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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键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3,(4)
企业文化,其实质是一种以提高自觉性为中心的新的管理模式。要使企业经得起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考验,谋求企业重组改制后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就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符合企业发展客观规律要求的企业文化来把好方向,统一思想,化解矛盾,最终达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两个文明”建设的共同提高。因此重视和加强重组改制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增加管理的文化含量、发挥企业文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促进作用,对于挖掘企业潜力、增强企业后劲、提高企业活力,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徐键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2):57-60
租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同时,在契约自由原则下,第三方不得恣意干涉契约当事人自由意志形成的合意.这些理念与原则,拒斥着公权力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的介入.近年来城市化的力量不断地冲击传统的法的秩序,对公共的健康与安全及社会福祉的关切,推动了土地利用规制的产生.这种规制的转接效应促成了房屋租赁契约的社会化.在公众健康的保障、建筑安全的防护与良好生活环境的维持等方面所形成的技术性标准,构成了在城市化背景下房屋租赁法律规制的新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3.
4.
徐键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21(2):46-49
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未直接规定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协议缔结权,但在社会转型时期为了谋求区域合作与发展并实现跨域治理,这种缔结权有着宪法释义的法律渊源,有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体制改革渊源,有着从中央自上而下的政策渊源。 相似文献
5.
公共建设是现代行政结构下行政任务的基本构成。城市化背景下,公共建设任务的扩张以及行政任务的多元化,使行政主体难以独自达成庞杂的公共建设任务。规制性征收是通过城市规划将公共建设任务从行政主体转移至私的土地利用主体的法律机制。规制性征收的社会正义性基础在于引导土地利用迈向公平与正义。这种替代性的公共建设模式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因而需要从多维的视角审视其制度合法性。 相似文献
6.
公共建设规划、开发利益与社会公正——利益回馈的理论与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有强烈价值溢出效应的公共设施往往会给毗邻土地带来增值收益,但是该增值利益并非土地权利人通过劳动或投资实现的,而是以公众捐税为基础的公共财政实施的公共投资生成的。因此,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需要在公共建设规划中建立利益回馈机制,将公共投资所生的增值收益从土地权利人回馈到公共财政。利益回馈机制的实现模式多种多样.应当立足于现有的立法框架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利益回馈模式。 相似文献
7.
《宪法》和《预算法》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自主权。以此为基础,地方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提高支出效率,为地方居民提供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公共品与服务,并调控经济运行状况。分税制改革减少了地方的财政自主权,从而导致地方支出效率的降低。法律和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设定强制性支出责任,旨在遏制因地方支出效率降低产生的公共支出结构扭曲和区域间支出水平差异等状况。但是,强制性支出责任在客观上却进一步降低了地方的财政自主权,从而陷入新的恶性循环。赋予地方政府充分的财政自主权,是优化地方支出结构、提高地方支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依赖;强制性支出责任仅具有辅助性功能。两者不能本末倒置。 相似文献
8.
行为要素思路是当前识别行政协议的主流思路,其以合意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公法要素为聚焦点,忽视了对行政协议的目的功能及应用场域的关照,使得行政协议与行政私法行为的区分变得困难。行政协议是针对高权行政领域等级化之行为模式及组织机制的反思性产物,对行政协议的识别不应跳出高权行政的范围。面对高权行政中传统行政模式的弹性不足问题,行政协议通过行为机制的革新强化相对人的意愿交流能力;通过组织机制的改造来回应任务执行的合作需求。基于功能目的上的差异,行政协议可以类型化为程序介入型协议和公务转移型协议。以类型化为基础,运用不同的规则和方法,可以便利行政协议的识别。 相似文献
9.
论跨地区水生态补偿的法制协调机制——以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为中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0.
财政危机促成了1978年以来的两次财政改革。分散化导向的包干制改革,激励了地方的财政汲取动力,但合约式分成模式下的不确定因素,使改革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分税制改革实现了财权的再集中,中央的财政能力得以充实。为了维持财政的自主性,在税收分享机制外,地方政府努力寻求通过预算外收入和政府性债务提高财政能力。中央政府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以规范化的思路去容纳和整合地方的利益诉求。分税制改革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制度性妥协;财税法律主义的理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相似文献