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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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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运弟 《法学杂志》2007,28(4):120-123
本文深入地分析了政府采购行为的私法属性及兼有的公法属性,全面地论证了政府采购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的优点及弊端,从历史与现实出发,探讨了公法与私法、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认为它们是同源的,可以相通的,进而紧密结合实践中政府行政活动方式已出现重大转变的实际,提出应结合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学科的优势,再造一套科学、合理、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面对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广泛采用新型合同的情况,原有的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理论出现了解释上的困境,有必要借鉴行政私法(行为)的理论创造行政私法合同这一概念。这类合同有其独特的内涵和法律特征。行政私法合同综合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因素,是具有行政法、私法双重性质的合同。行政私法合同与行政合同、私法合同之间均存在着界限,亟需探讨此类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公法性涉外商事合同主要适用国家强性法,私法性涉外商事合同主要适用合同自体法,涉外商事合同中公法性要素适用国家强行法,私法性要素适用合同主体法,分割而和谐地构成涉外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这种新分割法有利于法律公平性与安全性的平衡,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协调,是为特色.  相似文献   

4.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有所值”作为立法宗旨是政府采购法制度设计的根据。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应当服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益的目标。实现立法宗旨的根本途径是充分利用以招标为中心的市场竞争机制,但是这种竞争应当受到采购过程效率原则的限制,使采购竞争成本与采购实际收益保持适当的比例。政府采购合同性质是影响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无论使用何种救济途径都应当注意这种混合性合同的特点。  相似文献   

5.
国防合同作为现代国家国防管理上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其中含有由政府体现出来的人民的普遍意志,因而具有公法性即行政性,但同时采取了形式上平等的私法形式,因而又具有私法性即平等契约性,故而国防合同具有双重性质。本文从行政合同与国防合同的概念,国防合同的公法性、私法性等方面对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论述。  相似文献   

6.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合同实现政府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其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7.
行政合同法律适用的原理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公法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属于公法行为,应由公法调整。同时,行政合同是发生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契约,是民事合同制度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均有私法理念的贯彻。由此便产生了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用行政法(公法)调整行政合同行为,还是用民事法(私法)调整行政合同行为成了困难的选择。英美法系国家以适用一般契约法为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则刚好相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也争议颇多。我国并没有行政合同的明确概念,更没有建立行政合同制度,但在…  相似文献   

8.
杨华 《中国卫生法制》2013,(3):19-22,51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是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双方行为的行为准则和重要法律依据,然而,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行政私法合同是行政主体运用私法合同达致行政公法目的‘的手段,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符合行政私法合同的特征和本质属性,因此,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是行政私法合同。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私法处理模式处理因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的行政性,引发诸多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具公法和私法特性,属于行政合同,基于公私利益平衡的考量,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整体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选择公法救济模式,构建契合此类纠纷特点的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10.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1.
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虽能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问题,但对于建构系统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仍缺乏针对性。因此,应具体考察行政合同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补充设立单独的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规则。本文认为,要明确行政合同纠纷必须以准用私法的公法模式予以解决,同时应建立双向性诉讼结构,逐步完善行政主体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调解原则、审查原则、判决形式的制度规则。  相似文献   

12.
学说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政府采购法》虽然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也认识到民事行为理论无法涵盖全部采购活动,因而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方式。但是,其对采购人选择供应商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不明,导致设计的争端解决机制链条过长,效率低下。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说如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均难以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借鉴域外"二阶段理论"来定位政府采购行为是可取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3.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4.
政府采购合同处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地位,它对于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而言,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应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也只有通过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属性,才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程序、适用原则等方面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重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讲,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刘真珍 《法制与社会》2011,(23):156-157
我国公私法两分的形式主义观念忽略了对契约类公法行为的理念与制度的建构,导致了实务中立法与司法上的种种混乱。本文从我国行政合同的各种案例中,总结出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审理中各自的缺陷以及导致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民事审判庭不能通过"概念转化"的方式解决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合同涉及的公共利益的保护,合同"相容性"的判定等问题;而行政审判庭的审理在存在借鉴私法规则技术的需要,也面临着技术匮乏,能力不足,判决类型有限等问题。本文认为,研究"契约类公法行为",总结出此类统一公法行为制度的特质与技术,为审判实务提供可行的理论资源,是回应公私法交融的现状的需求的一条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6.
杨俊 《行政法制》2004,(3):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却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众多纷争。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且,在“政府采购合同”一章中没有其它特殊规定或说明,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将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对此观点大有商榷的余地。  相似文献   

17.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制衡博弈的产物。从政府职能的演变,到合同功效的拓展,公共行政借助私法的手段——合同来完成其任务,具有历史必然性。扯掉威严的面纱,换以柔性的手段,这是行政合同较之以往呆板的行政行为的独到之处,也是其生命力之所在。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7,(1):35-41
现行公共服务购买规则体系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但是在民事合同框架下,公共服务受众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购买主体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购买主体与私人提供主体之间存在公法关系,其实质是公共事务的委托,公共服务购买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具备理论可行性。将公共服务购买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多元发展趋势,并且可以兼用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调整合同行为,具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曾是《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最有争议的内容之一,至今在国际层面尚未达成统一约定。由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复杂性,可将其法律适用分为私法和公法两个层面:前者采取“有限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为补充的原则,而且法律选择不得违反受方国的法律法规;後者对涉及公共秩序、国家主权或强行法规定的事项,必须适用当事方国家的法律。中国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也应采取类似原则;封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其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适用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20.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12,(2):130-140
按规定用途、规划条件及动工期限利用土地,并非根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私法义务,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公法义务进入私法领域后的一种变脸。因此,不能纯粹以私法思维解释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当土地使用者违约行使权利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约或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施以罚款。如果穷尽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仍不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私法方式解除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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