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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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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刑法中间接实行犯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中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以及被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教唆、组织、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行为人等,只能按间接实行犯加以定罪量刑.为此,间接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为拾遗补缺,为"潜补理论".对在"犯罪"过程中并未起主要作用且未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按单独实行犯的法定刑进行量刑,显然与我国刑法典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相背离.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能否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江西读者:阚简阚简同志:所提问题要求回答的实际上是不具有某种身份的人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在刑法理论上,对此问题通常可以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加以考察:一是无身份之人教唆或帮助有身份之人实施因身份而成立的犯罪。通说认为该无身份之人可以成立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二是无身份之人与有身份之人共同实施因身份而成立的犯罪。在此情况下,无身份之人与有身份之人能否构成共同正犯(实行犯),理论界存有争议。多数人…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四要件处于同一层面,成立犯罪的对象只能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所实施的具有罪过的行为.为此,犯罪内涵具有单一性.仅从需罚性的角度来理解犯罪的内涵,对行为和责任不加以区分,这种理论导致我们在适用诸多的刑法条文时存在着困惑.  相似文献   

4.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教唆对其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这种情形下的教唆者是教唆犯:二是教唆对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这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工具实施了充足构成要件的行为,可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据此应当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作限制解释,仅适用于第一种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于法无据的现状,应由司法解释来解决。同时我们也希望间接正犯理论能纳入立法者的视野,使未来的刑法典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5.
付立庆 《证据科学》2002,9(2):110-115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6.
<正> 一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与犯罪和刑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刑法体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首先,不应把犯罪和刑事责任混为一谈.统治阶级基于维护统治秩序和利益的需要,通过国家规定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为犯罪,如果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罪重责重,罪轻责轻.可见,犯罪是刑  相似文献   

7.
关于"刑事责任"的另一种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除了具有"犯罪的法律后果"之外,还应当具有"主观谴责"的内容."主观谴责"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作为认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并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具有重要意义;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之内,能够为其找到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8.
论刑法中的伴随行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伴随行为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对于伴随行为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并没有完全按照数罪并罚的原理来规定,其中有的规定并不合理。作者认为,伴随发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论是其客观上的危害程度,还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程度,都比只实施其中一个行为要严重,因而不论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都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非刑事法律规范对于刑事犯罪的认定具有一定作用,但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犯罪的成立并无实质性意义,犯罪是否成立不以该指示为前提或者根据。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虽然不具有该项规定,但如果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则应将之作为犯罪处理。反之,虽然其中存在该项规定,但如果刑法无对应性规定,则不能将此规定上升为刑法。  相似文献   

10.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依据,对毒品犯罪的若干刑罚现象作了分析并认为,没收毒资、制毒工具等是大陆刑法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不满16周岁和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政府收容教养或强制治疗是对人的保安处分措施;《刑法》第356条是毒品犯罪的常习犯规定,当该规定与《刑法》第65条发生实体竞合时,可以合并适用两个条款;以“顶风作案”等藉口处罚行为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找不到任何依据,不应予以提倡;毒品数量应当是毒品的纯量。  相似文献   

12.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共用11个条文规定了14个聚众犯罪,其中大多数聚众危害社会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少数是该罪的选择行为要件。聚众犯罪的主要特征有法定性、聚众进行、实施的是复数行为等。从犯罪形态上看,聚众为着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为既遂。它与煽动犯罪、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组织犯部分交叉重合。聚众犯罪的一罪数罪标准在于行为个数、数行为之间是否牵连、牵连时定一罪是否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3.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旭文 《河北法学》2004,22(1):26-29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额的立法形式比较多,种类多样。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关数额的实体法规定,在入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把刑法中所有的定量因素都理解为数额犯,数额犯是指法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量上的表现。要论证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数额为什么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没有认识的情形下,如何成立数额犯的故意犯罪?(3)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推理结论是:数额是犯罪成立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5.
王永杰 《河北法学》2011,29(10):27-34
理论界关于律师伪证罪为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对于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律师伪证罪和保障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本罪与此罪的审理秩序等程序正当性问题,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无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都存在或是实践中,或是理论中的问题而无法解决。鉴于律师伪证罪行为的特殊性和现实司法实践现状认为,应当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对律师伪证罪行为从多方面因素共同考虑律师伪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确定对其行为的追究与否。  相似文献   

16.
犯罪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可以从形式的犯罪、实质的犯罪、司法评价的犯罪三个侧面来加以阐释。形式的犯罪就是罪刑规范;实质的犯罪是全部具体罪刑规范的共同法律本质。两者都是立法者的意志体现。它们本身都没有刑事违法性,只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只有司法评价的犯罪,才存在刑事违法性判断。我国本无刑事违法性的理论,应当创建。只有创建了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刑事违法性理论,才能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贯彻"无危害即无犯罪"原则。刑事违法性是司法者评价生活行为事实在客观上是否违反法秩序的步骤和标准。它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我国应当对《刑法》第13条赋予新的理论内涵以完成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创建。  相似文献   

17.
陈洪兵 《北方法学》2012,6(4):67-75
国内关于胎儿性致死伤的讨论,往往忽略中外刑法在是否规定堕胎罪问题上的明显差异性;自愿堕胎可谓一种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计生部门依法强制堕胎因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而不构成犯罪;凡是违背孕妇意愿伤害胎儿(未导致孕妇死亡),致胎儿在母体内死亡的,或者在母体内受到重大伤害但经过治疗而没有留下后遗症的,以及在母体内受到严重伤害留下后遗症以致出生后不久死亡或者形成严重残疾的,都是对母体健康生育机能的侵害,故意为之的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为之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罪名,即"密切关系人受贿罪"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密切关系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其范围比"特定关系人"要广,除了近亲属、情妇(夫)和有共同利益的人之外,还可以是同学、老乡、同事、战友、朋友等。其实质在于,行为人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这种关系,能够或者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而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实现与请托人之间的权钱交易行为。由于近亲属等密切关系人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以独立构成密切关系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要将其与斡旋受贿、共同受贿等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19.
犯罪动机的本源、性质和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动机的本源是人的需要,需要与动机的区别在于动机具有需要中所没有的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需要无是非善恶之分。通常所谓的犯罪意图或意向就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具有主观恶性和有意识性的特点,不存在所谓中性的或善的犯罪动机,也不存在所谓的无意识犯罪动机。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经历从需要不能满足、缺乏调节能力、采用犯罪手段三个阶段。犯罪动机可以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犯罪动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发生。  相似文献   

20.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梅传强 《现代法学》2003,25(2):72-77
在“刑事一体化”背景下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为核心。对故意犯罪而言 ,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恶劣的犯罪动机和对法律的蔑视态度 ;就过失犯罪而言 ,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人格的缺陷和对法律的轻视态度。因此 ,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主观依据 ,也是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和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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