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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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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均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专门设置了公共秩序条款,规定对于违背公共秩序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予以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同时公共秩序条款与其他司法审查的条件不同,法院援用公共秩序条款一般可依职权裁定,而其他司法审查的条件法院往往只能在当事人提出抗辩时得以援用。如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因此,公共秩序是法院在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  相似文献   

2.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一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他国并不自动产生执行力,当事人首先要向另一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院一般要根据条约或互惠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对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而言,这就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公约。公约第5条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规定。然而,在将公约的规…  相似文献   

3.
从克罗马罗依案看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和法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被埃及法院撤销了的克罗马罗依案仲裁裁决在国际仲裁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被裁决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能否在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地国承认和执行 ,涉及《纽约公约》的基本原则、属地原则、意思自治与国家主权的关系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4.
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陈治东沈伟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商事仲裁日益成为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客体的跨国性使仲裁裁决效力的实现需要裁决执行地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本文就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  相似文献   

5.
赵秀文 《法学家》2005,4(2):154-160
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法律问题○华玉刚张贵桥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防止将来生效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必要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保全措施。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除具有...  相似文献   

7.
区际民商交往实践呼唤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而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为蓝本的四法域仲裁立法的日渐趋同的现实是建立委托机制的法律基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机制与国内异地法院委托执行判决机制对建立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具有可比性借鉴价值。构建这一新型机制可以在尊重各法域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分简单的文书转递机制,收案(委托)法院代理承认条件审查,受托法院直接执行及免于承认审查,受托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等三个阶段逐步建立。建立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委托机制并无法理困难,需要的是区际政治的催生动力及区际仲裁同行的奔走呼号。  相似文献   

8.
基于海事仲裁的特殊性,外国海事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在管辖的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实质执行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外国商事仲裁裁决,也与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所不同。作为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申请人,不仅要了解中国针对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和依据,还必须掌握海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特殊性,只有这样,方能实现其裁决债权,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美国纽约主持签订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是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而以《纽约公约》为核心构筑而成的确保外国仲裁裁决在公约缔约国得到相互承认和有效执行的多边体制则被誉为当今国际商事仲裁...  相似文献   

10.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审查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默示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该公约所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但并不全面.在某一缔约国依据默示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可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根据执行国法律进行判断,有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承认默示仲裁协议效力之规定,对此予以承认与执行.在目前的立法思想和现行法律下,我国有限度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该协议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获得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1.
传统观点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具有普遍效力,已撤销的仲裁裁决从根本上丧失效力。但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在一些判例中执行了被仲裁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从而在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我国亦有学者认为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基本不对执行国法院产生影响,执行国执行已撤销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实际上,无论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国际商事仲裁的双重司法监督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来源来看,裁决是受国内法院支配的,一旦裁决被国内法院撤销,则其他国家一般不能承认与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法院对裁决的撤销权受国际公共秩序和自身管辖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12.
公共政策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广泛应用于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中。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公共政策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自身缺陷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政策优越性的价值体现。各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通过适用公共政策,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施以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中潜在的公共政策抗辩问题来看,对公共政策严格解释、严格适用是各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将会在更加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13.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具有重大意义。这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本身缺陷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共政策自身优越性的价值体现。同时,公共政策是一个极其不确定的因素,一国为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从近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来看,对公共政策的严格解释和严格适用是各国法院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将会在更加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14.
吴寒 《法制与经济》2008,(18):36-37
仲裁裁决的国籍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各国法院对于本国裁决均可以行使撤销监督的权力,而对于外国裁决只能选择承认或者拒绝予以执行。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裁决的国籍一般实行地域标准。  相似文献   

15.
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裁决被撤销即丧失效力而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以至美国法院与法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被埃及法院撤销的仲裁庭对Chromalloy案的裁决在仲裁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在商事仲裁日益国际化与趋同化的形势下,探讨《纽约公约》框架下第5条第1款(e)项与更优惠权利条款的适用,对被裁决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能否在被申请国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与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赵秀文 《政法论丛》2007,1(3):22-28
德国奥特克公司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不仅涉及临时仲裁机构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还涉及包括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与仲裁协议的成立时间、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在仲裁与审判实践中的解释以及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等有关仲裁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解决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一起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先后“二上二下”我国三级法院,审查耗时近七年,犹如“马拉松”式长跑,折射出我国法院对仲裁的迥异态度,暴露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缺漏。本文就案件凸显的现行司法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中审查范围、审查期限和审查程序等问题进行评析,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仲裁与司法界同仁们重视和共同探讨,并期待《仲裁法》修改时得以改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  相似文献   

19.
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与仲裁案件相关连的案件诉讼到法院来,诸如管辖权异议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案件等等。由于这些案件类型新,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仲裁法又未作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法院在审理这类型案件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涉外仲裁裁决异议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理进行初步的探讨。一、仲裁裁决异议的提出所谓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是指败诉方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予以抨击,要求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异议的形式主要有…  相似文献   

20.
我国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及其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王秀玲 《河北法学》2005,23(5):147-149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了国内法院只对涉外商事仲裁案件进行程序审查的潮流。但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法律程序及对司法审查结果的处理仍存在不足,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正和完善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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