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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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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四五改革纲要"围绕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重点归纳为8个方面的核心内容:——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1.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2.  相似文献   

2.
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是法院内部各层次行动者以最高法院推行的审判委员会改革为契机,在审判委员会自身功能逐渐弱化、其他替代性机制功能逐渐强大的条件下,以法院的组织利益、中间组织的部门利益以及法官的个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这样一种公共选择的逻辑,最终使得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被异化“放权”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法院对法官的控制,法官的独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一种“咨询型”审判。  相似文献   

3.
一直以来,法院都是司法改革的主战场.新一轮司法改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奋力起航,法院改革何去何从更加引人关注.2月2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从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勾勒出未来法院改革的路线图.综观整个文件,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但主旨精神清晰统一,那便是让法院成为法院,让法官成为法官,让审判回归司法属性.  相似文献   

4.
崔永东 《河北法学》2015,33(3):28-37
中国当前的司法改革正在法院系统内积极推进,“去行政化”的努力正使所谓的“法院独立审判”向“法官独立审判”转变.但也应该看到,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也不意味着审判管理权的彻底退场,而是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审判管理权约束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正如西方发达国家的法院系统也存在审判管理活动和审判管理权一样,中国完全废除审判管理权也是难以想象的,关键是如何避免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的过度干预,剔除其对审判权的压倒性力量.因此,审判管理的改革也成为势所必然.审判管理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次极目标是压缩审判管理权的运行空间,使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运转.审判管理的根本方法在于理顺“两权”关系,实现两权之间的平衡.审判管理的基本路径是遵循司法规律,又兼顾中国的司法实际.我们相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奋斗,一种良性的审判管理机制和体制终将形成,一种以审判权为主、以审判管理权为辅的法院权力结构也将最终成型.  相似文献   

5.
广东省高院近日下发《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首批试点法院将实行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该方案规定,法院院长、庭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领导私下干预案件,主审法官可不理会”.  相似文献   

6.
<正> 法院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改善执法活动”,提高审判效能。然而怎样实现这一目标呢?本文就此发表一些浅见。一、改革法官制度党的十三大提出对国家审判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实行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因此,法院应根据自身的特点,改革法官制度,比照公务员制度,对业务类公务员实行责任制,对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不搞终身制。法官制度的改革应从法官的素质和培养上,从进人和用人上,从考核和待遇上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管理方式和制度。  相似文献   

7.
相似或相同的案件在同一法院,出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这让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怀疑;法官台前审理案件,审判委员会幕后判决,“判而不审,审而不判”之嫌同样使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这一现状正在悄悄发生改变。2004年12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在审判中试水法官联席会议。有专家称这项制度是一个创举,统一了审判尺度,突出了审判委员会的指导职能,“调动了法官的积极性并减少了法院管理的行政色彩”。那么,法官联席会议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达到审判尺度的统一,从而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它又和目前备受争议的审判委员会…  相似文献   

8.
用行政办法管理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形成的案件审批制度已成为目前我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对象,案件审批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体现维护司法公正的审判原则,违背了司法行为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案件审批制度应予废除,建立以审判长负责制的合议庭作为法院审判的基本组织,还审判权于合议庭。撤销法院审判机构的行政设置和法官的行政等级,实行院长下面便是法官的审判新机制。改革和完善审判委负会在“决定疑难的复杂的或者重大的案件方面的行为方式使之符合现代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创设审委会与合议庭案件转移管辖制度,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合法、高效。  相似文献   

9.
法院文化是法院在长期行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理想信仰、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是宏观的政治、经济、文化在法院的投影。与大众文化和其他机构、行业文化相比,法院文化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司法权力、法院机构、法官职业的属性特征在文化层面的反映,系统归纳总结这些特点,对于深化司法改革、建设先进法院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理性法院与“理性”之间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行使审判职能。中国夏、商两代最早的法官就叫…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8,(6):104-116
法定法官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其核心内涵是法院的案件分配作业必须受制于事先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定,何等案件由何位法官承审绝不能等案件诉诸法院后再临时委任某个法官。审判委员会闭门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事实上废除法定法官原则的定案方式,它侵犯乃至剥夺了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理应依据法定法官原则对之进行改革。审判委员会改组为刑委庭和民委庭后,所有原本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都由立案庭直接分配至刑委庭或民委庭审理。各级法院应该重新修订既有的案件分配规则,并改革审判委员会遴选机制,以使无行政职务的精英法官能进入审判委员会。此等改革不触动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职能及其行使方式,改革阻力应该不大。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7.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8.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19.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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