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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无需经由所谓的农民集体主体中转;农民集体并非民法上的团体主体,而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松散集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全体集体成员集合而成的紧密组织体,是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结果,与农民集体实质上为同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其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这一解释结论对于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科学安排其成员、财产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美国征收补偿的公平市场价值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财产征收中的公正补偿具体体现为公平市场价值标准。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是一种虚拟状态下的市场交易价格,需要通过各种评估技术手段予以确定,并以财产的最高最优使用为基础。依据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补偿是不完全赔偿也是非个性化赔偿,经过美国一个多世纪的司法实践却被证明是最为经济有效的补偿标准。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的改革应当借鉴美国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的经验,剥离附着于征收补偿的社会保障功能,建立以被征收财产价值为核心的补偿制度,确立公平市场价值标准和最高最优使用规则。  相似文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志红 《法学杂志》2007,28(2):157-160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会影响到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判断、解决合同纠纷时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适用等。从价值衡量和纠纷解决之便利与效率的角度考虑,对具有双重性质的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应区分不同属性部分的内容分别适用民法规则和行政法规则,在程序法律适用上则应将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民法规则。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6.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展开,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作为改革的重点任务,被“内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之中,股份合作的载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本身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行使全部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此种操作模式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核心职能被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光环所“遮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变相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股权管理困境。解困之策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从“内嵌”转向“外置”,让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身份存在,而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存在。这一新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内嵌”模式的弊端,在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归其核心职能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释放集体经营性资产活力,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土地范围扩张存在征地和集体土地整体转权两种方式。集体土地整体转权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结构在城市化背景下运行的特殊产物,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合理的制度规范是保障其运行正义性的前提,应趁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承认其地位并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8.
宋志红 《中外法学》2020,(4):1042-1061
《民法典》第344-360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参照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弥补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不足,土地所有者可以委托入市实施主体代为入市,但应对受托主体和适用范围作适当限制。集体决议是入市主体设权行为的前提,应明确决议主体、程序和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拨用和抵押,出租虽属入市方式,但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应符合规划上的法定要求,但不受"存量"限制,亦不禁止"住宅"用途;设权前土地所有者须先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倡导入市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相似文献   
9.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一种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学者们对其性质的认识存在物权性流转、债权性流转、股权性流转三种不同的观点,立法和实践操作也存有混乱。本文从民商法学的视角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然法律性质予以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立法规范土地入股行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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