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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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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举证能力相差悬殊,故举证责任分配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实行双倒置的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仅对存在医患关系及存在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明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很大变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举证责任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困惑,甚至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的立法不完善。本文结合现行卫生法规和处理该类案件的体会,就《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提出看法,并对制定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加以明确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周严之处。本文试图借鉴国外立法中的规则来弥补我国这一规定中的缺陷,提出有限制的、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对环境民事诉讼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 0 2年 4月 ,我国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该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了具体化的解释 ,特别是《规定》的第 4条对于 8种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的情形中 ,就有 3种情形与环境民事诉讼直接相关。可以预见 ,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施行必将对我国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的环境纠纷将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我国公民的环境…  相似文献   

4.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极易加大医患双方的矛盾和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笔者认为,从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对策”而适用法律——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和增加赔偿项目。  相似文献   

5.
彭浩晟 《证据科学》2011,19(5):594-599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着医患双方的举证负担,是医患双方博弈的结果。《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以往举证责任双重倒置的规定,加重了患方的举证责任。本文从秩序、正义、效益三个价值维度审视《侵权责任法》下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变化和影响。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纠纷重大影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英 《法制与社会》2010,(18):76-76,78
医患纠纷一直为公众所关注,如何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成为医疗纠纷改革的重点。《侵权责任法》重新构造了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该规定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过错鉴定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7.
马伟 《法制与社会》2012,(30):189-191
目前由于《调解法》规定比较笼统,各地"医调委"轰轰烈烈的实践探索阶段,相关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尚不成熟。本文结合《调解法》有关规定以及目前我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困境与不足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进而就如何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提供了相应的路径选择,以求更好的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8.
继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后,4月1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与之同时实施的还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中医、中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 4条第 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是中国司法中的巨大改革 ,有利于医疗侵权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范行医 ,并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利 ,体现了司法公正 ,充分保护弱者 ,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 ,医疗纠纷案件 ,是否都是医疗侵权案件 ,是否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重新构建了真正意义上的证据理念,使整个举证责任的配置更趋合理,也更具可操作性。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规定》的精神,使之更好地为司法审判服务,笔者就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下对《规定》中有关举证责任制度的理解。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含义 《规定》第二条阐明了举证责任的两方面的含义。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论述了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3种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既不能适用限额赔偿标准,也不能适用或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规范,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意义,并能作为最高院制定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程春华 《现代法学》2008,30(2):99-107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核心中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标准应遵循的原则顺序为:实体法律(包括实体法司法解释及实体法附属法、隐形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经验法则,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二者均是对可能导致适用失当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不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则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作出的裁定转移。  相似文献   

13.
王亚新 《证据科学》2014,(1):120-127
本文考察了举证责任的基础概念、一般理论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这些概念理论的接受状况或程度,在此基础上展示举证责任倒置和减轻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及司法实务运作中的种种形态。本文不强调定义的精确和理论的新颖,而着力于尽可能紧扣我国民事审判实务的具体场境,去尝试系统地整理相关的基础知识。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讨论中 ,关于人格权法的位置安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及参照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们认为 ,民事主体制度 (人法 )和侵权行为法不能承担规定人格权的重担。从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角度而言 ,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以此为基础 ,本文提出了人格权法编大致的内容设计。  相似文献   

15.
赵德铸 《行政与法》2005,(7):114-116
我国加入WTO后,国内法中著作权法规定将面临与国际法相协调的问题。其中,我国著作权法与TRIPS协议在邻接权、合理使用,出租权、权利限制、执法措施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因此,我国著作权法首先应该从法规的完善上入手,逐步缩小与TRIPS协议的差距,扩大和国外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法律技术,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我国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6.
蒋铁初 《现代法学》2007,29(6):147-154
清代的民事诉讼立法虽没有对证据法的原则做出明确规定,但从这一时期官方的表达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民事证据运用所应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情证兼用原则、关联性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遵循伦理原则及尊重民事习惯原则。证据原则的非法定化特征导致其约束力不强,实践中有较多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7.
罗筱琦 《河北法学》2006,24(9):28-32
要件事实理论为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搭建了一条沟通的桥,从证明责任分配的立场来解读传统民法制定规范的局限性,重新反省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要件事实理论为基点,用条文的载体形式将作为行为规范的民法转换为真正的裁判规范的民法.在当前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试图为民法典的订立提供有所助益的规范转换径路.  相似文献   

18.
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通过对撤销权的类型化梳理,发现民法中撤销权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未将撤销权与撤回权作区分,撤销权行使方式过于依赖司法权,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存有缺陷,制度设计未有效地平衡撤销权人、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弊端。对上述问题的检讨并促其改进,建构统一的撤销权制度,不仅于民法理论体系上使撤销权臻于完善,也有助于撤销权司法实务的推进。  相似文献   

19.
为推进对《民法典》的规范阐释,促使其与医事法的衔接、互补,应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制逻辑与适用路径进行明晰。"医疗损害责任"整体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框架结构,在说明义务、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构成等方面加以创新。其作为《民法典》的具体规范,对总则编之规定予以遵从,是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的特别法;其作为医事法的基本范畴,处于上位效力层级之中,与其他规范条文形成条件关系和并列关系。鉴于此,应遵循"从民法典到医事法"的适用路径,藉由内外在规范的自足与互助,明确规范条文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规范概念的阐明和规范内涵的拓补,以推动《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国医事法学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20.
段晓彦 《法学研究》2013,(5):142-161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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