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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将言论纳入政治自由的范畴。与之相对应的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无论是我国的许可性规定还是美国的禁止性规定,其意图都在于从最高效力——《宪法》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在实际生活中,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和如何保障该权利不被滥用,我国规定的界限为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力;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更多的是从不断累积的判例上确定言论的边界、规范言论的范围,那么如何确保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得到合法的行使无疑是时代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得以修正和扩大,本文将试图从美国第一修正案制定后关于言论自由的判例中寻找到如何平衡公民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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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的基本内容与核心。而无论是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司法体制中充当维护法律权威和施行法律的重要作用。如果把法院比作机器,法官无疑为这个机器正常运行的燃料。"从法律上说,被授权在法院里对某些案件或问题做出判决者是法官。"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官制度的不断革新促进了宪政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的发展不断完善。因此,一批富有法律素养的高质量法官是支撑着一国司法运转的重要部分。本文主要通过对中美两国不同的法官制度相比较,来追寻着两个国家法官制度的规律性内容以及发展的方向,对重构法官制度、深化司法改革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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