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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是《劳动合同法》新确立的一项用工形式。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派遣涉及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劳工和要派单位(用工单位)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三个原则。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以其灵活、自由的就业特点已经存在于民办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领域。近年来,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这一用工形式也逐渐被高校人事管理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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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就业和用工形式,既解决了务工者的就业问题,也满足企业各种用工需求。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因此,立法机关应关注并完善这一方面的刑事立法,以疏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有效地遏止严重侵犯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动权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在从事劳务派遣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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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洋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4):83-87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我国著作权法在区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基础上分别予以规定.但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下,由于其三方主体间的特殊关系,如果严格遵循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分配的规定,就会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产生争议.如何解决这种冲突,使劳务派遣中职务作品的归属得以明晰,可以在明确三方主体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对现行著作权法做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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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2)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责任划分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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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采用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的灵活用工方式取代传统的劳动合同用工,将劳动关系转化成经济关系,以达到避免因为使用劳动者而需要承担的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和降低劳动人事管理事务负担的目的。但在劳动争议实践中,劳务派遣带给用工单位的往往是较大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应当客观认识并在实务操作上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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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是用工需求方,而劳动者是劳务的提供者,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在其中应当扮演何种角色?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用工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又如何确定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切以用工单位为中心,还是自己主动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都是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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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翠林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9(3):25-29
劳动派遣是当前我国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从权利义务的质与量以及结构来看,劳动派遣关系的性质是双边的一重劳动关系,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它与职业介绍、人才借调和承揽等用工形态的法律属性有明显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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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6月中上旬,南宁市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展开摸底调查。据调查,兴宁区辖区共有劳务派遣单位3家,派遣工总数1090人,签订劳动合同总数1090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4家,劳务工人49人,签订劳动合同人数49人。下一步,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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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雪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7(2):78-80
虽然劳务派遣在全球范围内历史较短,但其促进劳动力资源有效利用,扩大就业范围的作用无庸置疑。用工是否采用劳务派遣形式,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结束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因劳务派遣法律的实施,法律方面的考量成为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思维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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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被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随即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行为被确定为违法解除,在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后,劳务派遣工与原用工单位的劳务关系是否自然恢复?劳务派遣工有如何正确应对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后的问题?经典案例:杨某与甲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011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5日为期三年的派遣类劳动合同书,试用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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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法律文件对劳务派遣的雇主责任进行了不完全一致的规定。根据遭受损害的对象的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轻重不同。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关于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雇主责任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原来双重雇主相互连带改为劳务派遣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连带。当劳务派遣单位致劳动者损害时,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与劳务派遣制度的目标相悖,而派遣单位能够充分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形式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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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华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4):118-119
人力资源派遣(Human Resourcc Dispatch)是一个舶来词,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租用所需要的人力资源,但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被作为劳动力商品出租,专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而真正的用人单位则享有劳动力的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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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48-50
在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争议较多地集中在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上。为了实现实施劳务派遣的预期目的,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企业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各自的具体情况,合理、公平地设定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中各项条款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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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派遣现状及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小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21(4):59-63
劳动派遣为近年在我国发展迅猛的一种非正规就业模式,其优点在于解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问题,缺点在于发展过快、定位模糊以致损害了派遣劳工的合法权益。应通过重新构建我国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制度、适当降低劳动标准、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单独立法规范等手段,合理定位劳动派遣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地位,保护派遣劳工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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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劳务派遣这一新生的用工形式,随《劳动合同法》出台,在法律上得到正式确认.但劳务派遣之中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尤其是几重劳动关系理论上颜存争议,实务也未成共识,故劳务派遣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仍旧处于模糊状态.以劳动关系这一基本概念的界定为出发点,以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分析为依据,尝试分析劳务派遣的法理基础,进而探讨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以期明确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并找到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的法律逻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