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正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一、概述(一)1997年刑法架构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  相似文献   

2.
陆诗忠 《河北法学》2006,24(5):50-54
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并不符合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另外,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纳入到分则规范之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所有这些都不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相应地,这些分则条文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一、概述(一)1997年刑法架构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1-5),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为452个.  相似文献   

4.
从刑法史的角度看,刑法规定存在着一个从个别立法到一般立法的演变过程。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分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果,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刑法总则固然重要,但离开了刑法分则,对不法行为定罪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刑法分则规范是犯罪分类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则体系不仅是技术性问题,背后包含了一定的刑法价值理念。我国刑法分则除了对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刑法适用的引导性规定。  相似文献   

5.
正人的行为是人的内心活动对外部刺激所作出的表面反应,而刑法又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的规定,因此对刑法分则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实则是对人的行为进行剖析。刑法分则其实是刑法总则问题的具体化表现,也是刑法发挥其行为规制功能的具体体现。从这个角度看,刑法分则比刑法总则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采取了从刑法分则入手,利用心理学分析刑法分则  相似文献   

6.
周其华 《法学家》2002,(5):53-58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分别在总则和分则条文中作了规定。刑法总则第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的定义及其负刑事责任的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文中明确规定了某种过失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另外一些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论在刑法理论研……  相似文献   

7.
魏东 《法治研究》2013,74(2):17-23
1997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已颁行刑法修正案8个。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其修正内容涉及刑法总则和分则,修正条文多达50条.引起了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修正案”现象本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目前。学术界对于刑法修正案的总体评价是正面肯定的,同时也有一些反思.甚至有比较严厉的批评。这些学术批评关涉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与内容诸方面,如刑法修正案中的形式合理性、刑法观、犯罪政策、刑罚政策、学术立场等问题,本文即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观察并展开学理研讨。  相似文献   

8.
魏昌东 《河北法学》2007,25(7):71-75
从规范的角度考查,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了总则原则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然而,刑法分则在为具体个罪配置死刑中却存在严重的立法精神分离、偏离总则任意配置的问题.抑制中国刑法死刑过度的趋势,必须以恢复刑法精神的契合为切入,确保立法精神在总、分则的贯通,为死刑配置确定科学的适用基准,以此实现立法矫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任何法律法规都需要解释,刑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解释的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文章通过阐述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深入探讨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规定以及刑法分则相对应的各种表现方式,结合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刑法解释的理念以及罪刑法定之明确性要求,提出了一些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为了配合刑法课教学,使学员们加深理解刑法课教学内容,我们选编了一套刑法教学案例(分总则、分则二本)。总则部分已经下发,分则部分正在编选过程中。考虑到印刷发行周期较长,在刑法分则课程开始后的一段时间内,分则部分的案例还发不下去,因此,本期选登了四篇案例分析,下期还将选登几篇,以弥补这一空缺。考虑到教学特点,对这四篇案例只作提要性的分析,目的是希望能引导学员思考、探讨学习中的问题。我们诚恳地希望学员们运用所学的知识,把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案例加以整理、分析,或将原始材料寄给本刊或总校刑法教研组,以便从中择选刊登,交流学习体会,促进教学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11.
张明楷 《法学研究》2020,(1):134-153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相似文献   

12.
规范学视野中预备行为可罚性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高艳东 《现代法学》2005,27(1):76-82
原则上处罚预备行为反映了刑罚权在发动时间上的过早提前,仅通过总则的规定处罚缺乏实行行为的预备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了事实上的主观归罪。为克服这些矛盾,应当把危险性大的与实行行为没有本质界限的预备行为作为未遂犯对待,在分则中对威胁重大法益的与实行行为脱离的纯粹预备行为单独规定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3.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4.
王钢 《政治与法律》2020,(3):94-112
自1969年德国刑法大改革至今的五十年间,德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非常频繁。在此期间,德国立法机关不但对《刑法典》总则犯罪论部分的规定进行了彻底的修订,而且针对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及刑法分则乃至附属刑法中的诸多罪名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在恐怖主义犯罪、妨害公务犯罪、毒品犯罪以及保安监禁等领域尤其如此。整体而言,德国立法者在过往半个世纪中日趋侧重功能主义的积极刑事立法观,导致德国刑法逐步从传统法治国背景下的法益保护法和市民防御法转向以社会控制为主导的国家干预法和社会防卫法,造成了诸多难以与现有法律体系和学说理论相协调的象征性立法。我国应当从德国近五十年的刑事立法中吸收其先进经验,对其中的弊端也要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15.
韩旭 《证据科学》2012,20(2):165-176
辨认笔录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为新《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对其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法庭审查和采信辨认证据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但是,在辨认录像制度、见证人在场制度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对具有"传闻证据"性质的辨认笔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不但难以发现辨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问题,而且无法完成对辨认结果可靠性的实质审查任务。本文针对我国侦查实践中常用的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审查内容和方法,对"暗示性辨认"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则。对于辨认结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美国的"总体情况规则",采用"可靠性"判断标准,对于违反辨认规则获得的辨认结果,并不当然否定其证据能力,当该结果获得了"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16.
行政刑法规范是规定对违反行政上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刑罚处罚的法规,在我国仍然是基于刑法上明确规定的罪名而予以制裁的法规。它并不是独立于刑法的其他的特别部分,而是刑法固有的一部分。因而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刑法规定有可以不适用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而在有关犯罪以及刑罚的基本原则方面仍应适用刑法典的规定。至于空白行政刑法规范,由于犯罪构成事实的基本轮廓以及刑种与刑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将其一部分构成要件授权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补充,因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7.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新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5年9月30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司法部出台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又一个与人大《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结合工作实践和思考,就新版《通则》及其相关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8.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19.
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在“道”的层面上进行理念与制度完善,即我国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础,建构金融法治哲学,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总则》,创新金融法的更新机制,创建市场型金融创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场型金融创新的法律责任,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市场型金融创新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