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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遗嘱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亚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1):57-61
公证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欠缺程序要件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被宣布无效。因此,为了维护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及公证遗嘱的公信力,公证机构应强化对公证事项的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同时还要完善公证遗嘱立法,切实维护公证市场秩序,保障公证遗嘱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霍高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4):107-108
随着我国公民财产的不断增加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也日益增多,为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全面的、慎重的审查,为当事人提供安全、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公证真正地服务于民。 相似文献
3.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秋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主要民事业务。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易被篡改和伪造。实践中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除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外,同时还要注意本文所涉及到的几个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4.
林钦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66-69
公证遗嘱是海峡两岸公认的遗嘱形式之一,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社会制度以及立法观念等方面上的差异,两地的公证遗嘱存在着整体立法现状、是否需要见证人、遗嘱意旨表达方式、遗嘱公证场所与公证人员构成及公证遗嘱效力等诸多差别。大陆地区的遗嘱公证制度可在充实《继承法》第17条之规定、增加见证人、强调口头表述原则、增加由书记官或者领事担任公证员以及改变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薛晶晶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109-110
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度进行,在内容上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遗嘱公证书生效时进行继承权公证的问题还有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任博峰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95-97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这一点在中国学术界引起巨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规定其效力的优先性并不合理。但在综合各方意见并参见外国立法例后可以发现,立法规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效力依然有其现实依据,符合当前社会情况,不能轻易废除。立法应当采取折衷措施:不在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将其规定在证据法层面,依然可以用公证遗嘱的公信力来保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7.
马茵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4):44-47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进行的调查、核实活动。一般认为,公证审查主要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基本方式,英关法系侧重于形式审查,大陆法系则侧重于实质审查。我国《公证法》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文章通过对各种审查方式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应以“有效审查”代替“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定位,并对其价值作了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8.
封建江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7(4):3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和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承担相应的公证法律责任。公证效力法定,公证作用越强、法律地位越高,随之引发的公证争议越多。《公证法》首次确立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各地公证机构被频频推上被告席,并由此牵出一系列问题。必须采取公证责任诉讼救济,保证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公证活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若干思考--以国内民事公证实务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群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2,17(6):31-39
本文从公证活动的基本特点入手,指出在国内民事公证中同样需要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方面来保证公证活动的质量.从程序上讲,应以<公证程序规则>为依据,着重探讨了保证公证程序正义性的方法论;实体上应以<民法通则>第55条为起点,并就几类应用较多的公证类型包括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公证作了理论上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论公证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恩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4):12-15
我国公证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导致各地公证机构出证标准的不统一,有损公证的公信力。由于公证的对象以及公证审查方式的不同,机械不变的证明标准不能适应现实要求。公证的证明标准应当与公证的证明力相适应,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证的证明力制度。此外,我们还应当制定详细的公证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1.
周新豪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2):48-50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时 ,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应该通过严格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提高公证质量、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2.
詹爱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177-185
2014年5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公证“过错”的认定再度引发了公证业界对公证证明标准的热议。长期以来,“真实”、“合法”作为公证证明的基本标准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实践中关于“真实”、“合法”的探讨也并不少见,但大都蜻蜓点水,仅停留于释法性的字面解读,致使原本耳熟能详的“真实”、“合法”之语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颇多歧见,让人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公证实务需要,分门别类对“真实”、“合法”在公证证明标准语境下的多重语义进行梳理,才能更加全面理解“真实”、“合法”之内涵,确切把握“真实”、“合法”之尺度,理性对待公证“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3.
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意义上,继承的目的是为了抚养被继承人的亲属,防止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的去世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其体现的是一种家庭伦理关系。为了维持这种伦理关系,各国法律一般都对遗嘱继承施加了较为苛刻的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自由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家庭伦理观念逐渐衰落,当事人意思自治逐步进入涉外遗嘱继承领域。我国立法中还没有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入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中。同时,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也不必一味地强调适用法院地法保护公共秩序,而应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 相似文献
14.
遗嘱执行制度完善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恩忠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1):32-35
遗嘱执行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于保障各方关系人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继承法》对遗嘱执行只是略有提及而无实质规定。借鉴外国民事立法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遗嘱执行制度应在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遗嘱执行人资格、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作等方面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王改萍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0(1):45-47
遗嘱执行人制度具有保障遗嘱执行,体现遗嘱人意志和公平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便于遗产分配的作用。由于现实国情和法理的需要,我国亟需在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任职资格、就职和拒绝、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合立遗嘱的认定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瑞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1):103-105
现今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民法对合立遗嘱有承认与否认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学界也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针锋相对的学说。本人持肯定说,认为现如今合立遗嘱确有存在之必要,但应当严格限定。 相似文献
17.
不受限制的遗嘱自由会导致自由的滥用 ,使每个人都成为该滥用行为的潜在的受害者。所以从社会本位角度考虑 ,我国应当采用特留份制度代替现在的必留份制度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相似文献
18.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拥有的社会财富日益增多。因此,人们对死后能否按照自己的遗愿来分配遗产越来越关心。依靠继承人的自觉行为来继承遗产可能会因诸多因素产生变故,因此建立相应的遗嘱执行程序制度,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遗嘱人遗愿的实现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