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7 毫秒
1.
江山 《检察风云》2013,(5):62-63
广告语云:"好手机用一阵子,好号码用一辈子!"手机靓号,又被称为吉祥号或者特号,因有吉祥的寓意且资源稀少,通常成为高端人士竞相追逐的对象,也难免遭心术不正之人觊觎。那么,如果手机靓号遭非常手段过户,运营商是否有义务为机主追回?一起因手机靓号被盗引发的新类型"夺号"大战将如何收场?  相似文献   

2.
不少市民有被骚扰电话"呼死你"的惨痛经历。2月3日,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首都互联网协会指导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和搜狗号码通联合发布《2014骚扰电话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骚扰电话呼出量高达270亿通,相当于人均20.7个。(2月4日《北京晨报》)2014年全国骚扰电话270亿通,人均20.7个,这个数据足以让人惊出一身冷汗。"呼死你"骚扰电话,对手机用户造成的困扰和伤害,是显而易见的,轻则干扰正常的生活秩序,重则给身心带来极大  相似文献   

3.
几乎所有手机用户都接到过"响一声就挂"的诈骗电话,也不得不长期忍受"办证"、"发票"、"贷款"、"出售手机监听设备"等不良短信的骚扰。近年来,诈骗骚扰的内容更是升级到"银行卡被盗刷"、"购车退税"、"法院传票"……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国人与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的斗争,若以2004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通知》为起点,迄今已整整十年。面对这些听得见、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纠缠,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有人打骚扰电话如此的肆无忌惮?为何那么多"婆婆"管不住一条不良信息?究竟是魔高一尺,还是监管乏力?  相似文献   

4.
腾讯QQ用户未经许可转让QQ号码,引发了QQ经营者与QQ用户、提供QQ号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之间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纠纷.运用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论证了腾讯QQ用户未经许可转让QQ号码,未侵犯QQ经营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供QQ号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亦不构成帮助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QQ经营者可以通过<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文放 《法治与社会》2001,(10):19-21
2001年7月2日上午,在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城关镇家中,王军亭手里拿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那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惊恐不定地说:"法律怎能儿戏?死刑判决书怎能乱开玩笑?我在家好好的,宁波市中级法院怎就将我判了死刑呢?我要告他们,包括襄城县公安局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相似文献   

6.
信息网站名誉权侵权法律责任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国平 《法学杂志》2003,24(1):56-58
当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 ① 发布了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内容的信息时 ,该网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一方面 ,是法律上要求其承担的对信息的审查义务应当适当 ;二是应当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评价标准去衡量网站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三是无论信息服务网站是否被认定为名誉权侵权的责任人 ,其按照法律要求提供侵权信息制作人、提供人的线索资料的义务都不能免除。  相似文献   

7.
当曝料与道德相冲突时,底线在哪里?名人的隐私权谁来保护,保护在什么范围之内?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请教了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名人之隐私权《法律与生活》:在网络文章中任意暴露别人,尤其是名人的隐私或者诋毁别人,是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吗?对于名人而言,他们的名誉权会不会因为他们身份的不同跟普通人有所区别?杨立新:应该区分的是,泄漏名人的隐私和诋毁名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诋毁侵害的是名誉权。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是一样地予以保护,诋毁普通人构成侵权,诋毁名人也构成侵权,都是侵害名誉权。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名人和普通…  相似文献   

8.
"娱乐明星"+"微博女王"姚晨与一家媒体的名誉权官司揭开了微博营销隐秘产业链的冰山一角。不可否认,微博营销已经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发展成一个颇具规模却又讳莫如深的行业。那么,哪些人依赖微博营销为生?他们如何开展自己的业务又如何整合明星资源?作为网络新生事物,微博营销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9.
信访者又称上访者,有人称"刁民"."刁民"不是法学意义上的权利主体,是对于部分上访者充满感情色彩的歧视性称呼.本文指出公民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不应当因为其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而被称歧称"刁民",这种称呼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公民上访表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民主法制状况良好的表现.  相似文献   

