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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因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共同危险行为人相互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外部效力,后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内部效力.  相似文献   

2.
在发生了违法结果,并且各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都有造成严重违法结果可能的情况下,虽无法查明违法结果是谁的行为造成的,法律推定危险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由各行为人承担共同刑事责任。其中,共同危险责任是其责任承担形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原永红 《法学论坛》2000,15(4):26-30
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相似文献   

6.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04,25(4):7-10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却不能判明其中谁是真正加害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其责任后果是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仅仅只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可以被免责,还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相似文献   

7.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范围内的可能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责任。  相似文献   

8.
谭威 《法制与社会》2013,(8):248-24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它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文将重点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这种特殊的行为,同时分析它的免责事由,从而为相关行为人免除自己的责任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10条并非一个纯正的共同危险行为法条,依据加害人是否确定,在结构上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但其中前一部分与该法第11、12条相关的责任设置并不合理。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和免责事由均不相同。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可责难性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客观危险性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关联共同。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只能免除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仍需承担均等份额内的按份责任,其余不能举证证明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对剩余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分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  相似文献   

11.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涉及民事领域的共同行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可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发生在高危作业、产品责任领域.但行为人都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12.
准共同侵权行为之探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意义和特征准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害(或损害可能),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何人所为,法律上推定危险行为人为共同侵权人,以明确民事责任的推走共同侵权行为。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危险行为人为数人,致害行为人为危险行为人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人。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危险行为和致害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某种损害可能的行为;所谓致害行为是指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二者的重…  相似文献   

13.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责任者不明型共同侵权,其与份额不明型共同组成客观共同侵权之类型。此类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正当化基础为可能因果关系,故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便可免于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型共同侵权的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表现为基于一致的行为安排而作出一定行为,而该行为中含有可预见并可避免的致害可能性。  相似文献   

14.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虽已尘埃落定 ,但它仍给我们留下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期刊登二篇文章 ,从不同的视角寻求法院的最优解。经济学认为 ,作为政府外部效应的努力 ,法院的判决可以解释为要求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受害人提供保险 ,但这一判决又会被视为在真正的侵权人与邻居之间造成外部效应 ,邻居对外部效应的负担可以视为选择好邻居的成本。民法学认为 ,过错推定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推定 ,而不是对行为人或案件事实的推定。我国民法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不是现行法上的制度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15.
从经济学视角寻找一个最优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虽已尘埃落定 ,但它仍给我们留下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期刊登二篇文章 ,从不同的视角寻求法院的最优解。经济学认为 ,作为政府外部效应的努力 ,法院的判决可以解释为要求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受害人提供保险 ,但这一判决又会被视为在真正的侵权人与邻居之间造成外部效应 ,邻居对外部效应的负担可以视为选择好邻居的成本。民法学认为 ,过错推定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推定 ,而不是对行为人或案件事实的推定。我国民法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不是现行法上的制度 ;加害人不明的侵权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行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①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但刑法理论上都认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之一,也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行为人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法益的现实即构成要件的该当结果。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那么行为人就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然而…  相似文献   

17.
共同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属共同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外部关系,是连带责任的逻辑起点,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属共同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内部关系,侧重于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防止行为人因责任不明或风险承担不合理而造成利益失衡,因而也是共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追偿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演化而来的现代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均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追偿权,即一个或者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在承担了全部或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  相似文献   

18.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19.
数人侵权行为依据行为人有无意思联络划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各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后果不可分,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结合一起才能造成同一损害,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与原因力的大小,责令各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平均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20.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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