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晚近德、日刑法理论经历了从绝对的报应刑论到相对的报应刑论直至新报应刑论的变化,三种报应刑理论倡导的量刑基准各有利弊.这对我国的刑罚目的论、量刑基准论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在刑罚目的论中,应当正确界定刑罚目的和刑罚本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三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在量刑基准论中,应当处理好责任和预防、一般预防内部及其与特别预防的关系;在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时,需要完善目前的量刑步骤和关注现行规范下死刑裁量基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明楷 《法学杂志》2015,36(2):1-10
根据并合主义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在正确选择了法定刑后,首先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之下根据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裁量预防刑并确定宣告刑。犯罪后的态度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对于自首、立功与坦白能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必须进行实质判断;不自首、不坦白是行为人犯罪后的常态,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反省、悔罪与赔礼道歉虽然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却是减少预防刑的重要情节,法官在裁量预防刑时必须予以重视。事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与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既可能使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也可能使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少。行为人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隐瞒事实、毁灭证据与负案潜逃属于犯罪后的常态,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  相似文献   

3.
论预防刑的裁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明楷 《现代法学》2015,(1):102-117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预防,不得追求消极的一般预防;但是,如果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小则应当从宽处罚。由于预防刑的裁量是刑罚个别化的过程,所以,不能追求量刑平衡。在任何犯罪中,表明被告人再犯罪危险性小的情节都应当受到重视,对罪行严重的犯罪不适用或者严格适用酌定从宽情节的做法,违反刑罚目的。裁量预防刑时,对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既不能进行综合判断,也不能使之相互抵消;既要考虑类型化的情节,也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  相似文献   

4.
周颖  余双彪 《行政与法》2013,(1):113-118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把握好死刑案件的量刑,对于实现罪责刑均衡进而实现刑事法治至关重要。死刑案件的量刑应秉持责任主义观念,以责任刑制约预防刑,综合考虑量刑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追求个案量刑的综合平衡,并辅之以隔离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和量刑情况,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以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5.
犯罪常态与量刑起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并合主义与点的理论,应当在责任刑之下裁量预防刑;正确评价案件的罪行程度,是裁量责任刑的关键。任何一种类型的犯罪都有其常态,对具体案件罪行程度的评价,应以同种犯罪的常态为参照标准。法官不得将犯罪的常态评价为罪行严重,进而适用较重的刑罚。法官应当根据犯罪的常态确定量刑起点;由于常态犯罪属于相对较轻的犯罪,所以,与常态犯罪对应的量刑起点是法定刑中间刑偏下的刑罚乃至接近最低刑的刑罚。  相似文献   

6.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量刑时要尊重报应刑相对于预防刑的主导地位。主流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根据在于预防,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张力。对从宽根据的预防式理解仅允许较为轻微的从宽,无法为当下全面深入的制度改革提供正当性基础。将仁慈与社会和解等新因素引入从宽根据同样无法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将认罪认罚定位为报应刑层面的从宽情节能够支持较大的从宽幅度,但这将冲击经典报应理念。一种不同于行为报应主义和品格报应主义的生活报应主义能够在尊重现实制度和报应理念的基础上将罪犯的真诚悔罪纳入报应刑的量刑情节,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张力。这既实现了对实在法的最佳解释,又能为须认之"罪"的内涵和从宽限度等实践问题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7.
我国累犯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裁量情节适用不确定、裁量基准随意以及裁量过程无章可循,其根源在于如何裁量认定累犯后罪刑罚。累犯后罪刑罚应为责任刑,应以责任刑情节为裁量依据。累犯后罪刑罚的责任刑情节包括不法情节与责任情节。责任刑情节的裁量规则包括排除无责任事由规则、排除非行为事由规则和排除犯罪构成基本情节规则。裁量确定累犯后罪刑罚时,应先确定基准刑,再根据责任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基准刑原则上不能高于中间刑。多情节并存时,原则上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如果存在加重或减轻情节,应遵循先评价从重、加重情节,再评价从轻、减轻情节的次序。  相似文献   

8.
罚金刑量刑偏差的司法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罚金刑裁量原则和裁量规则的缺失,是造成罚金刑量刑偏差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减少罚金刑的量刑偏差,要寻求解决:一是确立全面衡量量刑情节、适当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能力、单刑种内罚金刑与主刑相适应和相近罪名比照四个裁量的基本原则;二是确立主刑确定前提规则、限额罚金制罚金确定规则、倍比罚金制罚金确定规则、无限额罚金制罚金确定规则和罚金刑减轻确定规则五个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9.
死刑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需要明确的法律立场和准确的政策解读,更需要合理的死刑案件裁判方法.立场决定了死刑政策的基本走向,方法关乎死刑适用结果的说服力,规则保障死刑适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死刑适用应当以“死缓”为基本立场,以“纯分则构成要件”为量刑基准,采用递进式的思维方法,遵循四组基本的裁量规则.  相似文献   

10.
对81个"非法取回本人所有而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样本案例的定罪、量刑、犯罪数额认定的考察发现,原则上只有造成占有人财产损失的才会以财产罪定罪,而若判处财产罪会导致量刑畸重,所以,样本判决限制财产罪的适用和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实现量刑轻缓。本文认为,优先考虑量刑合理的"以刑制罪"忽略了定罪的准确性,易消弥财产罪之间、财产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部分判决量刑畸轻、犯罪数额认定混乱、判决书说理不一;样本判决"以刑制罪"有其实践理性,但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易导致乱象。由此反思我国刑法对财产罪的定量立法模式,较重的法定刑是导致"以刑制罪"的根本原因。立法赋予量刑更大的裁量空间将有助于缓解司法上的"以刑制罪",也有助于对包括占有权在内的财产法益的全面保护并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河北法学》2021,(1):184-200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的根本要求,不仅不会侵犯审判权而且有利于审判权更加合理地行使,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精准量刑建议包括确定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类型,遵循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并根据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与程序简化力度之间成正比、与案件重大程度成反比的关系,构建出"分类精准"模式,分为速裁程序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为主"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等五种类型。检察机关分类测算精准量刑建议时,在量刑基准上应坚持责任优先主义,根据行为的不法与罪责确定责任刑,并采取"点的理论"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把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建立与"分类精准"相适应的量刑指南、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说理、量刑调整等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准。  相似文献   

