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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犯罪模式也会有所区别,应进行类型化入罪探讨,进一步明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198条第4款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因为对于该法条中所规定之主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认定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就保险诈骗罪的这种共犯关系而言,其不仅具有事前通谋的典型共犯形态,而且存在着基于行为人单方面故意而形成的片面共犯形态。从《刑法》第198条第4款中"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表述亦可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包含着片面共犯中片面帮助犯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加以探究.共犯理论最为复杂,在刑法学界争议也最多,日本刑法学者中义胜曾感慨道:"认为‘共犯理论是绝望之章',确实不足为怪."[1]而教唆犯又是共犯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共犯的性质上,具体体现在共犯从属性和共犯独立性两大阵营的对抗.由此,通过中外立法比较,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为角度,探析我国刑事理论上应然之观点甚为重要.  相似文献   

4.
承继共犯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该文通过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承继共犯的不同观点的介评 ,在厘清刑法理论中实行行为的内涵的基础上 ,对承继共犯的存在范围及其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具有隐秘性、广泛性、持续性和不可控制性。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除了用户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层面的问题,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从共同犯罪角度出发,阐述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并且以上海为例分析相关数据,通过结合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与数字网络时代版权权利,在此复合背景下分析、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网络共犯,对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自首的构成条件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构成自首 ,这是实践中认定自首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 ,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实践均对自首构成的客观条件作了较为祥细的规定或探讨。但笔者认为 ,在认定自首时除应考虑其构成的客观条件外 ,还应当充分考虑其构成的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一)自首构成的主体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自首 ,应当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前提的。因此 ,构成自首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犯罪的人。如果一名12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后主动到司法机…  相似文献   

7.
论洗钱罪的主体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是否排除了上游犯罪行为人,应当在刑法规范和刑法论的双重框架下寻找答案。本文从三个角度来分析:一是刑法规范的解释;二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三是罪数理论。笔者通过批判“他犯说”的观点,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  相似文献   

8.
未遂教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遂教唆是指教唆者一开始就以使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进行教唆的情形 ,不同于教唆未遂。传统刑法理论从共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以及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探讨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问题 ,有所不妥。考虑未遂教唆故意的确切内涵以及未遂教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未遂教唆属于法律上所讲的教唆行为 ,因而成立教唆犯 ,应适用通常的教唆犯原理来解决教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9.
间接正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当认定导致了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理解、对罪名的错误认定、过度压缩共犯成立空间等问题。间接正犯的认定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规范判断,而且其正犯性根据也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应当限缩间接正犯的范围。一方面,应当确立直接正犯的优先地位,灵活解释实行行为和正确认定犯罪对象、既遂标准。另一方面,应当合理运用共犯原理分解当前间接正犯的司法适用。在利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等场合,应当优先认定成立共犯。在间接正犯范围的确定上,应当采取类型化的解释方法。只有在特定的、符合类型的情况下,才能运用间接正犯的理论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从自然人一元主体到自然人与法人二元主体的刑法嬗变,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准备不充分,致使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缺乏理论的指导.在单位犯罪双罚制的根据上,刑事责任分担论较为可取.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上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认定,在处罚上也应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  相似文献   

11.
香港陈乃明利用BT(Bit Torrent)软件上传电影至互联网构罪案件,是全球首次因BT侵权而被刑事检控并定罪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内地现行法律,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但在行为人主观目的上,无法证明终端用户使用BT软件分享行为是为了营利,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对著作权的侵犯是明显的,如果刑法对此行为进行归制,应分为终端用户的刑事责任,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BT软件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把握整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高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和相关犯罪的打击精准度。对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应当重点从诈骗行为既遂时间点、帮助取款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事前通谋”的认定等关键要素来分析探讨,结合承继共犯理论对帮助取款行为进行分类认定,以此在司法实践中厘清帮助取款行为是成立诈骗罪共犯还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似文献   

13.
共同犯罪人的中止是一个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共犯的中止与单个人犯罪中止不同,认定共犯的中止比认定单个人犯罪的中止复杂。本人不揣冒昧,从刑法理论上并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共犯的中止加以探讨。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为条件,且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主客观相统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共犯分类进行了比较。我国大陆刑法按照组织形式标准把共犯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台湾地区、澳门地区刑法上将共犯分类与共犯人分类(共犯种类)混为一谈。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是把共犯分为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普通共犯与片面共犯。俄罗斯刑法把共犯分为团伙犯罪、有预谋的团伙犯罪、犯罪集团、犯罪团体。绝大多数国家在共犯分类上的共性是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的划分,终极目标都是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多数国家刑法或刑法理论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我国大陆对此问题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笔者倾向于认为片面共犯可以存在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中,对组织犯和实行犯而言,即使不确立片面共犯理论,按单独犯罪也不会放纵犯罪人。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如果实施了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的行为时,即使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例外。但是对于单位内部责任人员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则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例外的现状和现有司法对策进行分析,认为在目前的刑法体系之下,处罚责任人员没有理论和法律依据。基于此,本章最后提出了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困境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论片面共犯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片面共犯的性质,国内外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两者分别站在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的理论之上,阐明各自的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而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不仅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站得住脚,而且还起着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合法合理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是否应当承认片面共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承认片面共犯能合理地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相悖,不存在解释论上的障碍,符合我国《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因此,应当承认片面共犯。  相似文献   

18.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在西方,被害人过错已经被赋予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已是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反观中国刑法,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则很少涉及,在司法上也仅仅将其置于量刑上的酌定情节来对待.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处于刑事法中主体地位之被害人的漠视.不考虑被害人之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之主动地位,也严重损害了行为人之人权.文章从我国现行刑法中被害人之刑法地位的不足入手,进而阐述在刑法中将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降低被告人刑事责任之法定事由的合理性,最后分析我国设立该理论之模式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技术给传统刑法理论带来巨大挑战,学界对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存在颇多争议。强人工智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不相同,因此难以认定强人工智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强人工智能本质为程序,以程序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恰当;同时,难以设计合理有效的刑罚体系对强人工智能进行适用。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是服务人类,将其视为附属于人类的"活的工具"似乎更为合理,使用一般技术手段对强人工智能实施的侵害行为进行规制更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20.
对直接提供作品行为和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加以区分,是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则的必要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个基本类型,分别对应民事责任体系中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在间接责任的认定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认定尤为复杂和关键.应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前提,同时以“通知与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作为豁免和例外规则,能够为司法实践者提供较为公允和客观的侵权行为主观要件认定的标准和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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