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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浩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8,(3)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赔偿损失包括因侵害上述人身权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失的赔偿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而结束了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成为我国一项法律制度的争论,表明我国民法把对人身权的保护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刚刚建立,有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本文仅就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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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肖像的法律保护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史浩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2,(1)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因肖像权受侵犯而提起的诉讼日趋增多。由于我国现行民法关于肖像权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以前法学界对此又缺乏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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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开支等)是很有限的,但这种损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将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的痛苦,有的还会造成婚姻上的困难(如未婚男、女)、职业上的困难(如专业演员),如果对这种损害只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又如,严重侵害妇女贞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灵创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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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中国,当铺是乘人之危,高利盘剥的不义行当,是剥削阶级压榨人民的工具。鲁迅先生的《朝花夕拾》里关于他少年时期典当衣服的描写,曾激起多少人的同情!新中国成立后,当铺同妓院,睹场等一起被取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当铺又重新出现了。1987年12月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了第一家典当商行一华茂典当服务商行,到1988年底,全国已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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