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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好人与好文化固然重要,但好制度更为根本。继续推进良法善治,早日实现反传销立法的系统化、精准化、科学化,全面贯彻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执法理念,就一定能将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的毒瘤消除。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公司法>走过了30年的立法历程.我国公司法虽经多次修改,但尤以2005年新<公司法>修订幅度最大.新<公司法>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有多方面的的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即使如此,由于时间仓促,2005年新<公司法>仍常有阶段性修改、中度修改的特点,因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再接再厉,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使<公司法>愈来愈完善. 相似文献
4.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相似文献
5.
时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俨然成为商人之间热门的词汇,创业板50多家企业里面,70%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背景。但是,PE究竟是“天使”抑或“魔鬼”,评价仍有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早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青年法学家论坛”上,刘俊海教授提出:“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此言一出,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7.
康美药业案是推动我国独董制度变革的里程碑案例。为激活独董功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培育独董职业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亟需从立法论、监管论、治理论、控制论、履职论、维权论、裁判论和评价论等八个方面完善独董制度。上市公司“独董”仅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中构建具有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的独董规范群。独董是董事会决策参与者、公司合规监督者和专业顾问。但独董并非公司治理承重墙。为缓解独董压力,建议独董与公权力、自律监管权和市场力量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应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资产。应将独董选择权回归公众股东。要夯实独董专业性赋能机制。独董聘请的中介服务应前置于独董表决。要重构监管者与独董之间新型亲清监管合作关系,强调独董勤勉义务的特殊性,确立中庸折衷的理性独董履职标准,引入独董责任合理减免机制。对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独董无过错认定规则的解释要体现独董友好型理念。应建立独董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健全独董激励机制,推动津贴市场化改革,导入独董责任强制险,推行独董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董职业化建设。 相似文献
8.
刘俊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3):140-160
保护债权人是公司法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打造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提高公司竞争力,提升股东价值。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不应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建议充实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工具箱,实现事先预防、事中纠偏和事后救济的全过程保护,并确保《公司法》、公司自治法与《民法典》无缝衔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登记制度,提高公司财务状况和治理信息的公示公信效力;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完善股权质押规则,明确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效力性规范属性;夯实公司的资本、资产和人格三重信用,扭转资本认缴制滥用现象,恢复实缴义务最长期限,导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解散清算注销时相关责任主体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提高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可裁性,充实债权人友好型的裁判和执行规范;既要坚持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也要在甄别债权性质和类型的基础上采取公平合理的差异化保护政策;明确股东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之债无效,导入股东债权居次规则,确立侵权公司股东对自然人人格权侵权责任承担按份连带责任,预防和化解股权代持关系中的债权人之争。 相似文献
9.
10.
(一)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将 呈有增无减之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5年来,由于消费者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觉醒,受害的消费者请求商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逐渐增多,呈现出居高不下之势。近年来的几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都很令人瞩目。 1998年9月10日晚,东方航空公司由美国以上海飞住北京的航班,因为前起落架卡住,在上海上空盘旋了3个多小时并紧急迫降后,机上旅客被安排住进宾馆,每人还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