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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是个哲学的命题。孔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后来的儒者又有了“知在行先”,“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知行合一”的论述。“知”有两层含义:一是学习之“知”,是对前人认识到的已知世界知识的继承,二是认识之“知”,是对未知世界知识的新发现。“行”就是在“知”指导下的活动,“行”不能违背“知”。“知”“行”的关系有两种:一是“知易行难”二是“知难行易”,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知行合一”。我们执法者在执法规则面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处理“知”与“行”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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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云:“法爱衡平”,“法官心中应常有衡平”。作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要将利益衡量贯彻始终,在“审”、“调”、“判”过程中,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调”的“公心”理念、“判”的“公平”结果和“利”的“平衡”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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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真”(“truth”或“truthness”)有四种不同的用法:终极的“真”或大写的“真”(真1);“经验科学”中的“真”或“科学实验”中的“真”(真2);作为“交互主体性”或“沟通理性”的“真”(真3);语句的“真”或分析的“真”(真4)。“真1”将导致神意的、独断的和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法权理论;“真2”本与法权理论无干,但在科学入魅的时代,强权可借“科学”之名行独断之实,“真2”由此成为“真1”的婢女;“真3”是历经公开和平等讨论后的共识,也即“对话的常识”,“真3”是公民社会法律关系的基础,即“当事人合意”或“社会公意”,“真3”与“真1”水火不容;“真4”是“S是S”的“真”,即逻辑的“真”或判断的“真”,“真4”内合“必然地得出”的精神,不空话,不妄言,是获得“真3”时对话与沟通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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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说她是“情人”,二审认为是“性伴侣”。24万多元的“感情投资”纠纷一波三折,峰回路转,让三级法院“琢磨不透”成了一大“悬念”。近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这宗已经生效执行的“两性关系”案件,引起社会各界浓厚兴趣,此案再审有可能成为我国“两性关系”的“判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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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小三”、瘪三、张三,都不是好称谓。而在成语中,“三”也倒了霉了,凡“三”和“四”搭配在一起的成语.多是贬义,如“朝三暮四”、“丢三落四”、“三妻四妾”、“推三阻四”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