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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目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知识创造成果的合法分享、再使用与演绎.该协议既符合网络环境下对规则统一的要求,又具备在本司法管辖区受到法院支持的基本条件.对中国社会而言,知识共享模式可以帮助培育一种全社会自觉分享的意识与态度,并利用对知识产权的平衡保护更好地促进自身的文化发展.同时,作为开放许可的法律工具,知识共享许可支持从合法共享中发展起来的替代性的权利实现方式或者商业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2.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法提出了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应修改,意图使之更加符合国际通行范式,更具实践操作性。但是,《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并不是一次或者数次修改就可以实现的,也不是单纯的条文增删或者制度的罗列就可以完成的,它更需要一种理论上的创新。诸如自由与管制、股东资本主义与经济国家主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以及竞争效率与路径依赖等理论范畴都应纳入公司法研究之中,并为未来公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可以说已经颁布实施好长一段时日了,其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蓬勃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公司法原有的框架受到空前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赵旭东教授作为我国公司法方面的专家,常年致力于公司法方面的理论研究,有着许多独到的见解。此次讲座赵旭东教授对公司法实务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讲解和介绍,在强调保留公司法原初的立法精神的同时,大胆提出了突破公司法原有框架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法未对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予以明确,理论上亦众说纷纭,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疑难案件.值此公司法修改之际,有必要对境外股权变动模式进行深入的考察、比较,结合我国公司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本土实践的立法方案.我国股权变动模式应采登记形式主义,即以工商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同时,在立法上承认股权工商登记...  相似文献   

5.
一人公司自产生以来,一直生生不息,对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世界各国公司法的承认。在我国,公司法一直都没承认一人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虽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但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对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一人公司制度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6.
交叉持股作为一种资本运作和企业联合的方式,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展示了其突出的优越性,也衍生了不能忽视的消极影响.为了兴利除弊,各国法律纷纷予以监管.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使得它们对于交叉持股的监管大相径庭.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尚未设置直接规范交叉持股的有关制度.本文旨在借鉴国外立法及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探讨构建一套能够引导交叉持股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笔者从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一人公司的利弊、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阐明公司法增加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必将极大地抑制原公司法存在的弊端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8.
公司与公司法均舶自西方。在与西方殖民者最初的贸易交 往中,古老的中国以自己传统的思维初识“公司”。洋务运动是中国以“公司”这 种企业模式组织经济生产的最初尝试,同时这种生产方式的变革催生了公司法 在中国的诞生。而公司和公司法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浮沉,也反映了中国寻求 现代化道路的坎坷和执着。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共享单车以低碳环保的方式有效解决了短途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极大方便了公众出行,但也出现了一些犯罪问题.本文试图从环境设计的角度来预防共享单车犯罪,文章首先对共享单车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对共享单车犯罪的一些案例进行了分析,其次介绍了共享单车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的基本步骤,最后分别从制度、政府、企业和用户四个层面提出了共享单车犯罪预防性环境设计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10.
宋虎 《法制与经济》2020,(3):63-64,67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中公司控制权条款的规定留白较多且过于原则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公司首当其冲成为经济模式转型的最佳载体。当前,司法机关及经济市场职能部门以保守策略为导向,即使最高院目前以极高效率出台第五部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从容应对公司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导致裁判尺度的不一致,阻碍了公司的稳定性和高速发展。文章从阿里巴巴和京东公司现行管理模式中关于公司控制权条款入手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公司现有模式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探讨在股东表决权及董事选任制度上灵活设计的优势及在制度移植的合理性,提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1.
龙飞 《法制与社会》2014,(14):100-10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很多领域的企业都加大了发展的力度,并建立了完善的制度,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其中,公司法就是管理我国企业运营情况的法律,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管理范围最广的一个法律。在管理的过程中,也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容以及人们的行为,去制定出具体的管理方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影响,使得我国公司法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根据公司法建立的基本原则,使其可以更全面的对社会现象进行管理。同时公司法也可以根据不同经营类型的公司,制定出不同的管理措施,有利于实现我国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也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制度一直是公司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核心内容.它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前提.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渐渐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应不应该存在和现在的公司法条文中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到底是否合理产生了怀疑.本文就试着剖析新旧公司法的再这一方面的不同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进而回答这一疑问,简要讨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我国应不应该存在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3.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其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已正式被新《公司法》接纳。然而,一人公司相对于普通公司来讲,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要对一人公司进行各个方面规制,并且从各个方面进行完善,使一人公司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需要。  相似文献   

14.
2005年中国修订了公司法,本文试图对离岸公司法和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进行比较,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利用离岸公司这一形式进行投资的情况下,这一比较应当有其价值。本文主要选择《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①(以下简称维尔京公司法)作为离岸公司法的代表和中国新公司法进行简单比较,从公司形式及设立、资本和股份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5.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这部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自实施以来,对我国经济也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震动。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其改革对经济造成的影响,探寻其改革规律,从而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6.
曾宏伟 《中外法学》2011,(4):837-848
回顾西方公司法发展的历史轨迹,商人在公司法发展中的角色呈现出逐渐"弱化"的特点。这种变化有着深刻的必然性,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公司时代的来临和公司法性质的根本改变,也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宏观因素的推动、公司法的复杂化和立法技术的复杂化等因素。在中国,公司法的始创和改革走的基本上是一条强制性变迁的道路,商人在其中的作用很小;从管制走向善治,是解决严重的公司法"架空"现象的出路所在。  相似文献   

17.
南景毓 《行政与法》2007,(2):120-122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自其产生以来一直生生不息,也得到了各国公司法的肯定。在我国,公司立法长期以来未对之予以承认。新修改的公司法虽明确地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文章旨在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人公司立法进行反思,总结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成与败,为改进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8.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却也存在着体系上的结构性紊乱和制度构造上的不完善、不合理.文章认为:公司法应当以"关联交易"统一"自我交易""关联关系"等称谓,并对关联人的范围予以适度补充;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交易属于公司法上受信义务之忠实义务的规制范畴,我国公司法应将关联交易统合在忠实义务制度内予...  相似文献   

19.
日本于2005年制定了公司法典,改变了延续百余年的公司法作为商法第二编的立法体系.该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同时,日本对证券交易法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更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于2007年9月30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在现行日本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公司形态.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考察的话,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适用公司法,同时也要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从法律的属性上来看,公司法主要是规定了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到运行中有关组织层面上的私法规则;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当中虽然行政性规定居于多数,但也包含了一部分私法性质的规定.本文从公司法与证券法两个不同的视角,全方位地探讨公司法与金融商品交易法两部法律本身属性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围绕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问题,全面介绍并探讨了日本立法界与理论界的最新动态.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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