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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  相似文献   

2.
今年来,钟祥市纪委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后,严格履行审理工作程序,实行案件公开审理谈话旁听制,以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在案件审理谈话前。该市纪委采取事先张贴告示、电话通知、书面约请等方式公开案件审理谈话时间、地点及旁听须知事项,准许发案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提前向市纪委提出旁听名额申请。  相似文献   

3.
受笼统立法模式影响,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未对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程序进行详细构建,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程序即审前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存在立法规定含混、阙如以及难以应对司法实践等问题。为确保缺席审判程序下被告人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与审判,保障缺席审判制度的有效运行,应考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特殊性,进行系统的程序构建,强调审前程序的过滤、把关作用;明确审理程序,保证程序的公正有效运行;完善执行程序,保证判决的实现,从而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避免刑事缺席审判成为只停留在纸面上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共同犯罪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缺乏关注,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制度规范供给不足.从实践看,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分案审理到主动分案审理的转变;从规范看,则经历了一个从特殊规范到一般规范的演变.《2021年刑诉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一般规范,但仍存在规范目的不足、案件范围不明、具体程序欠缺等问题,无法解决实践中分案范围随意化、分案决定行政化、对质权保障不足、前案既判力扩张等问题.应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从基本原则、案件范围、分案程序、审判组织、证据规则、裁判拘束力等方面完善分案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5.
刑事程序公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程序公开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可并付诸司法实践。刑事程序公开 ,不仅要求规定刑事程序的法律及其实施的公开 ,同时还要求程序公开要有保障及救济机制 ,以及对程序公开的例外的严格界定。我国应当从程序规范的公开、审判公开审前程序的透明度等方面加强刑事程序的公开。  相似文献   

6.
以提高审判效率为导向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兼顾保障人权,遵循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就规范而言,程序上法庭审理不完整,控辩平等被损害;证据上被告人供述缺失,证据收集、质证活动受到影响,认证难度增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庭审理可能会出现庭审形式化、辩护权弱化和证明标准空置化的危险。为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庭审理,应当确立该类案件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采取措施便利律师会见,并适度降低证明标准,以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维度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为应对"案多人少"的司法审判压力,域外相关国家设计了小额法庭、一期日审理原则、小额索赔程序等进行案件分流,从而减轻诉讼压力,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正义。立案登记制下的中国司法面临着大量审判任务,简案快办、集约审判都亟须小额诉讼程序释放更多的程序效能。但是,程序适用率偏低、效率优势不明显、转换率较高的运行弊病掣肘着小额诉讼程序效能的发挥。所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8.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是依法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的负责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的审判组织.其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审理赔偿请求人因不服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而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赔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由此可见,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程序是决定程序,它是不同于诉讼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对这一特别程序,国家赔偿法未作具体规定.目前,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文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从该规定确定的审理程序看,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而不适用开庭审理方式.这种书面审理方式显然无法全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如何使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复议机关充分行使权利,又具有司法赔偿案件的特色呢?在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方式,笔者就此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机制的转变过程中 ,对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造应当从诉讼程序和司法管理体制两个方面来进行。但当前法院系统的改革举措在这两个方面并没有很好的协调。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注意力转移到诉讼程序本身 ,探寻一种既能赋予纠纷处理结果正当性 ,又能限制法官恣意的程序展开机制。为此 ,就需要充实庭审过程 ,保障当事人对实体审理对象的决定权 ,落实庭审程序的基本程序保障 ,确立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展示制度。  相似文献   

10.
审判公开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审判公开的价值考量,不仅要尊重国际惯例,保护公民的公开、公正审判权,还应做好利益平衡,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我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推进和完善审判公开:建立审判公开的救济程序;从诉讼成本与效率考量上推进多层次审判公开。区别对待不同类型案件及当事人,明确审判公开的技术标准等。  相似文献   

11.
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是权利型审判程序,其基本要素也要相应地做出符合权利型运作的规律要求。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参与三审合议庭审判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排斥了非专业人员参与案件的审判,提起第三审程序的主体应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检察机关。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不必局限于事实审或法律审,应坚持诉审一致原则,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现实救济。  相似文献   

12.
与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享有独有的司法变更权。其内容是: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可中止审理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其法律依据就是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但在此条文中,刑诉法对"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作了不确定性的规定,因而对此处理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人民法院对简易程序的审理,判决同刑诉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相比,更难把握和确定。为便于在审判中对发现不适用简…  相似文献   

13.
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已经确立,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审判公开的价值考量,不仅要尊重国际惯例,保护公民的公开、公正审判权,还应做好利益平衡,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我国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推进和完善审判公开:建立审判公开的救济程序;从诉讼成本与效率考量推进多层次审判公开;区别对待不同类型案件及当事人;明确审判公开的技术标准等.  相似文献   

14.
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已经确立,但作为一项制度实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审判公开的价值考量,不仅要尊重国际惯例.保护公民的公开、公正审判权,还应做好利益平衡,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我国应推进和完善审判公开:建立审判公开的救济程序;从诉讼成本与效率考量推进多层次审判公开,区别对待不同类型案件及当事人,明确审判公开的技术标准等。  相似文献   

15.
书面审在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刑事正式审理程序中,书面审主要运用于上诉之法律审以及建立在被告人同意基础上的处刑命令程序和认罪答辩程序。在遵守传闻证据规则和控辩双方合意的前提下,允许在言词审判中适度运用书面审。在我国的刑事审理程序中也应当确立书面审的几种运用方式,以合理简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6.
论判理公开     
判理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了程序的正义性。没有判理公开的审判公开是不完整、不彻底的,并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司法腐败的产生。本文简明论述了判理的内容,判理公开的意义及其实行存在的困难以及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7.
刑事审判认证对于落实审判公开、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现行刑事审判认证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现有程序中构建一个独立的认证程序十分必要,可让证据的采纳与采信公开、公正,提高当庭宣判率,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相似文献   

18.
在案多人少的今天,以合议庭为基层审判主体的司法制度加剧了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限制民事审判效率、导致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和简易程序的滥用;使合议制本身和陪审制变形等弊端.一审案件独任制审理是现代司法潮流,应扩大独任制在初审程序中的适用;为基层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化以及合议庭的实质化营造空间,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9.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令人质疑.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不完全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对大部分此类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违法的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突出了公正审判的独特效用。程序性违法于再审理由中居重要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性违法为理由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从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出发,为避免该条款沦为"僵尸条款",需从解释论上对程序性违法进行激活,藉由理论周延和实践探索方式归纳程序性违法的解释适用规则。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包括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和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能否引发再审应当采取"基础性程序性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规则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证据采信产生严重影响的,即为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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