (一)"政策性调整阶段".从1982年国家公证制度的恢复到1992年4月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实施,这一时期为收养公证的"政策性调整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收养公证是靠单一的国家政策及一些司法解释来办理的.  相似文献   

17.
国际收养正在逐渐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世界现象。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 ,自 2 0世纪 80年代开始 ,每年经跨国收养的儿童至少在两万名以上 ,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相当广泛。而当今世界各国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观念、风俗习惯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 ,关于收养的实体法规定也千差万别。加之国际收养在一些国家还需遵循诸如国籍法、移民法等许多特别规定。这样 ,在国际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 ,从而使得国际收养变得十分复杂。为了解决国际收养中的法律冲突 ,扫除跨国收养中的种种障碍 ,不少国家根据新形势对国内收养法进行了…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我是台湾的一名老兵至今无儿女。我想再过几年定居大陆。为了今后老有所终,打算在今年10月回大陆探亲期间收养一子,但不知怎样办理涉台收养公证,请告知。台北何之伟何先生: 申办涉台收养公证,应由双方当事人或有识别能力的被将养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至少需收养人一方亲自到场。同时,您的配偶必须提供同意收养的证明,如果从台湾寄来的有关收养方面的证明,应经台湾公证或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06,(10):59-60
法官: 李伟平、徐袒丽夫妇于2002年3月从福利院收养一名男婴,取名李安。2004年徐袒丽生下一男孩。李伟平、徐袒丽夫妇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后,对养子李安态度日益恶劣,并经常打骂、冻饿李安。福利院得知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对李伟平、徐祖丽夫妇与李安的收养关系。请问,依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应如何解除?  相似文献   

20.
来信编辑同志: 看了你刊一九八○年第一期对于“收养子女要办什么法律手续”的复信后,想进一步弄清收养子女有些什么限制。例如,出于盼望再生一个男孩或女儿,而将女儿或男孩送人,是否允许?城镇居民能否收养农民的儿女?被收养的子女在年龄上应否有所限制(因为收养年龄较大的子女,实际上是只“收”不“养”)?另外,在没有建立公证机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否代办公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