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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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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性防卫能力削弱司法鉴定意见下相关性侵案例案件的处理,明显存在完全依赖于司法鉴定意见而脱离强奸罪的认定本质要求的缺陷。在性防卫能力削弱的司法鉴定意见情形下,强奸罪的认定应当回归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进而侵害或者威胁了其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使这一标准上来。妥当的思路应当是:在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这一本质标准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便可以围绕该本质标准分层次有维度地进行,即以妇女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进行直接判断;以是否基于对自身性权利具有完整认知情况下的同意进行刑法判断;以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2.
舆情     
戴玉 《南风窗》2014,(13):17-17
黄色丑闻的多种后果 有一个人,与一名或多名异性发生了一次或多次的不正当性关系。被公之于众后引起一片哗然,此人的名誉、事业、家庭等等皆受巨大影响,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个故事放存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官员被“艳情反腐”的标准模式。如今故事迅速重演,主角换成了一些明星、公众人物甚至普通人。  相似文献   

3.
戴玉 《南风窗》2014,(13):17
<正>有一个人,与一名或多名异性发生了一次或多次的不正当性关系,被公之于众后引起一片哗然,此人的名誉、事业、家庭等等皆受巨大影响,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个故事放在今天的中国,是一个官员被"艳情反腐"的标准模式。如今故事迅速重演,主角换成了一些明星、公众人物甚至普通人。  相似文献   

4.
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有效规治的基点所在。基于实证考察及其分析,揭示现有规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行为人为特殊主体的案件频发,刑事立法的直接性规定阙如;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的把握不一;造成幼女怀孕、自杀后果的案件是否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界定不明;对幼女尤其是十二周岁以下的幼女的侵害行为是否以"明知"为前提仍有争议。为此,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需要受到刑事法治的束缚与制约,同时在刑事法律犯罪圈合理设置之余有效配置刑罚比重,兼顾惩治与预防、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等的协调统一,以有效解决当下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5.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冲击社会道德良知底线,只要明知或应当明知对方是幼女,就应当认为性行为是违背幼女真实意愿的,对于行为人就要以强奸罪从严惩治。但是,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且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的,应当实行双向保护原则,审慎作为犯罪处理。由于未成年被害人不仅身体受伤,更为严重的是精神、心理受损,故在整个追诉、审判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被害人实施特别、优先保护,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相似文献   

6.
禾刀 《南风窗》2014,(10):96-96
<正>"性别"与"国家"范畴的比较研究,在西方学术界已是热门课题,但如何运用其分析范畴,来考查中国妇女的现代性与国家现代性议题,目前在国内学术界还刚刚起步。本书深刻呈现了中国妇女解放过程中的种种矛盾与悖论,在理论视野中铺展中国妇女走向自由的曲折历程。近百年来,中国妇女的个体存在经历了从被忽略、扭曲、变形到正当伸张的坎坷历程。张念指出,"中国妇女的解放是  相似文献   

7.
刘文凯 《法制博览》2022,(8):139-14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缺陷.以客观结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无偿还能力,直接用诈骗方法对行为人主观意图进行认定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不区分"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节点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为实现精准定罪量刑之目的,应改变单纯的结果认定模式,防止发生客观归罪的裁判结果;对行为的认定与主观目的认定进...  相似文献   

8.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对于本罪中的"特殊职责"应进行限制解释,形式上要具备特殊身份,实质上要利用职责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不平等影响。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发生性关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评判"情节恶劣"只能考虑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强奸罪与本罪之间是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必严格区分,只需适用重法优先的原则即可。  相似文献   

