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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城关镇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名孩童当场死亡,另有3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舆论一片哗然之余,各种奇谈怪论也随之而来,甚至有人认为,袁厉害收养弃儿是为了骗取低保。令人欣慰的是,主流舆论讨论的不是袁厉害的收养目的,也不是袁厉害是否应当担责,而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与完善。笔者认为,这才是健康、成熟的社会民众心理的应有之义,而救助制度的完善,亦不应仅限于讨论层面,而应当以此为契机,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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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记者:张庭长您好。河南兰考大火事故发生后,社会对此十分关注。您如何看待这一事故?张勇健:河南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家发生火灾造成其收养的7名孩童丧生的悲剧发生后,全国震惊。悲剧之所以发生,表面上是因一场意外火灾,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当前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相关法律制度滞后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孤儿弃婴收养领域之所以出现诸多问题,除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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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城关镇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名孩童当场死亡,另有3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舆沦一片哗然之余,各种奇谈怪论也随之而来,甚至有人认为,袁厉害收养弃儿是为了骗取低保。令人欣慰的是,主流舆论讨论的不是袁厉害的收养目的,也不是袁厉害是否应当担责,而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与完善。笔者认为,这才是健康、成熟的社会民众心理的应有之义,而救助制度的完善,亦不应仅限于讨论层面,而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首先,要建立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立法。社会救助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因为,获得权利救齐既是尊重和实现受助对象的生存权,也是受助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要明确救助范围,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还应当进行专门立法,对救助机构、救助程序、救助标准、不作为的惩戒措施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再次出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相互推诿,幸灾乐祸,关门打牌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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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清晨,发生在河南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家中的那场大火,在夺去7名孤儿和弃婴生命的同时,也烧出了中国孤残儿童收养现状的窘境。尽管在此之后,以河南省为代表的全国各省市都将"修订收养制度"、"放宽收养条件"等列入政府重要民生议题,但是,这种停留在讨论层面的关注能否解我国孤儿归宿的燃眉之急,能否避免孤残儿童伤亡事故再次发生,还是一个沉重的问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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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河南兰考袁厉害收养的孤儿被大火烧死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此异常痛心,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儿童的福利保障等提出了质疑和反思。为此,本刊记者特别采访了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记者:您如何看待兰考事件暴露出的有关孤儿弃婴的收养问题?贾西津:孤儿弃儿收养首先应从如何更好保护这些儿童权利的角度出发。家庭收养、民办福利机构、公立福利机构,都应该完善途径、多元选择、相互补充。但目前民办收养机构很难获得合法身份,造成它们一方面获取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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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民政部发表《民政部回应河南兰考火灾事件:我国孤儿收留养育能力亟待全面提高》,介绍了中国现有孤儿数量及养育模式、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民政部近期部署等几方面的情况。民政部称,兰考火灾事件暴露了孤儿救助体系存在漏洞。就民政部门而言,将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主动做好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全面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兰考一场大火,夺去了7名孤儿的生命,这是谁都不愿看到的社会悲剧,作为收养人的袁厉害,好心的收养虽是"违法"的,却在用朴素的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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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孤儿和弃婴命殇民辟火灾,收养者被警力控制,当地干部却发表系列言论撇清责任,唯独没有深感伤痛于内,检讨工作于外、事件发生时间正是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抓作风一个月之际,发生地点足好干部焦裕禄汗水所洒、梦牵魂系的河南兰考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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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美国:实行公开领养制度美国是典型"法制"国家,其儿童保护和收养法规,是以儿童本身的利益(而不是家长的权力)为基础的。因此在美国,领养被严格地限定在"保护被收养者为本"的原则上。美国国内收养实行"公开收养"的模式,即被收养儿童的生身父母不仅全程参与收养抉择和养育过程,还和收养父母共同养育被收养儿童:收养父母和送养父母相互认识、保持联系,也让被收养人知道谁是自己的生养父母和收养父母,孩子常常往来于双方家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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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起来,威廉夫妇的故 事是很平常的。30几岁 的威廉夫妇患有不育症,决定收养一个孩子。1992年,他们的收养申请获得批准,便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家名叫“收养选择”的私人机构签署了委托文件。1993年1月,该机构来电告知,可提供一名叫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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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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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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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收养公证三个历史阶段的划分 (一)"政策性调整阶段".从1982年国家公证制度的恢复到1992年4月我国第一部<收养法>正式实施,这一时期为收养公证的"政策性调整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收养公证是靠单一的国家政策及一些司法解释来办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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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养正在逐渐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世界现象。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 ,自 2 0世纪 80年代开始 ,每年经跨国收养的儿童至少在两万名以上 ,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相当广泛。而当今世界各国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观念、风俗习惯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 ,关于收养的实体法规定也千差万别。加之国际收养在一些国家还需遵循诸如国籍法、移民法等许多特别规定。这样 ,在国际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 ,从而使得国际收养变得十分复杂。为了解决国际收养中的法律冲突 ,扫除跨国收养中的种种障碍 ,不少国家根据新形势对国内收养法进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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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 看了你刊一九八○年第一期对于“收养子女要办什么法律手续”的复信后,想进一步弄清收养子女有些什么限制。例如,出于盼望再生一个男孩或女儿,而将女儿或男孩送人,是否允许?城镇居民能否收养农民的儿女?被收养的子女在年龄上应否有所限制(因为收养年龄较大的子女,实际上是只“收”不“养”)?另外,在没有建立公证机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否代办公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