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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是司法过程的弱点所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由生活事实通过证据和证明规则的过滤,形成案件事实;二是案件事实经过实体法规范的裁剪、组合後形成法律事实,其中有实体法规范的作用。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中涉及到很多判断因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法律事实形成过程的客观化包括两个方面,即心证公开和判决理由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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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156-169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其认定过程分为从主张事实到待证事实再到裁判事实两个阶段。目前,民诉学界对于第二阶段即如何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研究已非常深入,但对于第一阶段即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过程却很少有人问津,甚至认为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前提。实际并非如此,民事诉讼案件待证事实的确定也是一个内含复杂逻辑推演的过程,是一个当事人的主张事实经实体法律规范内含的要件事实涵摄表现为程序上的主要事实再经当事人是否存在争议的筛选形成待证事实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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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以动态的裁判对象为视角,诉讼事实可分为案件事实、公诉事实和裁判事实。其中,案件事实是侦查标的,公诉事实是控、辩、裁三方诉讼行为的指向,裁判事实是庭审终结所确立的结果事实。对裁判事实的分类,具有明确法官的裁判范围并界定控辩双方的攻防目标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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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断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形成的,以往关于规范层面的著述可谓较多,而对事实认知的探讨却少之又少。本文在强调事实认知在法律判断中的重要性的同时,并对几种事实进行了界分与评析。法律事实的形成需要规范指导,但规范指导下的事实认知,又容易使事实变形;从个案事实中可以抽取法律规范所需要的要素,但只能使事实变得抽象,而不能让事实偏离真实;规范可以赋予事实以意义,但不应为迎合规范的适用,而使事实偏离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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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意义上的事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有助于准确把握事实与事物,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准确理解与把握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定首次明文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事实与事物既有同一性又存在明显差别。事物是事实的载体,事实是事物现象的表述;事物会发生变化,事实却不会变化,事物的变化导致产生新的事实;事物的反面是无,事实的反面是假。案件事实不同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根据;案件事实的存在形式不受限制,无法被消灭,却有赖于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不仅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要受限制,而且还可能被消灭;证据意义上的事实除了具有客观性特征外,还具主观性特征。证人证言中的事实与意见的界定,以及确定证人证言意见性陈述"合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方法,证人根据专业知识就专业问题作出的评论与判断意见性陈述应具有证据事实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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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是"先查清事实、后适用法律。"对此论断进行反思,指出两者的统一性,并从多个层面、正反两方面论证了法律与事实的不可分离性。从法理的视角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进行分析,并开创性地提出案件事实具体应当划分为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事实,与之相对应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分为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此两阶段分别受程序法、证据法和实体法所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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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实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案件大致特定法律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导致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事实。刑事案件事实内部因其所涉诉讼利益的不同形成刑事案件之本体事实与程序事实宏观分化,本体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以及相应的微观划分,程序事实以重大、一般与其他为基本结构并可以进一步细化。对于不同层次案件事实因其证明价值不同应采取从最高到低度的四级证明标准进行分层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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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首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等。事实与事物既有同一性又存在明显差别。案件事实不同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案件事实的存在形式不受限制,无法被消灭,却有赖于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不仅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要受限制,而且还可能被消灭;证据意义上的事实除了具有客观性特征外,还具主观性特征。合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证言可以认定为事实,证人根据专业知识就专业问题作出的判断意见具有证据事实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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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有助于准确把握事实与事物,案件事实与证据事实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准确理解与把握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定首次明文确立的证据裁判原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事实与事物既有同一性又存在明显差别。事物是事实的载体,事实是事物现象的表述;事物会发生变化,事实却不会变化,事物的变化导致产生新的事实;事物的反面是无,事实的反面是假。案件事实不同于证据事实,案件事实不是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意义上的事实才是适用法律的根据;案件事实的存在形式不受限制,无法被消灭,却有赖于证据证明,证据意义上的事实不仅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要受限制,而且还可能被消灭;证据意义上的事实除了具有客观性特征外,还具主观性特征。证人证言中的事实与意见的界定,以及确定证人证言意见性陈述合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方法,证人根据专业知识就专业问题作出的评论与判断意见性陈述应具有证据事实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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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与建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裁判主体(主要是法官)的感知和注意及心理因素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影响以及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依据、方法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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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与建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为重要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从裁判主体(主要是法官)的感知和注意及心理因素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影响以及对认定与建构案件事实的依据、方法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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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通常将法律事实作为引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但该定位隐含着表达与所指的错位,并缺失立法视角的审视,其法律意义还容易被常识所覆盖。要修正这些不当,宜从立法视角出发,以规范为定位点,法律事实因此可一般化为与法律效果对应的构成要件,即在特定功能引导下经由专业逻辑安排而形成的格式化社会现实的规范工具,同时又能具体化为构成要件中的构造要素。它们的关系错综而有序,反映了民法的体系性。以规范面目出现的法律事实是法律理念与现实的对应与调适,在适用中还要与个案的具体事实再次对应与调适。法律事实由此充满互动的张力,同时也使民法学有了多元的知识资源。但无论如何,法律事实并非具体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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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法律判断根据的案件事实区别于客观事实和规范事实,案件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依据规范的事实要件构筑的。案件事实及其判断既为法律规范所规定,又为社会生活实际所制约,兼有主客观共居的属性。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不是两个可以简单分开的阶段或过程。案件事实和可得适用的法律的发现及其判断,几乎是同步进行并相互制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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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的规定与学术观点之间存在一定分歧.为了防止立法技术上的因素使被告人陷于不利境地以及在界定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上的无休止争论,罪重事实应当适用与定罪事实相同的证明标准.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决定着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其中,从轻处罚的事实可以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减轻处罚的事实和免除处罚的事实应当适用明晰可信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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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实探知理念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方式而言 ,我国的事实认定模式属于职权主义认定模式。这一事实认定体制在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指导下形成 ,存在着诸多缺憾 ,应当进行改造和完善。重构我国事实认定体制的基本思路是 :重新界定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并以此为基础合理配置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权限分工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类型 ,建立灵活多样的事实认定机制 ;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出发 ,完善诉讼准备程序 ,并强化庭审程序的事实认定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