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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女,二十七岁,原系北京市某工业公司党委委员、团委书记。因不懂会计业务,在一九七八年四月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与另二人共同管理团费过程中,丢失单据等,亏损现金八百余元。因而被××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以贪污罪向区人民法院起诉。承办律师经阅卷后认为证据不足,与法庭交换意见并被采纳,法院裁定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起诉,承办律师阅卷后仍认为证据不足,再次与法庭交换意见,经法庭与检察院口头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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