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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谈的比较法的方法,为了避免其过多地陷入方法论上的争论,打算只以比较研究的过程为中心,仪就其某些实际的做法加以说明。 (一)比较对象的选定。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课题一旦选定,接下来的问题首先便是选择哪一个法律体系作为比较对象。对于研究课题来说,必须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对象要依课题而定。但有时会觉得比较法几乎没打用处,例如面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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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法律的关系,之所以使人感兴趣,是由于它牵涉到“猥亵罪”的问题.以下两个案例;《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案件和《堕落之荣》案件,都因其猥亵性的有无,引起过争论.这里介绍日本最高法院法官们的意见,以窥其对法与道德的见解.(1)《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案件战后,日本放松了对出版物的检查,社会上又有所谓“性解放”的呼声,那些在战前肯定会被查禁的作品,如今却毫无隐晦地得以出版.然而,鉴于日本刑法第175条有“散布猥亵文书罪”之规定,于是,这些作品的“猥亵性”就成为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者,是英国作家D·H·劳仑斯的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案件.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书对这部小说的内容概括如下:故事发生在第一次大战期间,贵族青年克利福因负重伤而丧失了性机能,其妻康妮跟他住在英格兰中部的勒格贝老家,过着一种无聊、苦闷、不正常的夫妻生活.在其领地里,有一个看林的守猎人叫梅洛斯,他早与其妻分居.于是康妮便与梅洛斯主仆之间发生了恋爱及肉体关系.两人最后终于挣脱社会的束缚,各自通过离婚而结束了原来不正常的婚姻关系,共同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新生活.此即这部小说的故事梗概.然而突出的是,贯穿全书的主题,是这样一种人生哲学:性的欲望之完全满足,乃人生第一要义;人须在性爱之中方能领悟人生的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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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主张以中国、日本、韩国各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之间存在着可以称之为东亚法的法系。〔 1〕 很早以前,在西欧具有代表性的比较法学家 David和 Zweigert都曾经主张过以中国和日本为中心的远东法系的存在,但是最近,后者开始否定中国法与日本法之间存在法的共通性,因此放弃了远东法系的观点(见 K tz的第 3版)。 然而,笔者本人却想按照 David和 Zweigert(尤其是后者)确立的法系分类标准,主张东亚法系在若干国家和地区之间事实上是成立的。 一法制度上的东亚法 (一 )历史传统 首先,上述各国和地区都有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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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法的对象这里只提出存在的问题。至于进一步阐明,另有专章论述。 (一)首先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将比较法的对象确定为一个还是数个?由此,就可以将比较法分为个别性比较法与综合性比较法。一般地说,当然是综合性比较法更能够导出更为客观的结论。但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之下都非采用综合性比较不可,有时也不妨以一国之比较为充足。并且,采用个别性比较法往往更具有切实可行之长处。 其次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比较法的对象是限于当代现行法还是包括过去的“先法、旧法”?最近以来,在比较法学界,要把“对过去的法的比较”从比较法中予以排除的倾向强。然而,从这一现象也不见得就能推引出“对过去的法的研究在比较法中并不重要”的结论。(埃尔伯在《比较法学之对象》一书中特别强调法制史也可以成为比较之对象。) 如果我们将比较法的对象仅限于当代现行法,那么,由此进一步产生的问题必然是:仅限于当代文明国家之法呢?还是也包括目前尚未开化的国家之法?可以肯定地说,为解决现代文明的问题而去研究尚未开化的国家之法,那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于尚未开化的国家之法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的确难以成为比较法的研究对象。然而,某些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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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在1990年11月30日宣告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比较法学研究团体。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比较法学研究工作将从此走向一个发展和繁荣的新阶段,对于我国借鉴外国法学的有益经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此,本期特刊登这篇有关比较法定义的译文,望能对读者了解比较法的理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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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是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长期从事比较法研究与教育,并曾出席比较法国际学会。本文是作者根据其在比较法国际学会上的报告及日本九州大学召开的比较法学会上的报告,增补而成。文中介绍了欧美及国际法学界关于比较法教育的动向,回顾了日本比较法教育(包括外国法教育)的历史,指出了当前比较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比较法教育应有的态度,特别就比较法教育的目的、对象、方法、教材及课程安排等问题,分析了利弊得失,提出了作者个人的看法。读后,发人深省。回顾我国在"四人帮"严重干扰和破坏下,法学研究与教育长期中辍,特别在锁国政策的影响下,对外国法及比较法的研究,更成为最大禁区。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迎来了法律科学的春天,法学界解放思想,冲破了过去"四人帮"的重重禁锢,法学研究与教育,才步上正轨,正蓬勃发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加速四化建设的过程中,国际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亦与日俱增,"知己知彼",在新的形势要求下,对比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制,进行比较法教育,其重要性,无论在立法工作上,涉外事务上,或在法学研究与教育上,确有重新认识的必要,特将全文译出,藉供参考、商榷。再原文附注较多,为了节约篇幅,译文中,除保留少数带有补充性说明的必要附注外,其他关于引用参考文献等一般附注,概行省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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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概念更为明晰地呈现出来,首先要做的就是将它与其他相邻学科的界限予以划清。但若我们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将比较法从其他各门学科中区分出来的问题上,则比较法所来之不易的功效就难免会有遭损之虞(这是舍本逐末之举)。因此,窃以为不如将研究的重点置于比较法与其他各门学科的协调关系这个问题上。 (一)比较法与法史学 盖比较法与法史学之关系原有一个变化过程。早在19世纪初叶,法的历史研究,可说是与比较法相对立的。后至19世纪末叶,以英德诸国为中心,所谓“法律进化之比较”与“列国法制史”等诸如此类的法制史的比较研究开始兴盛起来,这既是法史学,又是比较法。由此,它被用于通过对法制史的比较研究去发现法的发展规律之目的。但从法史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法制史的比较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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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目的也就是比较法的价值问题。比较法服务于何种目的?有何价值?这些问题较之于比较法的定义更为重要。 (一)法学教育与比较法 这个问题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看。首先需要弄清的是,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