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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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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建敏 《法制与社会》2011,(30):130-130
我国于2007年10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吸收和修改了一些新的措施,意图解决民事诉讼过程中“执行难”的问题。本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法律规定以及特征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2.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王娣 《政法论坛》2012,(1):184-191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均有可能与执行债权人发生实体争议,为此,分别设置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各国通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对第三人异议之诉作了初步规定,但对债务人异议之诉仍付之厥如。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设立异议之诉的审判程序的方案应充分体现其与民事执行程序密切关联的特点。  相似文献   

4.
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在理论界颇有争议,对其正确定位关系到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构建,进而关系到整个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要探讨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首先要从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属性入手,其次要厘清执行异议之诉不同类型的细微差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期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进行正确的定位。  相似文献   

5.
许佩华 《人民司法》2012,(21):102-105
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救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美中不足的是仅有第二百零四条1个条文,难免不敷使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了10个条文进行细化和补充;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案由问题作出了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法制裁规  相似文献   

6.
民事执行程序因其本身具有的主动性、强制性的特征而易于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执行救济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的焦点在于把握住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对新创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与运行机制进行全面阐述与分析,从而厘清实务中的误区。  相似文献   

7.
案外人异议之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虽然设置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规定过于简单,在该诉的构造和适用要件方面尚有诸多内容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加以充实和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其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命令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适用于所有的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8.
罗发兴 《法治研究》2010,48(12):93-99
《民事诉讼法》引入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是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遇到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关问题时.找不到可适用的条文。在前置审查程序设计上存在缺陷,需要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之间既判力的相互影响.是异议之诉实践操作中的难点.本文根据执行措施与确权之诉的先后之别逐一加以厘清。此外,本文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要件中的起诉时间、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审查顺序等进行论述.为实践操作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9.
张帆  张明 《中国审判》2020,(6):84-85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救济的完整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串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社会公众也越来越熟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司法解释虽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完全解决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诉讼要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的塑造方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造进行讨论,提出不宜将担保物权人和承租人等对执行标的享有实益的债权人排斥在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外、现行立法将案外人异议前置并非完全没有意义、案外人异议之诉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应围绕强制执行合法性展开等观点.  相似文献   

11.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贵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改良大陆法系常用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取消判决的异议”制度、依托审判监督程序,扩大申请再审的主体范围,构建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2.
李喜莲 《法律科学》2012,(1):139-147
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学者们在注解相关条文中的"利害关系人"时亦见解不一,故难以厘清"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案外人"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实务界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正确的理论指引,在利害关系人之诉权保护及确定审判权作用范围等问题上不时遭遇操作障碍。就制定法上概念、术语的精确化而言,司法解释比法条定义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适用变化多样的法律关系。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一般民事案件的私益性、对抗性,非讼案件的公益性,执行案件兼顾第三人利益之特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通常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分别作出界定。  相似文献   

13.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先伟 《政法论丛》2011,(1):118-124
以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的分类为基础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实系分别以强制执行法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因此,制度的法理基础完全冲突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法在强制执行法中并存,二者必废其一。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本无优劣之分,但需要结合一国的国情予以选择。从当前的国情出发,我国应当废除案外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   

14.
在解释论上,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裁定经当事人申请后由作出裁定的审判机构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但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此种裁定应当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既无需当事人申请,也不宜由审判机构执行。此种裁定的执行以行为为标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行为义务的"执行难"问题。从制度上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间接执行方式的承认。  相似文献   

15.
崔玲玲 《河北法学》2012,(4):154-159
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于第三人利益而言变成了缺陷,审判程序的相对性和封闭性以及执行程序中审查的形式性成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先天性缺陷。民事诉讼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设置,实现了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系统化。  相似文献   

16.
宁博 《行政与法》2004,(8):110-113
民事诉讼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完善我国入世后的法制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就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举证责任、自认及判断证据的标准等进行分析阐述,以揭示它在审判实践中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7.
共有不动产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其难处主要在于如何处理“析产”所引发的种种争议,对于这些争议的处理解决往往牵涉到“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执行部门的诉讼与另行起诉”“查封阶段与处置阶段”等因素的选择组合,在理论上则存在着“形式审查说”与“有限实质审查说”之观点分歧。以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执行为研究重点,在梳理执行实务中常见应对方式的基础上,就相关争议的处理解决及基本程序的构建进行分析,并对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草案既有的若干方案作出评价。  相似文献   

18.
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错发生、民事争议与具体行政行为关联的情况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有不同的诉讼选择,但诉讼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民事权利。建立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制度有其充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可以扩大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范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统一,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0.
暴力抗法是国家与社会的短兵相接。以司法能力为线索,从国家与社会两个层面,结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视角对暴力抗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暴力抗法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能力的不足,体现在司法领域即司法能力的不足。治理暴力抗法的主要思路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应从惩罚与激励两个方向入手,努力提升司法的强制能力、救济能力及合法性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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