9.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它是犯罪人行贿的动机和目的。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一直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发生着改变,也影响着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的认定。本文分析了不正当利益的定义,分析了该如何界定不正当利益,并且为司法实务中认定不正当利益提供了一些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10.
面对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只看两头不看中间”的诈骗犯罪认定局面,有必要补足其中的被害人因素。借由诈骗犯罪而发迹的被害人教义学未合理限定其作用场域,试图普遍化地赋予被害人谨慎识别义务来限缩诈骗犯罪的适用,难免导致说理上捉襟见肘。在日常生活领域,不存在可期待普通受骗人自我保护的正当化根据,面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被害人,也不存在所谓的“一般人”或者“可支配”的标准。对此,只要欺骗行为使具体的受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导致财产损害结果,即存在条件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诈骗犯罪既遂。与之不同,在发生于特定业务领域的诈骗犯罪中,由于法律一般化地赋予了业务人员审核识别的义务即存在对其可以排除(或支配)风险的合理期待,被害人教义学的相关主张便有了用武之地。在多业务环节的诈骗犯罪中,应以最后环节的业务人员,即最终处分人的可支配情况作为认定诈骗犯罪的依据。在业务人员存在严重疏忽甚至对虚假事项明知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其在诈骗因果流程或风险实现中的支配能力,由此不仅应当否定对行为人的结果归属,还应当否定诈骗行为,即行为人不成立犯罪。如果业务人员只是存在业务瑕疵,便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归责判断和既遂认定。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12.
范一琪 《法制博览》2013,(11):85-86,84
近年来,就不作为犯罪而言,究竟道德因素能否成为对行为人非难的理由逐渐变为了刑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不作为"是一个与"作为"相对的概念,一个人因为没有做一件事情而获罪,本就是一种刑法上的特例,故而行为人必须本身就具有某些法律所规定的作为义务,只有违反了这些特定的义务才有可能犯罪。而在刑法所规定的这些义务中并不包括道德方面的义务,因此关于是否应将道德纳入到法律体系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论不断的状态之中。众所周知,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其为维护社会安宁的最后一道防线,故而在我们生活中所发生的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只能归由道德来进行调整,否则刑法就太过于暴虐。因此,我们不能以道德原因指控行为人的不作为而对其进行非难。  相似文献   

13.
阿成  谭爱芳 《工会博览》2005,(14):27-30
为讨异国恋人的欢心,一位白领丽人不仅配合拍摄两人床上激情录像当作“爱的见证”,而且自拍大量裸照发给国外的男友表情达意。不料此举埋下祸根,前男友手持裸照勒索“分手费”,双方最终走上了中国的法庭。  相似文献   

14.
“明知”仍然应当是性侵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对象“确实不知”,就无法形成强奸的故意进而构成强奸罪。“明知”是存在犯罪对象的故意犯罪之构罪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在构造决定了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应以对犯罪对象的明知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对象认识错误案件的处理模式也佐证了对犯罪对象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必要条件。适用严格责任制度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有悖于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来认定性侵幼女行为的性质。根据《意见》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行为人要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仍然需要具备“明知”的要件,只不过《意见》对行为人的“明知”采用了推定制度而已。采用推定制度来判定“明知”,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也坚守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当然,司法机关应当允许行为人就其主观上不存在罪过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15.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刑事司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认定行为构成某种犯罪,既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有认知。如果在认定犯罪上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难免陷入客观归罪。  相似文献   

16.
行为人基于劫财的故意,尾随他人入室抢劫后又劫持第三人索财,行为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如何正确区分罪数不仅影响到本案的定罪,也直接影响本案的量刑。本文将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并着重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分析本案的罪数。  相似文献   

17.
周雷 《法制博览》2023,(18):80-82
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在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形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不应形成“打输住院、打赢坐牢”的片面观念,不以造成伤害结果就形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有罪推定,应排除行为人不具有伤害意图、实施正当防卫或者因意外造成伤害的情形。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电子积分本身的占有及所有应当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冒用电子积分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电子积分本身并非发生占有及所有的移转,发生变化的乃是互联网电子积分的使用权。电子积分的使用权作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通过对于涉电子积分行为进行合类型性分析,从而为该行为性质的界定提供方向。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首先形成对个案的预判,并将个案事实与规范认定相结合,进行个别化的判新,不应当一概而论。此外,行为人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时,由于手段行为具有显著的技术性,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从而在个案认定中,应当严格遵循罪数原理,做到不重复评价、不遗漏评价。  相似文献   

19.
王伟 《工会博览》2010,(2):67-68
行贿罪的主观要件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正当利益”的涵义,但是仍争议不断。席文在探讨“不正当利益”的涵义的基础上,论证了在行贿罪中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20.
对于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学界一般认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而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但不排除某些犯罪类型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因而,毒品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个方面。犯罪故意是客观行为的内在化,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然而,很多情况下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是分离的,两者并非绝对一致。特别是对于隐蔽性较强的毒品犯罪来说,同样的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主观反映,如果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对主观心态的认定必然存在很大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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