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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成旭 《时代法学》2015,(3):99-106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首个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指导案例,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本案的解析,结合对《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范解读,其认定过程的内在逻辑为:受害人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而受到的精神损害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足以抚慰。由这三个要素精炼可得一个基础要件和两个适用要件:生活要件和生产要件。从中归纳出本案认定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的正常生计,履行扶养义务等,或导致其经营的企业不能为获得利润而制造产品、提供服务等,由此对其造成的精神极度痛苦通过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的形式不足以抚慰,则其精神损害属于"严重后果"。生活要件和生产要件并不周延所有情形,因此适用要件有扩展的余地。本案的裁判要旨同样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2.
赖梁盟 《法学杂志》2007,28(2):82-84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意义不是财政意义上的赔偿,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只要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赔偿,就不应该让受害人受到经济损失.既然法律是天平,国家不能吃亏,受害人也不能吃亏.  相似文献   

3.
国家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成要件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侵权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特  相似文献   

4.
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本文从国家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入手 ,详细分析了国家侵权行为后果的构成。指出国家侵权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而且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使受害人更难以承受。但在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中 ,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 ,而没有包括精神损害 ,这与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相适应的。因此 ,建立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并进而阐述了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5.
赵蕾 《山东审判》2013,(1):94-97
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予赔偿。根据学界通说,本条是国家刑事赔偿免责条款,但对此种情形下国家为何免责,怎样认定"虚伪供述"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法律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执行标准不一。鉴于此,笔者搜集了相关资料及案例,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  相似文献   

6.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缺失一直饱受指责,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的修补,填补了此项法律漏洞。但是,基于经验不足等多方面的考虑,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标准、计算方式等,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实际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无法准确地判定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  相似文献   

7.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8.
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侵权行为所致。然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因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国家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有何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 在许多国家,由于存在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之分,因此解决公务员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出现了几种途径:一是要求公务员个人负赔偿之责;二是要求国家与公务员连带责任;三是国家负赔偿责任,公务员对受害人负责。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必备要件之一,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学说历来是侵权法理论中最复杂的部分,也是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最难把握的问题。而随着现代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高度专业化与司法事务的国家垄断性,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显  相似文献   

10.
张新宝 《中国审判》2013,(12):24-24
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以及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行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采连带责任更为合理,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在国家赔偿法领域,多因一果是指同一损害后果是由于多个致害原因造成的。这里的"多因"包括三种情形:(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共同致害;(2)第三人(自然人、法人)的介入行为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密切关联,共同致害;(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共同发生作用,导致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由于诉讼构造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影响,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一直处于休眠状态。随着诉讼构造改革的推进、律师职业的商业化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提升,辩护律师的民事责任问题必将浮出水面。从世界范围看,尽管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对辩护律师是否适用民事豁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不称职的辩护律师(包括指定辩护律师)课以民事责任则是大势所趋。在责任构成方面,辩护律师与民事代理律师应适用同样的构成要件。在赔偿范围方面,辩护律师不仅应对其失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性赔偿,还应对其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如果辩护律师的失职行为是故意或恶意实施的,被告人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2.
姚军 《法制与社会》2013,(16):50-51
我国现行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的行刑事赔偿制度赔偿范围较窄,精神损害赔偿金覆盖范围较低,刑事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不利于对国家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保护应不断完善刑事国家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沈岿 《中外法学》2011,(1):81-95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统一地、明文地写入新法之中。然而,此类国家赔偿的依据以多种形式存在。通过法律解释,行政怠职致害的各种情形,皆可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比之下,司法怠职致害赔偿的依据较为零碎,需实务谨慎开拓其范围。更为重要的问题转而落在怠于履行职责之认定和致害赔偿责任之确定上。前者需认识到作为义务来源的多样化,避免陷入机械法条主义;后者应视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原因结合致害、与第三人侵权共同致害的不同情形,确定国家赔偿的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而不宜奉行单一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4.
丁恒越 《法制与社会》2010,(26):155-156
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5.
论国家赔偿责任与用人者责任、加害人个人责任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飞 《法学杂志》2008,29(2):78-81
《民法通则》第121条调整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如果其系依据公法上的授权行使职权,则构成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即工作人员执行私法上的职务,致人损害的问题,本质上属于用人者责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加害人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普遍认为,此款规定确立了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似文献   

17.
陈俊  张凡 《行政法制》2004,(2):28-30,36
在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对赔偿责任的认定,是直接关系到相对人权利受保护程度的重要内容。而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责任,责任有多大,关键是判断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国家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现  相似文献   

18.
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给予刑事赔偿的法定要件;在第17条中又规定了排除国家赔偿的情形。然而,立法上的明确并不能避免实践中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难以确定的问题。本文试通过对一个案例的评析,对因鉴定结论有误而被羁押,起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被羁押人据此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是否应该给予国家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并就如何正确理解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9.
职务行为是行政侵权赔偿的要件之一,这在各国的赔偿理论和立法中已是共识。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赔偿应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并且《国家赔偿法》第5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职务行为的认定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之关键。立法未对职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实务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也缺乏科学的认识,影响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焦作市解放区工商局聘用赵某为农贸市场管理员,某日,张某的汽车停于该市场内,赵某认为该车的停…  相似文献   

20.
关于认定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主要解决国家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具备哪些条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规定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作用在于使赔偿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可避免随意性;而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理解和把握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实施和操作国家赔偿法的关键。 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具备哪些要件呢?一般认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2)实施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工作人员;(3)损害的事实必须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务的行为造成的;(4)损害事实与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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