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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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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树文 《理论探索》2013,(1):121-124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针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补充清偿责任的性质、主体与适用条件作出了相关规定.其缺失是:未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连带补充清偿责任,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补充清偿责任主体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清偿责任适用条件的操作性较差.为此,需要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与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设立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补充清偿责任主体,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适用条件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2.
《学理论》2021,(5)
2013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公司法》将分期缴纳的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制的公司资本制度,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门槛,激发了投资热情,激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增加了国内就业,获得了公司股东广泛赞誉;另一方面却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维权成本,使得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的偿债能力呈现反向生长之感。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有鉴于此,从构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建立"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为目标,通过探寻现有法律条文中加速到期制度痕迹,强化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行政干预,重新构建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解决认缴制带来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难题。  相似文献   

3.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对虚假出资罪不应当仅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而应当从行为侵犯的具体客体着眼进行实质的理解。虚假出资罪主要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危害性是现实的,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是侵害了未来相对债权人的利益,其危害性只是可能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其他受损失的股东;虚假出资罪的客观方面则必须存在其他受损失的股东,必须具备"欺骗其他出资人"这一特征。  相似文献   

4.
朱亚南 《学理论》2013,(23):168-169
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现今已屡见不鲜,其本身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而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难免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当然,同时不利于涉及的其他守约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目前对于股东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尚有较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后责任承担的主体等。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希望公司在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下利益可以得到较好保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5.
李语熙 《学理论》2013,(14):137-138
股东抽逃出资对于企业健康运营和经济秩序维护有极大的危害,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抽逃出资所需承担的责任规定较为宽泛,且其责任范围导致抽逃出资行为的违法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往往是最有可能知悉和监督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应当从源头上遏制股东抽逃出资,守住股东出资的"第一关"。  相似文献   

6.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做出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上述资产无法进行贷币估价,且转让困难。但当今社会商事活动中融资手段极其多样,此种规定限制经济活动进一步发展。且从比较法上来看,英美法律多已放开此种限制。我国也应该与时俱进,对禁止股东用上述资产出资的规定进行重新评估与讨论。  相似文献   

7.
《学理论》2014,(36)
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认定已有相应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认定担保有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选择。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并非当然无效,但债权人明知担保违反法定程序仍接受担保的除外。  相似文献   

8.
《瞭望》2001,(44)
i_刑法第159条规定。 ‘侩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啐、英蝴或麓朱砖移赋产掇.匣假缸赘,或袭柱公司茂王毫叉袖逛i电瓷,数额巨大_、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2013年《公司法》修改时取消了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并实施无限制的认缴资本制,这一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对债权人不利,但并未根本动摇资本真实的法律原则和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的求偿对象、求偿范围并没有改变。此外,公司法里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等,均为公司法确立的无限制的认缴资本制下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指明了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10.
厉艳红 《学理论》2012,(17):111-112
国内外债权出资问题一直颇有争议.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肯定债权是否可以出资.纵观各国立法与我国实务,应切实确定债权出资的合法地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债权出资体系,规避债权的不利因素,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稳定.  相似文献   

11.
廖立平 《求知》2004,(10):37-38
现代各国公司普遍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公司经营管理权逐渐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仅是执行机构,同时也是决策机构,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董事会除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权力之外,同时还享有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力。现代各国公司法在赋予董事会广泛职权的同时,对董事的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董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代理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庄斌 《学理论》2009,(27):190-191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可以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而出资瑕疵、隐名等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
杨丽珍 《理论导刊》2007,(11):99-101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参与社会活动范围内的人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为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构成包括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身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4.
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与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树文 《理论探索》2012,(1):141-144
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规定的缺失体现在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定、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和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规定三个方面;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15.
杭婧 《学理论》2009,(24):82-83
技术出资是技术持有者参与企业经营,获得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吸引技术,吸引人才的重要方式,在法律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在技术出资的实务中,企业的非技术出资人和企业在接受技术出资时会面临很多风险,比如技术的权利瑕疵风险、技术的质量瑕疵风险、技术的价值变动风险等,本文针对这些风险提出法律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16.
技术出资是技术持有者参与企业经营,获得资本增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吸引技术,吸引人才的重要方式,在法律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在技术出资的实务中,企业的非技术出资人和企业在接受技术出资时会面临很多风险,比如技术的权利瑕疵风险、技术的质量瑕疵风险、技术的价值变动风险等,本文针对这些风险提出法律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出资不仅要满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和收益性五个要件,而且还需满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定要求;现行公司法抬高知识产权出资的上限,体现了私法主体自治与国家经济秩序管理之间的平衡关系,符合公司作为经营主体的内在要求;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理念的基石,在解决知识产权出资问题上应予以充分体现.  相似文献   

18.
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过公司制改革,我国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已基本建立,但是仍然存在用人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不到位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切实落实用人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出资企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9.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进一步的依据.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具体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或使第三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应当根据个案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20.
《学理论》2015,(26)
说明义务作为医师的法定义务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但目前我国关于该义务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导致实践适用的困难,患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以国内外关于医师说明义务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存在的法理依据为基础,重点界定医师说明义务的构成,研讨了医师对未说明、瑕疵说明、错误说明等违反说明义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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