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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4日《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轻伤害案的共同伤害行为的认定规定:"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确实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以共同伤害罪论处,按行为人在共同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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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应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5):121-128
逮捕是一种并非由司法机关单方意志决定的策略行为。是否适用逮捕取决于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博弈。目前逮捕率过高在于逮捕是博弈中犯罪嫌疑人占优条件下的次优选择。监视居住和人保方式的取保候审并非理性的选择。财保取保候审中最小保证金数额是司法机关发现查获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概率和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最大可能收益的一个函数。降低逮捕率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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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成某与邹某在老家系亲戚,在外打工时系师徒。并合租一室居住。2006年9月1日晚23时许。在租房附近的一美容店门口,成某因琐事与王某、高某等人发生争斗。打斗中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王某胸部和高某腹部等部位,致王某左肺及左肺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致高某的左肾被捅破后被摘除,经法医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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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据的审查认定.尽管一般的教义学理论上有种种方法.但诸多基于经验和逻辑的审查方式往往难以消除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以致办案人员常常对证据的证明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以形成达到相关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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