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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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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充 《当代法学》2012,(3):42-48
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盗窃罪的成立要件?围绕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存在必要说和不要说的争论。从机能主义的视角出发,在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必要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发挥犯罪个别化的机能,其内容应该是行为人针对财物的利用意思。  相似文献   

2.
盗窃罪研究     
违反占有人的意思,取得他人所占有的、为他人所有的财物的占有的,成立盗窃罪。这里的财物必须是有体物,但不包括不动产。盗窃罪是转移罪,以转移占有为必要;刑法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是否存在占有,可通过综合考虑有无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要成立盗窃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如何确定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实际上也是事关整个财产犯罪的问题,占有说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占有人的占有本身应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必须是既侵犯了占有人的占有,又侵犯了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掌握或控制财物的意欲 ,是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取得罪主观方面故意所包含的内容。它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一时盗用的非法行为 ,以及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 ,也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4.
非法占有是绝大多数占有型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侵占罪、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均包括非法占有的行为,对于各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始终存在争议。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要求达到民法上的处分和转移占有的程度,而是只要有财物持有的转移就够了。所有权转移说存在瑕疵,使得凡是谎称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或侵占罪;占有转移说存在缺陷,不仅难以解释犯罪的着手问题,混淆犯罪成立与既遂的关系,将"处分行为"与"占有转移"的功能混为一谈,而且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进而使得谎称当场借用的诈骗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持有转移说具有优越性,并能克服前述学说的缺陷。处分意思必要说具有妥当性。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必须对财物本身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认识,但是当处分行为人对处分财物的价格、价值等评价存在错误时,不影响处分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相似文献   

7.
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罪,一般情况下,两罪从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手段上不难加以区分,诈骗罪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盗窃罪采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但是,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加入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时,对两者加以区分则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欲通过以下案例加以论证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王莹 《政法论坛》2016,(4):152-163
针对所谓财产性利益实施的非法获取行为是否应当按照盗窃罪或抢夺、抢劫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定性,理论上与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探讨也多从法律解释与法益保护必要性或曰可罚性漏洞填补的角度展开,形成了肯定派与否定派的观点。根据德国刑法关于盗窃罪非法占有对象的"狭义的物的价值说"理论,应当区分财产性利益载体这一物的存在形式与其所体现的价值(即所谓财产性利益),以转移占有财产性利益载体与转移占有该财产性利益之间是否需要实施其他行为为标准,划定盗窃罪非法占有对象的范围以及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边界:如果占有物的存在形式即取得了其特殊功能或对该特殊功能的支配可能性,中间不需要其他行为介入(主要是欺诈行为),则该特殊功能就是物的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  相似文献   

9.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10.
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财产犯罪的核心概念,应当用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分析财产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可以客观化为故意的内容;使用盗窃侵犯财产性利益,应解释入罪;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丧失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盗窃罪与侵占罪界限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区分一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关键是判断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时 ,该财物受谁的占有控制。受行为人合法占有控制的,构成侵占罪;受他人占有控制的,构成盗窃罪。对于利用托运人一时控制松驰而窃走货物的行为,窃取封装的受托物的行为,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埋藏物的行为,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2.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包括无体物、虚拟财产以及非法财物,对"毁坏"含义的界定应以损害结果为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取得型财产罪①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在某些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会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盗窃罪产生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和金融诈骗罪不成文的主观要件 ,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 (包括非法所有人 )、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进行类型化的思维 ,根据客观情状予以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14.
不法取得财产罪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是为了解决以一时使用为目的不法取得财产的出罪问题,以及与毁坏罪的区别问题.以一时使用目的不法取得财产行为,虽然在西方有可能被解释为不法取得财产罪,但就我国刑法立法以及社会实际看,确定其构成不法取得财产罪可能造成罪刑失衡的结果,不具有相当性和必要性.在没有新的刑事立法出现前,在解释上...  相似文献   

15.
郑泽善 《时代法学》2011,9(4):50-58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没有记载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有处分意思,但是,作为处分行为的主观要件,被骗者应当认识到何种程度,即处分意思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便有待探讨。处分意思的内容要求财产处分者对所处分的财产性质、种类、数量、价值有完全的认识,还是只要认识到财产的外形的转移即可,抑或只要具有某种中间形态的认识内容即可?其实,只要被骗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对方占有,而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这种决定,就应当认为已经具备了处分意思的内容。  相似文献   

16.
立于双层多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非法占有目的系独立于盗窃罪之故意的主观要素,因此不应仅将盗窃罪的法定构成限定为直接故意。在具体内容上,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斥他人对其财物的控制而获得对该财物类似所有人的控制"以及"取得财物本体与财物经济价值"的意图。非法占有目的与使用意图、挪用目的、毁损目的、牟利目的等均有不同,因而成为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界分的一项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7.
常鹏翱 《法律科学》2014,(2):106-114
占有行为是指占有的取得或丧失行为,它既不同于遗失等可归于自然事实的占有取得或丧失,也不同于埋藏物发现等形式上有占有要素、但该要素并无实质效用的形似行为,还不同于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等占有变更。占有行为包括了取得占有或丧失占有的目的意思,该意思不能独立于取得或丧失对物支配的事实状态,故占有行为是目的意思不独立的事实行为。尽管占有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当不同,但它们之间存有协力、制约、衔接、并存等紧密的规范关联。在法律效果归属领域,在适用占有辅助规范和间接占有规范的基础上,还应类推适用代理规范。  相似文献   

18.
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的认定应从"部门"导向转变为"依法"导向;"公开性"的认定应从"媒介"导向转变为"对象"导向,且被害对象的认定应从"不特定"标准转变为"非合格投资者"标准;"利诱性"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保本付息的承诺,还要考虑涉案资金的使用去向.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区分两罪的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既不能从诈骗行为中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非法占有目的中推导出诈骗行为;在区分两罪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违法、后责任"的检验逻辑.  相似文献   

19.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分一直以来是办案中争议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由于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本文从刑法基本原理、"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被侵犯财物的状况等视角出发,阐述了作者就两罪区分的一些观点,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杀害他人之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得财物的行为,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盗窃罪说和侵占罪说的争论,盗窃罪说是多数说。但在成立理由上,不同的学者观点分歧较大。第三人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之后,取得其财物的,一般认为成立侵占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构成盗窃罪。如何解决与死者占有有关的问题,需要考虑死亡是否与取得财物者的侵害行为有关,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在否定死者占有的前提下,有限地承认死者"生前占有"的延续,从而对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对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则确定为侵占罪,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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