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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6):13-16
企业层面的工资集体协商容易走形式,其实效不尽人意。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工会的作用是有限的,没有行业层面的集体协商,是很难协调劳动关系的。因此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最理性的选择,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县、市级以上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维护职工权益,能真正体现工会在政府、雇主面前代表职工的主体资格,体现社会对工会地位的认可。最重要的是,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统一行业劳动标准,有利于职工权益平衡,有利于劳动关系协调,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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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一年多来成果显著,同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仅就劳动争议协商的途径,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的作用,调解组织的多元化和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身份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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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9,(5)
一、关于雇主是否可以加入工会我认为雇主是没有入会资格的。所谓雇主,是与雇佣劳动者相对应而存在的。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外商独资企业主以及混合经济中公有成份不占主导的企业主,均可视之为雇主。雇主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的阶层。雇主在他们的收入当中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如他们作为劳动付出的管理、经营所得;但作为雇主,其资金的积累和增长,主要是来源于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其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所以,他们基本上不是以工资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不具有我国工人阶级的特征,他们不是工人阶级的成员,而工会是工人阶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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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资本为主导的全球化的冲击下,整个国际社会呈现出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世界工会运动的整体环境和令人堪忧的形势要求用比较的方法来分析中国工会。应在对比研究中,分析把握中国工会运动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就当前和今后的相当一个时期看,工会的改革是怎样切实代表职工利益,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定职责,使工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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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起来,是当前各级工会面临的重要任务.但如何去建工会?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工会?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建会中出现的私企业主加入工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担任工会主席的现象,不符合工会性质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利于工会发挥作用,不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因此,工会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会员、工会干部和要建的工会自身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只有这样建立的工会才是合法的工会,才有可能真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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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来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近几年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推动力度加大,但在实效性方面却不尽如人意.在当前经济和劳动关系形势下,我们应该把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放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来探讨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问题.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突破口和发展方向,它弥补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缺陷,抓住了行业共性问题,双方地位对等,协商更有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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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24(2)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劳动关系状况也在发生变化,对工会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也应该有新的认识。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本身就是投资者或其授权的管理者,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不应该也没必要再赋予他们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去行使"民主管理"权力。职工民主管理的性质是职工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身份参与管理而不是以主人翁身份来当家作主,将之称为"员工参与管理"更为确切。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定位应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管理与职工民主管理两者缺一不可,不能偏废。把职工民主管理与行政管理融合起来,企业才有发展前途。 相似文献
10.
吴亚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3,27(1):72-76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我国企业民主管理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在发展和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立法也随着改革的进程不断完备,但仍存在立法层次不高、法律规定不明确和法律责任薄弱、刚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滞后于我国企业民主管理的实践.完善企业民主管理立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企业民主管理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要提高企业民主管理的立法层次,更新法律内容,明确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