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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相似文献   

2.
葛岩 《行政与法》2004,(12):111-112
“一调一裁两审”是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在司法实践中,诸如: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长、成本高,劳动争议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仲裁机构本身具有局限性,弱化了仲裁高效率的职能,损害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越显突出。实行“或裁或审,裁审分轨”“两裁终决”,完善“三方机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劳动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等措施建立并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使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也与国际劳动争议体制相接轨。  相似文献   

3.
一、改现行“一裁两审”为“一裁终局”我国目前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名曰裁审自择,实为一裁两审。裁审自择,即经济合同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这种裁审自择不是完全的、绝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相似文献   

4.
一、我国协议仲裁的基本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国内的仲裁体制是根据原《经济合同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这种体制的基本框架可以概括为:“裁审并举、当事人自择、一裁两审”。即就国内仲裁而言,当事人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实行或裁或审的双轨制,当事人既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开庭仲裁,仲裁实  相似文献   

5.
农地承包仲裁属"准行政性仲裁程序",它是农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并能产生"一调终局"之程序效果。其功能应定位于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之诉讼案件的分流,其程序启动无须仲裁协议,就其与诉讼的关系,当前立法定位于"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具有现实之合理性,但在制度体系相对成熟之后,应及时转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相似文献   

6.
随着ADR机制社会功能和价值的提升,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日趋重要以往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既有优点叉有缺陷,从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心理态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陷等方面可以看出适用仲裁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是可能的。针对环境污染纠纷的特殊性,在实现环境仲裁的法制化、规范化时,必须注意修改和完善以下方面:仲裁协议的问题、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仲裁机构的问题、“一裁终局”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仲裁法》与市场经济裁判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仲裁法》是全面改革我国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成果,它对我国原有仲裁制度最重大的改革是改行政仲裁为民间仲裁,使仲裁的本质特征还原归位,同时还统一了我国仲裁制度和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协议仲裁制、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并注意理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它的颁行,还会引起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也将促进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从而导致逐渐形成民间仲裁(及调解)、行政司法、法院审判这样三位一体的,既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既相互制约又互相促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裁判制度体系。这是市场经济需要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仲裁法规范和统一了国内仲裁体制,结束了国内仲裁的无序状态,促进了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确定了仲裁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例如:仲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并以当事人的合意授权为管辖的前提,仲裁与行政分离以及或裁或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法院对仲裁给予支持并进行司法监督等。仲裁法实施10年来,全国已经建立了180多家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9.
在后发优势和后发劣势的碰撞中,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者个体与执法部门之间的管制矛盾,而不是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集体关系矛盾.因而,个人权利争议之处理比利益争议更有基础性和现实性.裁审衔接问题是我国个人争议处理效率低下的症结所在.个人争议裁审关系的国际模式可分为先裁后审、或裁或审、部分裁部分审等三种,各模式均将重点置于裁审的衔接方式之上,主要体现为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法律审偏好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特殊救济.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中存在大量的理论陷阱和实践泥淖,应当在现行先裁后审模式框架内,本着将国外经验与本土资源相结合的理念,回归仲裁之本质,并在裁审衔接方式、仲裁裁决被撤销后的救济、小额争议处理、案件移送、独立机构设置和工会诉讼代表权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0.
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述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国际奥委会建立的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及体育仲裁院是世界著名的体育仲裁机构一本文对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机制的产生历史,体育仲裁院的独立性,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之组成及其职能,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体育仲裁院解决体百纠纷存在的优势以及中国对该机构之利用问题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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