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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以构成要件观念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刑法分则不予处罚的对向性参与行为,能否结合总则关于教唆和帮助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有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的争论。如果形式化地看待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可能会得出对参与者需要定罪处罚的结论。但如果坚持(定型化)构成要件观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地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对参与者原则上就不能以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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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鼠仓”行为入罪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并未平息对老鼠仓行为定性及刑事责任的争议。一方面,从老鼠仓的本质看,老鼠仓犯罪属于违背信托义务的行为。而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的解读,可以合理地界定这种信托义务的来源。另一方面,对本罪背信主体和财产损失进行广义解释,并协调其他刑法罪名,就能够合理地确定本罪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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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多元化下的工会权利与职责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叶建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3,17(3):25-2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特点之一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工会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必须具备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主体地位。所以,只有确立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明确工会代表权,并确定其财产和机构组成,才能使工会行使各项权能,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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