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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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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6,(2)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赃款、赃物是主要犯罪证据之一,查获赃款、赃物不仅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直接意义,还可以弥补或减少公私财产的损失,而销赃行为不仅直接帮助犯罪分子获得了物质上的利益,而且还起到帮助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2.
刑法规定销赃罪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为主观构成条件。那末,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呢?根据司法实践,我们提出五点看法:一、犯罪分子亲自告诉销赃者或销赃者亲眼看到、亲耳听到该赃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的,可以认为是“明知”。如被告人李某得知张某盗窃了一批铜铸件(价值800余元)后,积极为其出谋划策,指使张某把铜铸件挖坑掩埋,待铜件生锈后再出售,数月后,李某自己出面将生锈的铜铸件销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并从中分得赃款。李某明知铜件是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物,又积极谋划参与销赃,其行为则为销赃行为。二、犯罪分子虽然没有明确告诉销赃者赃物是用犯罪手段所得,但销赃人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赃物是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而故意予以销售的,则可  相似文献   

3.
窝赃、销赃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直接助长经济犯罪,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必须重视对窝赃、销赃犯罪进行斗争。本文试图就窝赃、销赃罪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一、如何认定赃物?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因此,什么是赃物,就成为必须首先弄清的问题。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赃物是指通过犯罪行为所取  相似文献   

4.
财物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目标。当犯罪分子非法获取赃物后,总是要设法尽快把它处理掉,以逃避司法机关的侦察、制裁并换取金钱供其挥霍享受。正是犯有销赃行为的人帮助犯罪分子将赃物脱手变卖,以逃避制裁,从而干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的斗争。销赃犯罪是经济犯罪派生出来的产物。由于销赃行为的存在,又鼓励、助长了经济犯罪的发生、发展,因此,销赃对社会具有较大危害性,应当依法惩治。当前我们虽然对经济犯罪从严打击,但犯罪仍很猖獗,这和我们对销赃犯罪惩治不力具有一定关系。对销赃罪,各国立法主旨不同,过去多有主张销赃不是独立犯罪,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事后共犯。如我国《后魏律》中规定:“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然销赃者对先前的犯罪没有共同故意,  相似文献   

5.
论侵吞不法原因给付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吞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 ,不能构成侵占罪 ,但受托者可能与委托者构成有关犯罪的共犯。如果明知受委托占有之物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侵吞 ,则构成窝赃、销赃罪 ,侵吞赃物的行为只是窝赃、销赃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另成立侵占罪  相似文献   

6.
来信最近,我们在业务学习中,对于销赃罪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只有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犯罪分子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才构成销赃罪;如果仅仅是将赃物买来自己使用,并未再出售或转让给第三者的,就不算销赃犯。另一种意见则与此相反,认为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为其销赃,不论是买来自己使用,还是再出卖给第三者,都构成销赃罪。以上两种意见,究竟哪一种符合刑法理论,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7.
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的罪刑关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财产犯罪是市场经济中常发多见的犯罪形式,但是目前在中外的刑法典和刑法学中对它们的规定和研究存在一定的偏差;经济犯罪是经济主体在经济干预或者调控的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商业犯罪亦即商事犯罪,是指商事主体在商品生产、商品经营或者商业服务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商事活动秩序和他人商业利益的行为;财产犯罪是行为人在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过程中实施的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三者在主体、罪过、目的、动机、客体、行为方式、手段、定罪情节、处罚原则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但它们却完整地构成了以三者为主体、以财产犯罪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犯罪新体系。  相似文献   

8.
窝赃、销赃罪是与各种经济犯罪都有密切联系的一种犯罪,它伴随着那些经济犯罪的产生而产生。没有经济犯罪,也就自然没有窝赃、销赃犯罪的发生。因为经济犯罪都是贪图物质利益方面的犯罪,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是这种物质利益的体现。不论是走私、投机倒把、贪污、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伪造货币、贩卖毒品,以及盗运珍贵文物等,这些犯罪发生之后,都往往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产生赃款赃物如何处置问题。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改变,从单纯地侵犯财产的犯罪转化为侵犯财产和人身的犯罪,本质上已具备一般抢劫罪的特质,社会危害性比其基础行为的盗窃、伤害等更为严重。这种转化性抢劫罪的成立独具特点:在客观行为上,有一个从侵犯财产到公开侵犯人身和财产的转化过程;在侵害对象上,不以事主本人为限,  相似文献   

10.
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与风靡,实践当中发生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例如:盗窃,诈骗网络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物品、武器等。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大都认定为财产犯罪。而财产犯罪,数额往往是定罪的标准,更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相比,其数额具有特殊性,因此认定的标准也不一样。本文试从这一角度探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相似文献   

12.
认定侵犯财产性利益构成财产犯罪,首先要明确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要准确把握财物的概念,才能够解释财产性利益的归属问题。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础、常见犯罪,对于盗窃欠条可成为财产对象的研究,可归纳出一般的财产性犯罪对象。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分析盗窃欠条构成财产性犯罪,从而论证财产性利益可作为财产性犯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13.
虚拟财产符合民法上"物"的基本特征,是民法中的有体物。虚拟财产是财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目前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主要有三种形式: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以及盗窃罪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盗窃虚拟财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对盗窃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行为对象、多次盗窃的认定、罪数、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等因素。  相似文献   

14.
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财产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即公私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所有权理论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本文拟以诈骗罪为例,对财产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也表明了犯罪的阶级属性。根据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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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自用,是买主为贪图便宜或方便,购买他人用犯罪手段取得的各种公私财物归自己使用的行为。赃物有消费资料,也有生产资料,无论买主是为生活之需还是满足个人生产需要而购买赃物自用的,均属买赃自用范畴。 买赃自用与销赃罪不同。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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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也是存在较多疑难问题的犯罪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侵犯财产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恰当定罪量刑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盗窃行为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度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就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以及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本专题辑取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若干篇文章.以期能抛砖引玉.不断深化对盗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刑终字第28号《关于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非法复制窃取的移动电话码号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数额以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减去空机成本价后的数额)高于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其盗窃数额以销赃数额计算。 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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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犯罪概念的目的就在于认识犯罪的本质属性。无论如何,一种理论在认识犯罪的本质属性时,这种由该理论所揭示的犯罪的本质属性要能使犯罪从根本上与其他有关社会现象,特别是与犯罪类似的现象区别开来。这应当是我们认识犯罪概念的出发点与归宿。(一) 我国刑法第十条给犯罪概念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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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犯罪往往难以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把握住其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这一关键.对承包经营中贪污罪的认定除了在犯罪主体上严格按条件掌握以外,还应紧紧把握住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个犯罪客体.从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性质入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关系,其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因此,正确把握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对于认定承包经营中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有着重大意义.侵犯的财产属于公共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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