10.
卢涛 《法庭内外》2013,(2):39-40
随着3G智能手机的逐渐普及,手机上网产生"天价流量"的现象屡屡被媒体曝光,一些对智能手机及移动互联网不熟悉的手机用户,由此产生了"流量恐惧症",担心一旦操作不当,无形中就会导致巨额账单的产生。同时,对于智能手机而言,其使用的许多收费版本的应用软件很大,通过手机上网来下载、更新这些软件就会产生高额流量。而WiFi与移动网络之间的切换也容易引起一定的流量问题,例如,很多手机用户  相似文献   

11.
田欣  蓝邓骏 《河北法学》2001,19(3):127-128
肖像利益维护权是一种针对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救济性权利。在行使这项权利中 ,存在着两个转化 :一 ,针对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行为 ,被法律强行转化为肖像权人的名誉权。二 ,针对侵犯死者肖像的行为 ,转化为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  相似文献   

12.
随着分众无线公司掌握了我国两亿多手机用户(占全国手机用户的40%)详细资料的内幕被揭开,大家都在担心自己的个人资料是否已成为"公共资源"和被他人用来牟利的"资本".我们在寻求保护自己个人信息、遏制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则时,却发现现有法律制度是何等乏力和无奈.……  相似文献   

13.
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当时全国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从2005年5月到2006年7月,该犯罪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套,并通过“淘宝网”出手获利70多万元。该团伙43人被抓获,11人被批准逮捕,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那么,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到底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将其非法占有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  相似文献   

14.
赵记伟 《法人》2014,(5):48-49
正拥有电信工号者盗卖号码的案件频繁发生,电话号码过户的管理规定却被束之高阁花31万元天价,长沙市民申林通过中国电信耒阳分公司代理商谷宏买下两个座机靓号,并在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电信")营业厅办理了过户手续。让申林意想不到的是,靓号使用不到两个月时间,就被长沙电信以种种理由收回。4月18日,申林起诉长沙电信索要靓号的案件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当日,案件审理并未有实际性进展,被告方长沙电信申请追加谷宏等作为被告或第三人。但谷宏目前处于刑事羁押阶段,显然难以出庭应诉。《法人》记者调查发现,申林并不是第  相似文献   

15.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享有决定权。同时,作为公司的出资者,股东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不得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当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否提起申请变更之诉?  相似文献   

16.
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是网络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案例,折射出很多法律适用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案件详情,然后从众多问题中选取了损害事实中"社会评价"的界定、"特定受害人"的界定以及网络名誉权侵权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分析了该案涉及到的名誉权规范基础,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适用方法。并通过这三方面的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现有规定名誉权侵权的法律法规整体上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它作为一种新的信息检索方式,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表现。但其不恰当的使用也会导致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侵犯,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现存法律并未直接涉及到"人肉搜索"侵权保护的问题上。本文从"人肉搜索"的起源与发展以及人肉搜索造成的危害,折射出的法律问题等进行分析整合,对如何规制"人肉搜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兴起的新型搜索工具,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网络事件,充分的显示了其强大的威力,但是"人肉搜索"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侵犯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本文指出如何认识"人肉搜索"以及如何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周洋 《政府法制》2006,(6):25-27
当QQ成为网上一种便捷的通信工具后,一些“黑客”也打起了它的主意,将一些QQ号码盗卖并以此获利。在腾讯公司打工的曾海亮和山东的杨政合伙盗卖数百个QQ号码、获利高达6万多元。就在曾海亮和杨政做着更大的发财美梦时,他们双双被深圳警方抓捕归案,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中,目前对盗窃QQ号码的行为认定尚属空白。那么,QQ号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曾海亮和杨政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法律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议。2006年1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引起社会极…  相似文献   

20.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打证据”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很多人都忽略了一点——“任何人都无须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承担证明责任”. 在名誉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分配的,原告与被告双方各自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笔者以李连杰诉北京某广告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宋某侵犯名誉权案为例,予以解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