12.
冯春萍 《法学杂志》2012,33(5):98-103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本质是基于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予以惩罚报应,同时,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实现预防犯罪。同样,作为实现刑罚过程的量刑也应在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中进行。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量刑时决定是否将加害方及其家属等积极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时,也应该首先从量刑的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出发来判断。具体地讲,经济赔偿只有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着内在关联性,本来属于案件"定罪量刑"的要素时,并且,只有将其置于整个量刑体系下,在与其他众多的量刑要素的相互关系中被认定确实具有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过去罪责(刑事责任)及其将来预防(再犯可能性)的意义时,才可以作为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才可以成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选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  相似文献   

13.
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通过责任要素的介入将报应主义下的罪刑均衡与目的主义下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 ,表现为责刑均衡 ,实现了量刑原则由一元向二元的转变。在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践过程中 ,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范畴。准确定罪始终是公正量刑的前提 ,但量刑对定罪亦有不可忽视的反作用。当前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趋重与量刑偏差较大等问题 ,制约着罪刑均衡原则的充分实现。对量刑偏差问题 ,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将各地量刑经验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学者的参与下确立起个罪的量刑基准 ,并逐步建立起适度的遵循先例制度 ,以实现量刑的统一。至于量刑趋重问题 ,它是我国刑法文化形态的外在表现 ,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观 ,但司法依旧可以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4.
酌定量刑情节的泛化现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以死刑案件为突出代表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泛化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泛化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的事实和证据宽泛,量刑事实与犯罪事实关系松散,量刑目的与刑罚的目的产生冲突。就我国司法而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仍应遵循法定性原则,符合酌定量刑情节构成要件要求;酌定量刑事实还应符合刑罚的目的要件,酌定量刑情节与犯罪事实应当存在直接的影响关系;法官收集酌定量刑情节证据行为不得背离其中立地位。规治酌定量刑情节泛化现象必须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设计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5.
在此次《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中,处罚种类扩张论得到广泛支持。学者们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行为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并且基于提升公共治理能力、规范行政公权力的良好愿景,主张扩张处罚种类。修订通过后的《行政处罚法》有限度地扩张了处罚种类。然而,从行政处罚内涵和立法政策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处罚种类扩张论并不合理。一方面,通过考察刑罚处罚的特征和狭义行政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之区别可以发现,科处额外负担和非难是处罚的本质要素,典型非处罚行为应当排除在行政处罚之外。另一方面,提升公共治理能力与扩张行政处罚种类并无直接关系,为了规范公权力而扩张处罚种类之考量也将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式微,贸然扩张处罚种类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障碍,因而中间类型行为不宜纳入处罚种类。确立“少而精”的处罚种类,才有利于实现对行政处罚的专业性精准规制。  相似文献   

16.
The Texas death penalty statute originally approved by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in Jurek v. Texas (1976) was legislatively amended as a result of the Court’s decision in Penry v. Lynaugh (1989). The changes were intended to focus on increasing jurors’ ability to give mitigating effect to evidence in sentencing. Using data from the Capital Jury Project, we compared juror comprehension of sentencing guidelines, punishment responsibility, and deliberations in sentencing among a sample of 123 Texas jurors who deliberated under the Jurek and Penry statutes. In each area, we found that the amended statute failed to guide capital juror decision-making as intended.  相似文献   

17.
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邱兴隆 《中国法学》2004,(6):146-154
实体意义上的有利被告,作为罪刑法定与刑法的明确性原则的一条派生与补足原则,指的是当刑法适用上遇有暂时"解释不清"的疑难时,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它可以从国家作为立法者应对刑法规定不明承担的责任、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的正当目的以及传统刑事政策等诸多维度得到证成。从有利被告的立场出发,在刑法解释领域,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不利被告的解释,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有利被告的解释;在定罪环节,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与"罪疑惟轻"的规则:在量刑环节,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重刑选择,而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轻刑选择。  相似文献   

18.

Stuart Banner's thoughtful book, The Death Penalty: An American History (2002), serves as the basis of this review essay which explores the forces shaping the nation's experiences with capital punishment. The essay traces Banner's account of important death penalty developments throughout American history and examines justifications traditionally offered in support of capital punishment, issues of administration, and execution protocols. It concludes by projecting that, consistent with historical trends and nagged by serious and recurring administrative problems, the death penalty in America will in due course become a thing of the past.  相似文献   

19.
唐世月 《时代法学》2007,5(5):95-101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2年曾经宣布暂停死刑执行,但是在1976年又恢复了死刑的执行,目前美国是唯一仍然保留并适用死刑的所谓西方文明国家。美国联邦系统和38个州的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可以适用死刑的罪行还比较多,但是罪名相对比较集中;死刑诉讼程序严格且复杂;相对于美国庞大的犯罪数字,尤其是暴力犯罪而言,其死刑判决和实际执行死刑数量仍属较低;美国死刑执行方式呈现为以注射方式为主多种执行方法并存的特点。美国死刑程序复杂但是死刑错判率仍然较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