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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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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葛翔 《新法规月刊》2016,(5):152-160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2.
预防性行政诉讼容许性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防性行政诉讼是包括预防性停止作为之诉、预防性确认之诉在内的一种事前的权利保护机制,它对传统的行政诉讼是事后权利救济机制的观念构成挑战。尽管,以"行政行为——事后审查"来理解行政诉讼的观念仍极具影响力,但不管在学说上还是实务中其都已不再是没有例外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解决行政争议"的规定较之于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更为开放,为预防性行政诉讼提供了规范基础。但即使预防性行政诉讼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下存在可能性,其在实践中的展开还有赖于实体行政法律的发展和相对人权利的充实。  相似文献   

3.
郑宁  龙非 《法治研究》2007,(12):17-19
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虽然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和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但由于该制度受到当事人对和解标的的处分权以及公益的限制,适用的范围其实相当有限。厘清和解标的、诉讼标的、处分权和公共利益这四个概念有助于判断行政诉讼容许性的要件,从而对行政诉讼和解的范围进行限定。  相似文献   

4.
反思与超越:中国语境下行政抵抗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抵抗权在西方国家产生后,先后在政治层面、宪法层面以及行政法层面得到发展。由于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理论上和实证上的困境,作为程序性权利的抵抗权也存在诸多困境。因此需要设计行政抵抗权制度构建的路线图,并创设相应的结构模型: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抵抗权制度,完善公民参与机制,以及在行政诉讼中建立"请求宣告无效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5.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含有特定的目的追求,法律目的在法律制度的生命周期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我国学界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事实上,行政诉讼得区分为主观的抗告诉讼、客观的抗告诉讼和当事人诉讼等具体类型,行政诉讼的目的也需要依据不同的诉讼类型分别论定.主观抗告诉讼的目的旨在救济权利,客观抗告诉讼的目的仅为监督行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就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类型而言,是以主观的抗告诉讼为核心,以客观的抗告诉讼为例外.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以救济权利为主,以监督行政为辅,但并不具有解决纠纷的目的.进而,强调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目的,不仅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走出传统困境,而且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科学、合理设计,对于解决我国当下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滥用诉权这一突出问题,都具有重要助益.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判关系就是行政诉请与判决的关系,属于研究诉请与判决之间关系的客观规律范畴。一般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行政诉请对行政判决的制约作用,即行政诉请与行政判决的具有一致性,是由司法的被动性、处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所决定的。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以及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以及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构建行政诉判关系应当以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两条主线重新认识。从主观公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主观公权利、行政诉权、诉讼请求、行政判决的关系从逻辑上总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而从客观法秩序维护的角度,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效性并非一致决定了行政诉判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行政诉判关系是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正> (一)概论诉讼标的,是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使诉本身特定化的机能,而且是判断诉属于哪一种类型的标准。诉的客观合并,诉的变更,二重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也都决定于诉讼标的。由此可见,诉讼标的不仅在诉讼理论上是一个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上,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谓诉讼标的理论,简单地说,就是如何把握、如何理解诉讼标的,即诉讼上的请求与实体权利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在德国和日本诉讼法学者之间,从来的迎说,即多数说,一直是把诉讼标的作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来把握来认识和理解的。自一九三一年以后,关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和解问题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行政诉讼和解是原被告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庭审阶段就诉讼标的互谅互让达成合致以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行政权在特定情形下的可处分性、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及行政法关系的发展趋势等为行政诉讼和解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解包括需自愿发起、适用范围有限、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协议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等法律要件。在行政诉讼中确立和解制度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9.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律师李黎律师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如何履行职责,应遵循什么原则以及享有的权利如何界定?由于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尚属初创,不论从理论的角度还是实践的意义上讲,都有必要进行系统的探讨。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一管之见,拟作引玉之砖。一、律师为行政诉...  相似文献   

10.
从权利救济宪法保障论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国宪法上,都会规定权利救济基本权的保障,其作用是在于给予人民排除不法侵害权益,并维护享有完整实体权利的机会,借以实现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宪法保障原则。就行政诉讼而言,原则上虽须主张其诉讼和其个人权利有关,人民或团体才可享有诉权,但是,立法者另外得以法律明文规定,准许人民或团体为维护公益,对无关自己权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人民或团体也可享有诉权。在此,我们看到宪法上保障的权利救济基本权,除了作为主观权利的功能建构外,仍然存在作为客观法的建构可能性。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立法者为了落实权利救济基本权的宪法保障,所设计的一种客观的制度性保障,而可以作为权利救济基本权在客观法上的功能建构。因此,本论文即从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的本质出发,尝试探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法特征及其功能,建构公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制度性保障,并借助德国行政诉讼上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分析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困境。  相似文献   

