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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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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俊 《法制与社会》2012,(27):154-155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呈现出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等特点,各种矛盾冲突日益复杂,纠纷的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机制也相应的多元化.仲裁是当前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纠纷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尤其在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面,实行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监督方式并存,两种监督方式部分内容重叠,程序设置也不尽合理.需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进行重构,整合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确立仲裁裁决的“程序审查”标准,维护仲裁公正性和权威性,以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本案涉及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被申请人先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又分别启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动用了可以动用的各种司法审查手段。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个案的介绍,对我国现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进而对2003年12月31日及2004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几点意见及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3.
胡荻 《法治研究》2013,82(10):97-105
不予执行和撤销程序是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但制度设置上的不合理使得两者存在制度重叠的问题。其不仅难以发挥对当事人的双重救济效力,也在造成程序拖延的同时构成对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干扰。因此,为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可对现有立法进行部分修改。但是,其根本解决方式还是应当对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进行重构,将不予执行程序改变为执行许可程序,从而明晰不予执行程序和撤销裁决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并且提升司法审查的效率。  相似文献   

4.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①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②《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  相似文献   

5.
我国司法对于仲裁裁决的监督,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法律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很简单,仅仅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时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对于应该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则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与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主要方式的撤销仲裁裁决的重要地位和性质不符,没有具体的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的设置就无法保证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合法性。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的介绍以及探讨,得出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结论,并以此为依托,对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进行重新的设计。  相似文献   

6.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7.
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几个问题●李化武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有仲裁法的国家所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不论各国仲裁法之间存有多少差异,法院有权根据法定事由对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是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主要内容。本文试就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仲裁裁决的效力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阻却仲裁裁决效力的顺利实现。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本质意义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约束,也是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必要规制,它在防止仲裁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杜绝当事人私权利滥用方面起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仲裁裁决效  相似文献   

9.
张雪 《山东审判》2005,21(5):36-37
一、仲裁裁决司法追诉的法定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虽然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和撤销制度,但对法院如何进行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的程序规定极其简单。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一方当  相似文献   

10.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法律构建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应通过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改革,妥善协调司法和仲裁之间的关系,既维护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又保证仲裁的自主性和高效性.  相似文献   

12.
何苏芹 《中国律师》2000,(12):80-81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又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纠正仲裁错误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提起依《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同时,当事人要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也就是说,申…  相似文献   

13.
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我国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新建立的一...  相似文献   

14.
仲裁具有的民间、不公开的属性,以及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使仲裁需要有国家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保证其正当性。所以,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是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监督方式。但我国现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存在着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一视同仁"和"区别对待"两种呼声,对比这两种意见,前者似乎更为合理,应当逐步改变区别对待两种裁决的现状。不仅如此,撤销仲裁裁决具体程序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例如缩短撤销之诉申请期限、明确当事人地位等。除此之外,现行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方式中的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还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撤销和不予执行并存或者仅保留撤销裁决的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15.
肖晗 《河北法学》2001,19(3):59-61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规定了不予执行和撤销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 ,它们在功能上基本相同 ,但因在立法技术上对一些具体问题未能合理衔接 ,以致出现逻辑上的矛盾 ,形成诸多缺陷 ,给实践操作带来许多消极后果。故此 ,笔者建议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 ,以完善我国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6.
张丽洁 《人民司法》2023,(26):102-106
近年来虚假仲裁频发,扰乱仲裁规范运行,侵害案外人权益,应予以严格审查和打击。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未规定仲裁案外人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的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裁决程序是打击虚假仲裁、维护案外人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本案例通过对仲裁的性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历史沿革、域外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研究,明确了仲裁裁决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对于虚假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维护了案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7.
马占军 《法学杂志》2007,28(2):108-111
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支持仲裁发展,侧重于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并限制了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权利.我国仲裁法修改应废除对涉外裁决和国内裁决双轨监督体制,顺应国际潮流仅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司法审查,对裁决仅作国内裁决和国外裁决的划分,并对国内裁决仅进行撤消裁决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8.
李继 《河北法学》2004,22(10):92-96
程序审查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在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和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并非所有的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都可作为认定程序违法并进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只有那些违反程序规则的行为严重到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时,才可认定仲裁程序违法,并进而考虑是否撤销仲裁裁决。这样才符合法律建立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原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19.
韩平 《法学》2012,(4):58-65
对于本国仲裁裁决债务人的救济,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救济制度:申请撤销与申请不予执行。禁止债务人先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两种救济之初衷在于既给予债务人双重救济的保护,又避免其恶意拖延。但是,由于在利益考量逻辑层次上出现了混乱,导致旨在遏制恶意拖延的法律规定贬损了旨在提供双重救济的法律规定,使得双重救济名存实亡。无论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还是从世界仲裁法律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来看,完善我国本国仲裁裁决债务人救济制度的最有效办法,应是取消不予执行制度,仅保留撤销制度,并缩短撤销的法定申请时限。  相似文献   

20.
随着《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与仲裁案件相关连的案件诉讼到法院来,诸如管辖权异议案件、财产保全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案件等等。由于这些案件类型新,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仲裁法又未作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法院在审理这类型案件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涉外仲裁裁决异议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理进行初步的探讨。一、仲裁裁决异议的提出所谓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是指败诉方对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予以抨击,要求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异议的形式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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