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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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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基金受害投资者可基于《基金法》规定的共同行为追究托管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双向监督制衡机制的失灵本身构成共同行为。基于信托法与委托契约中的共同受托人规则,托管人与管理人当然对投资者负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理论,二者亦对受害投资者负连带责任。认定托管人过错时应采折衷专业理性人标准。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信托法、基金法、委托合同与共同侵权制度存在规范竞合,但投资者保护力度依次衰减。作为治本之策,建议《基金法》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共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对二者课以连带责任,删除单独责任规则。共同受托人制度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提升托管业的诚信度、竞争力与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这一定义,不仅对基金的经济属性进行了概括,而且也基本反映了当事人在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构造中,包括三方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永久性的法律关系”,一般随基金的存在而存…  相似文献   

3.
在投资基金立法中,"投资基金"是决定<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的重要定义.本文通过对<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的评析,建议对投资基金应定义为投资基金,是指根据特定投资目的,以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由基金董事会或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资产组合方式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按其所持份额或依其约定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集体投资活动的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4.
《司法业务文选》2012,(33):33-43
1.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2.自2012年6月19日起施行一、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基金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监督的义务,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地位不独立、责任承担不明确导致其监督义务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因此,完善我国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将有利于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关系之制度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法,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根据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类;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类。由于其所特有的分散投资组合、专家理财等功能,因此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备受投资者青睐。   在基金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本质上…  相似文献   

7.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核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 基金契约订约方间法律责任不明, 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契约订约方违反代理法理、并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等弊端, 我国基金契约结构设计应在明确投资基金和基金契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前提下,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采纳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 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 从而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实质受托人, 受益人为实质委托人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8.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①投资基金的实质是一种资本集合体。②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是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因此,投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第三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司法业务文选》2013,(Z1):2+97
解读一:严防借私募基金"乱集资"近年来,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也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是原来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未作规定,使这类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新法借鉴现行非公开募集基金实践和国外立法情况,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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