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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对履行辅助人不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给付应承担和他自己违约同样的合同责任。旅行社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仅负协助义务。但是,旅行社包机、包船、包车、专列等不属于公共交通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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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旅游辅助服务者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基本界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多元性:既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也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旅游辅助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在责任承担方面,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对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对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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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四次关于尚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的规定,但各自在法律结构、计算范围、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制度下的未实际发生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因此所节省的费用和旅游经营者将相应旅游服务提供给其他旅游者时所获得的或应得的收益组成;因客观原因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合同清算关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从全部旅游费用中扣除旅游经营者已提供的旅游服务和嗣后必须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报酬之后剩余的费用;在因公交延误、证照瑕疵导致瑕疵履行时,未实际发生费用返还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减价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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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对旅游经营者间和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与第三人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规定,导致相互间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赔偿后能否向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第三人提起赔偿诉讼,能否提起不真正连带诉讼很有争议。本文试从现有规定、理论及实际出发,论及旅游经营者间、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间并非是委托关系,旅游经营者也有权向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及其他义务请求不真正连带责任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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