11.
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目的设计上将权利保护和维护监督行政权置于同等的地位,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笔者从权利保护的目的出发,对即将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存法律并未规定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本文主要从理论角度出发,重点论述该制度在我国存续的必要性和法理价值。并且适度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合理之处,提出符合我国现状的模式,即"明定主义"。同时,本文主张以诉讼请求作为行政诉讼类型化区分的主导型标准,以诉讼标的和行政争议的性质作为辅助标准。  相似文献   

14.
―、问题的提出“诉讼是国家设立的权利救济制度,并非任何诉均采取这种制度,而只限于有必要根据这种制度给予权利保护的案件”,此即诉的利益理论的前提命题。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指出:“诉的利益即根据每个具体请求的内容,来考量作出本案判决的必要性及其实际上的效果。”2015年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推行以后,诉的利益理论被引入到我国行政诉讼实务当中.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滥诉现象即行政滥诉。行政滥诉以权利相对性理论为基础,与诉权理论紧密结合。在构成要件上,行政滥诉以拥有诉权为其前提要件,主观上要求当事人存在恶意,客观上要求有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结果上要求对法院和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另外,行政滥诉以提起大量案件为手段、利益相关性认定困难、主体存在联系等特点都对行政滥诉的构成要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法律规制上,既要从诉讼本身规制,也要从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和信访考核机制方面着手,建立信息公开收费制度,改变信访考核标准。同时,要注重滥诉规制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2014年6月日本修改了《行政不服审查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以往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中存在的缺乏公正性的问题。新导入的审理员制度以及行政不服审查会制度促进了公正性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审理员的独立性、中立性的制度性确保并不充分、审理员的意见书以及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的答复并不能充分拘束不服审查机关的判断等问题。《行政不服审查法》的修改不仅仅是应对不服审查制度在构造上的问题,而且也应当以应对行政系统的转换即以"现代化"作为目的。但是,与事前的行政程序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竞合甚至是抵触,妨碍了行政不服审查制度的"现代化"。妨碍这次行政不服审查制度彻底改革的原因在于各种制度背景之下的传统的概念、思考框架等。而是否能够成功地解决缺乏公正性的问题,取决于审理员以及行政不服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用的实践。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竞合、抵触就会朝着有助于寻求救济者的方向上调整。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与事前的行政程序制度的竞合、抵触问题依据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之间的相互浸透性、补充性,可以通过重置性调整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探析--德国法的视角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飞 《法学》2004,(3):44-54
行政诉讼的类型是指对行政诉讼中的诉依据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后确定下来的诉的种类。德国行政诉讼中的类型制度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体系 ,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参考意义。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应对目前已基本成型的几种类型的诉予以法律上的明确化 ,并赋予法院在一定情况下采用法无明文规定的诉种的权力。  相似文献   

18.
李劲 《行政与法》2006,(3):80-81
诉权是当事人为保护其实体权益或者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请求法院以国家审判权的名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设置的行政诉讼的门槛包括起诉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诉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诉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所诉行为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现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通过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以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9.
在复议改变之诉中,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当下制度设计已为复议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留有空间,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目的与价值取向,可为行政权限争议解决提供新路径,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排斥复议被申请人的诉讼第三人身份,符合“有利益就有参与”的基本法则,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改变之间有利害关系.利用制度空间和既成之诉“一并审查”、“附带解决”相关问题已成诉讼经济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诉讼制度实践的普遍做法,我国应逐步确认和拓展法院在行政权限争议诉讼调处中的能动作用.  相似文献   

20.
论诉讼标的的定性与识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标的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学说浩繁,观点庞杂,至今尚未形成众说归一的局面。不可否认,诉讼标的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这一方面是由于无论是法院从事审判活动,还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围绕诉讼标的这个中心来展开;另一方面,诉讼标的问题的解决,也是解决诉的制度,判决的既判力和"禁止重复诉讼"原则等诸多问题的理论前提。一般认为,诉讼标的理论是关于诉讼标的的含义和性质,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及诉讼标的与其他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关系的理论观点,其中,诉讼标的的定性和识别是其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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