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陈旭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2)
我国目前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低于惩治受贿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行贿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造成行贿犯罪认定难、检察机关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足等。对此,应当提高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性和惩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防治行贿犯罪的合力,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2.
西方学者通过研究发现一些犯罪中被害人是存有过错的。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应承担被害责任;二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按照第一种观点会得出被害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这是不妥当的,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检察院列席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者解释、监督审判委员会依法进行讨论。检察院所派人员、列席会议的案件范围以及列席会议相关事项均应予以明确。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不会构成对审判权的干涉,不会对被告人不公平。 相似文献
4.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意志自由.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双重违法的复合行为,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实施非正常上访为威胁而向地方国家机关无理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这样认定符合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要求.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合法方式相威胁而向商家无理索赔的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5.
6.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数额加比例"立法模式不具备合理性,违反了公平正义,造成了立法空白,导致了司法困窘;"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存在理论障碍。对此,立法应舍弃偷税罪"数额加比例"的立法模式而只以偷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和《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7.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8.
9.
在传播性病罪中 ,严重性病的范围应以卫生部发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 2条规定的 8种性病为宜。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患有 8种严重性病之一 ,而希望或放任卖淫嫖娼行为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为行为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竞合时 ,应按法条竞合处理 ,定本罪。 相似文献
10.
犯罪嫌疑人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形.不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不应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后经证实检察机关立案时掌握的贪污贿赂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检察机关掌握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导致检察机关将原认定罪名变更为与之犯罪事实重叠的新罪名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