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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177-185
从某种意义上讲,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扭曲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虽然各国立法专门针对此种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定较为零散和不系统,但为了保护合同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以保护弱者的冲突法方法和规则对此种特殊的法律选择条款进行了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格式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规制均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借鉴和采用《罗马公约》的“优先法”方法,美国通过赋予法官导向性自由裁量权从而追求具体案件“实质正义”的做法也可以给我国司法实践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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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言论自由价值的保护,美国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完全摒弃了版权法保护标题的做法,联邦商标法也只保护系列作品的标题。其他作品标题在取得"第二含义",且具有独特性的条件下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相对于较为繁琐的司法救济程序,美国电影协会通过仲裁方式在会员中建立起来的标题仲裁体制直接有效地保护了会员对其电影标题的独占权,防止了会员间电影标题的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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