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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现行物业管理法中仍有诸多焦点问题亟待解决。在物业管理模式方面,国内宜实行物业公司管理与业主自营式管理并用的物管新体制;在业委会法律地位界定方面,结合国内实际和已进行的有益尝试,可考虑特别立法确立其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物业服务合同既非有名合同,亦非一般的无名合同,乃属混合合同的一种,即一方当事人负有分属不同类型的多个给付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国内物业服务收费规范仍存诸多尚待完善之处,应完善当前物业服务收费双轨制定价方式,完善物业服务收费预算控制,可考虑改革物业收费主体制度,完善物业收费监督制度,完善对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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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予以了诸多补充,但其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而且存在一些与《物权法》不相一致之处。通过对浙江物管条例具体内容的详细梳理,可知该条例在“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及条文设计等不同方面均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依《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理对其予以逐一修正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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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内“权利泛化”现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近年来的民事诉讼中 ,陆续出现了诸如“亲吻权”、“初夜权”、“小便权”、“良好心情权”、“祭奠权”、“悼念权”、“安宁权”、“同居权”、“容貌权”、“养狗权”、“相思权”、“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等名词。这些既在国内现行法律规范中检索不到 ,而且在法学理论界也属鲜为人知的名词 ,却成为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法院维护的“权利”。此现象学者们称之为“权利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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